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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探討

金管會對OBU帳戶資料更新作業所做的答覆



資料更新時間:2019/06/21
#KYC #OBU帳戶 #客戶資料更新 #最終受益人
  1. 金管會銀行局於6月11日針對上海商銀所提之詢問做了以下答覆。我們無法得知銀行提問的內容,但是由函覆內容中可以瞭解主管機關對既有客戶的OBU帳戶資料更新除了要求提交相關資料外,仍應針對〝業務關係中之交易進行詳細審視〞、〝必要時並應瞭解其資金來源〞進行確認。
  2. 試以香港匯豐銀行客戶資料更新舉例:除了提交境外公司相關資料更新、三個月內之COI外,針對某些交易往來會要求提供說明;柬埔寨XXX公司所支付60萬美金是什麼交易?需檢附出貨單、P/O等;支付XXX個人20萬美金是什麼交易?以上於期限內若無法清楚回答即刻關閉帳戶。
  3. 就目前為止國內OBU新帳戶難開,但既有帳戶似乎未有關戶的消息。
  4. 「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
    • 第五條 金融機構確認客戶身分措施,應包括對客戶身分之持續審查,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金融機構應依重要性及風險程度,對現有客戶身分資料進行審查,並於考量前次執行審查之時點及所獲得資料之適足性後,在適當時機對已存在之往來關係進行審查。上開適當時機至少應包括:
      (一)客戶加開帳戶、新增電子票證記名作業、新增註冊電子支付帳戶、保額異常增加或新增業務往來關係時。*有些客戶反映 為何一年不到KYC兩次…是有依據可循的
      (二)依據客戶之重要性及風險程度所定之定期審查時點。
      (三)得知客戶身分與背景資訊有重大變動時
      二、金融機構應對客戶業務關係中之交易進行詳細審視,以確保所進行之交易與客戶及其業務、風險相符,必要時並應瞭解其資金來源。
      三、金融機構應定期檢視其辨識客戶及實質受益人身分所取得之資訊是否足夠,並確保該等資訊之更新,特別是高風險客戶,金融機構應至少每年檢視一次*為何每年都要提供COI 其他人不用?其實每個帳戶的風險程度隨著交易方式應該都不同
      四、金融機構對客戶身分辨識與驗證程序,得以過去執行與保存資料為依據,無須於客戶每次從事交易時,一再辨識及驗證客戶之身分。但金融機構對客戶資訊之真實性或妥適性有所懷疑、發現客戶涉及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或客戶之交易或帳戶之運作方式出現與該客戶業務特性不符之重大變動時,應依第三條規定對客戶身分再次確認。

所詢「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管理辦法」附件規範對客戶身分持續審查事項之適用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2019-06-11

受文者: 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6月11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外字第1080108230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所詢「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管理辦法」附件規範對客戶身分持續審查事項之適用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行108年5月7日上總法遵字第1080000242號函。

二、銀行於新增業務往來、定期審查等時點辦理對客戶身分之持續審查事項,依據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5條及旨揭辦法常見問答集第13點說明之原則,係依風險基礎方法視與客戶業務往來、風險等級及客戶資訊變動情形,向客戶徵提需要更新之文件。如對客戶資訊之真實性或妥適性有所懷疑、發現客戶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或客戶之交易或帳戶之運作方式出現與該客戶業務特性不符之重大變動時,應依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3條規定對客戶身分再次確認,包括旨揭辦法附件所定事項。

三、上該對客戶身分之持續審查事項,銀行得依風險基礎方法及實務情形訂定內部規範管理,包括得徵提或查證之可靠、獨立來源之文件、資料或資訊種類或標準。惟對客戶身分之持續審查並非僅以文件更新為足,應對客戶業務關係中之交易進行詳細審視,以確保所進行之交易與客戶及其業務、風險相符,必要時並應瞭解其資金來源

正本: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榮鴻慶先生)

副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呂桔誠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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