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辦理外資來台新設子公司、分公司准許匯入資本金或營運資金時,總會遇到個別銀行因為外幣兌換台幣的差額,要求全額退匯
承辦人員總推說是央行規定。
今天抽空問了中央銀行外匯局(匯款審查科)回覆如下;
經奉主管機關核准匯入的資本金、營運金可用「310僑外股本投資」外,手續費或因為外幣兌換所產生的匯差,是否能以其他科目名義入帳?
金檢稽核機關認為;籌備處帳戶不具法人資格,因此不得變更匯款科目。
但是針對手續費或因為外幣兌換所產生的匯差,應如何處理?
可以採用〝差額退匯〞或是差額存入〝籌備處外幣帳戶〞兩種作法;至於籌備處能否開立外幣帳戶?外匯局沒有意見,視各銀行自行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