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有關投資人透過信託投資境外基金,如境外基金以配發現金或單位數方式分配孳息,受託人應如何計算投資人之所得額及認定其所得所屬年度,該局特別就其相關之課徵規定說明如下:
一、投資人透過信託投資境外基金,如境外基金以配發現金(配息)或單位數(配權)方式分配孳息,如
T日為配息(配權)基準日,T+14日為受託人收到配息(配權)之日,T+16日為受託人將配息
(配權)分配予投資人之日,依所得稅法第3條之4第1項規定,信託財產發生之收入應由受益人
於所得發生年度課稅,是投資人之海外所得應列入T+14日所屬年度。
二、海外所得之計算:
1.境外基金以配發單位數方式分配孳息者,其所得額=所配發之單位數×淨值×T+14日臺灣銀行
買入及賣出該外國貨幣即期外匯收盤價之平均數。至該獲配之單位數嗣轉讓或申請買回時,應
以上開配發時之淨值作為成本,計算交易損益。
2.境外基金以配發現金方式分配孳息,約定將該現金再投資單位數者,應以所配發之現金為其所
得額。
三、舉例說明(以配發單位數方式分配孳息): 投資人張三於99年11月15日申購A境外基金500單位
,每單位淨值為10美元〈資產價值5,000美元〉,99年12月20日為基金公司之配權基準日,獲得
配股15股,除權後每單位淨值為99美元,受託人收到配權之日為100年1月3日,當時臺灣銀行買
入及賣出美元即期外匯收盤價之平均數為30元,受託人於100年1月5日依約定將配權分配予投資
人。
計算:該筆所得依上開之規定計算如下:
投資人張三自境外基金獲配之所得應列入100年海外所得計算。
99(美元)*30(匯率)*15單位=新臺幣44,550元
該局進一步表示,投資者如為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其取得上述之海外所得,自99年1月1日起,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及第13條規定課徵基本稅額,投資者應特別注意依相關規定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以免補稅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