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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探討

申報海外所得投資損失,僅能以同年度海外所得中抵扣



資料更新時間:2017/10/31
關鍵字:海外所得、基本稅額。
  1. 我猜此案中之甲君以往每年都有申報〝海外所得〞,104年度以為未達申報門檻未申報因此遭稽查。
  2. 〝海外財產交易有損失者,僅得自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這點跟大陸地區已繳納稅款可以抵扣的問題類似。一般都誤認為可以抵扣國內應繳納之所得稅;如果為真,那不是等於以國內稅收來補貼海外其他國家/地區的稅收?延伸閱讀: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同台灣地區來源所得做申報
  3. 以下為南區國稅局新聞稿;

申報個人基本所得額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僅能於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該局查核104年度個人基本稅額申報案件時,納稅義務人甲君誤認海外財產交易可與境內財產交易盈虧互抵,致漏未申報基本所得總額達1,500萬餘元,應補徵稅額166萬餘元,並處罰鍰66萬餘元。

該局說明,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海外所得係指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地區來源所得一申報戶(非一人)全年所得合計數未達新臺幣100萬元者,免予計入;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者,應全數計入。又依「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及查核要點」第16點第3項規定,海外財產交易有損失者,僅得自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扣除數額以不超過該財產交易所得為限,且損失及所得均係以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損益,並經稽徵機關核實認定者,方可扣除。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甲君104年度透過國內期貨券商投資境外期貨,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1,500萬餘元,並以同一帳戶投資境內期貨,其境內期貨交易損失1,230萬餘元,甲君誤認其境內外損益可互抵,互抵後淨獲利270萬餘元,加計國內所得淨額未達基本稅額條例所訂之670萬元課稅門檻,故未申報該海外所得,致遭補稅移罰。

國稅局呼籲,依前揭規定,海外所得達100萬元應全數計入申報,且當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僅得自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損失中扣除,不得與境內財產交易損失盈虧互抵,提醒民眾注意,以免受罰。

發布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張貼日期:2017-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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