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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探討

海外所得迷思 三之(二) 匯款49萬就安全?




資料更新時間:2012/11/06
最常聽到的說法;外幣匯入DBU帳戶不得超過50萬,否則所得稅會被查稅?!

問他法源依據?其中多數人可以回答:因為〝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
但是,為什麼超過新台幣50萬(甚至有人說美金50萬、新台幣500萬)就會被查稅?其說法不外乎:因為央行會通報國稅局?!

這說法通不通?僅以下列三點說明:

1、業管機關不同。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主管機關是央行。所得課稅的申報及稽徵單位是財政部國稅局。央行屬行政院直轄機關。而行政院下轄財政部、財政部之下還有賦稅署,才是國稅局,兩者位階不同。

2、法條精神不同。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
第 二 條 中華民國境內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等值外匯收支或交易之資金所有者或需求者(以下簡稱申報義務人),應依本辦法申報。
第 三 條 申報義務人辦理新臺幣結匯申報時,應依據外匯收支或交易有關合約等證明文件,誠實填妥「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以下簡稱申報書),經由中央銀行(以下簡稱本行)許可辦理外匯業務之銀行業(以下簡稱銀行業)向本行申報。
前項所稱銀行業,指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就以上二、三條可知,當有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等值外匯資金之所有者或需求者即需申報!
法條中是否規定一天之中申報或未申報的次數?能不能多次?一個月可以申報或未申報幾次?一個年度呢?一天匯款100筆新台幣49萬是否違法?(暫不論疑似洗錢)

所得稅的概念是〝年度〞、〝所得〞、〝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是〝次〞的概念。

若某甲每天結匯台幣伍佰萬、一年365天,但是全數符合稅法中代收代付(註),某乙接受海外支付佣金新台幣49萬(未申報),匯入個人DBU帳戶,哪一個會產生所得?
註:稅法上所認定的代收代付與一般OBU客戶自認的代收代付不同。

3、假想與實際情況不同。

坊間的假想情況:央行與國稅局緊密聯繫,每天央行針對外匯申報資料中達到新台幣五十萬以上的資料,立刻聯繫國稅局記檔,以供〝日後〞追查。(明年的五月三十日才申報上一年度的所得稅,資料分派到稽徵人員的手上,還要更久才能稽查)

所以!!納稅義務人所得稅申報的時候應該在申報資料中填寫:有申報外匯交易及未申報交易的日期及明細,這樣才能供稽徵人員勾稽核對;
這樣很麻煩對吧?

實際情況是…不限金額全數加總統計!

*具信託關係;金融機構填報信託所得申報書。未具信託關係者,每年二月底前,由各金融機構提供(參見公文上所示應提供之機構)。
*因個資法規範,刪除以下公文中,涉及個人資料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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