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及查核要點
一、為利納稅義務人申報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應計入
個人基本所得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以下簡稱海外所得),並作為稽
徵機關核定之準據,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指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中華民國來
源所得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以外之所得。
在98年度頒佈「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及查核要點」時,財政部另外頒佈了「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
那?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什麼?
本法第八條第三款所稱「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之報酬」,於個人指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取得之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所得;
於營利事業指依下列情形之一提供勞務所取得之報酬:
(一)提供勞務之行為,全部在中華民國境內進行且完成者。
(二)提供勞務之行為,需在中華民國境內及境外進行始可完成者。
(三)提供勞務之行為,在中華民國境外進行,惟須經由中華民國境內
居住之個人或營利事業之參與及協助始可完成者。
前項所稱須經由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營利事業之參與協助始可完成,指需提供設備、人力、專門知識或技術等資源。
您的OBU在哪裡操作呢?這是為什麼每一則OBU查稅案例,都是以〝所得稅〞(而非海外所得)來認定並補稅。
若OBU之匯入款性質屬〝境內所得〞,您可以自行計算上年度的匯入款,如果被查到;應該要繳納的稅賦金額。
財政部可沒騙您!是誰沒搞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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