郢書燕說 韓非子
郢人有遺燕相國書者,夜書,火不明,因謂持燭者曰:「舉燭!」云而過書「舉燭」。舉燭非書意也。
常聽問,用哪個匯款科目不會查?發問者,一定要反覆推敲出一個滿意的科目才安心;
匯入款科目申報為〝海外存款取回、贍家匯款 …〞就不被歸納為海外所得?
僅以下列三點說明此說法之謬誤;
1、業管機關不同。訂定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主管機關是央行。所得課稅的申報及稽徵單位是財政部國稅局。當然,有人說央行會憑此科目做分類將資料傳遞給國稅局。
2、法條精神不同。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的規範在〝每筆〞;而所得稽徵是以年度收入減除可扣除項目做申報。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
第五條 下列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義務人應檢附與該筆外匯收支或交易有關合約、核准函等證明文件,經銀行業確認與申報書記載事項相符後,始得辦理新臺幣結匯:
一、公司、行號每筆結匯金額達一百萬美元以上之匯款。
如此說來,一百萬美元以下(99萬美元)稅務機關不透過銀行幫忙查核,那是,不查?還是稅務機關自己查?若以美金兌台幣匯率 1:30計算,單筆USD990,000≒NTD29,700,000。
3、申報規範與檢附文件。
外匯收支或交易之申報及相關作業規定,僅見於央行。稅務法規或稽徵辦法中均未見。假若真有所謂的〝所得性質的匯款科目〞,那麼每年所得稅申報時,納稅人應將當年度屬於〝所得性質的外匯科目〞分別列計申報,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由稽徵機關比對央行所提供之資料做查核。
以下公文中,也未要求金融機構依照匯款科目造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