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海外所得認定之我見
資料更新時間:2010/07/26 這篇新聞寫得非常聳動!有幾點可以加以說明;
1.海外所得的認定,由財政部認定為準? 自今年度起,依據; 98年9月22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09804558720號令訂定 四、個人之海外所得總額,應就其全年之營利所得、執行業務所得、薪資所得、利息所得、租賃所得、 而大陸地區所得…原本既屬於應稅所得,何來有打拼多年,所得遭財政部認定之說?
2.直接投資大陸與間接投資大陸之稅率不同? 不論是直接投資或間接投資中國,其所得來源皆〝實質〞屬於大陸地區投資收益,沒有20%與40%的差異。
3.財政部如何認定所得? 如何證明納稅人所得之方法,可分為直接證明所得方法及間接證明所得方法,而間接證明法又可區分為:淨資產增加法、銀行存款法及資金流程法,這些是有很嚴謹的計算依據;甚至參酌國外稅務機關的實際案例,如果自以為可以把個人的錢,推給境外公司…那就跟http://wetrust1.pixnet.net/blog/post/31559746 他們一樣厲害。 以上,為個人淺見,僅供參酌!
海外所得課稅 台商當心被追繳
【聯合報╱特派記者林琮盛/東莞報導】 2010.07.26 03:40 am
今年起,台灣開始課徵海外所得稅。但對台商「海外所得」的定義要件,則由台灣財政部認定,若雙方認定有落差,台商可能會被多課徵20%的稅,不可不查。
多數珠三角台商打拚多年後,正打算「鳳還巢」在台灣頤享天年。但對想退休的台商而言,台灣稅務問題卻將是麻煩事:部分台商在台灣稅務系統裡常無多少所得,但卻坐擁可觀資產,並透過地下匯兌的方式,讓資金在兩岸之間流通。
針對台商慣用的資金流通方式,「犇(音:奔)亞企管顧問」經理蔡佳修警告,台灣國稅局近年來查緝逃漏稅日趨嚴格,甚至還運用最新的雲端技術,整合國稅系統,進而查核個人年收入和實際支出的比例關係,是否有逃漏稅之嫌疑。
他舉例,08年財政部針曾對台中市一名40多歲台商進行大陸投資收益調查,該名台商自2年前透過地下通匯,陸續轉匯大陸投資獲益台幣2 億元進台灣人頭帳戶。
結果,國稅局一比對其報稅所得和實際的資產狀況,該名台商漏稅行為因而曝光,還被追溯5年,連補帶罰,須繳納台幣4000萬元所得稅。
蔡佳修指出,在台灣行政救濟案件中,納稅義務人若主張沒有逃漏稅,必須負舉證責任。但法院的判決中,國稅局勝訴比例高達9成,納稅義務人常常敗訴。他告誡,台商在辛苦奮鬥開創事業之餘,如何持盈保泰,不可不慎。
他說,海外所得起徵門檻為台幣600萬元,實際上只有約5%的台灣民眾受影響。但許多台商常忽略,如何滿足「海外所得」之要件,是由財政部所核定,若雙方認定有所落差,台商將面臨到稅率20%與40%的差異。
蔡佳修表示,「大陸所得」分為直接投資與間接投資兩種。若為間接投資,申報模式併計最低稅負制海外所得,適用稅率20%;若認定為直接投資,則屬境內所得,將核定個人綜合所得稅,最高稅率為40%,並往前追溯5至7年,兩者影響甚遠。
【2010/07/26 聯合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