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st
專題探討

海外所得性質認定難,資金回台納稅打退堂鼓



資料更新時間:2018/01/02
關鍵字:海外所得、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實質課稅原則、OBU、境外公司、移轉定價、租稅特赦。
  1. 個人觀點:立委提出「促進境外資金回國投資特別條例」草案其目的應是做為所得稅法43條之3 受控外國公司(CFC)之配套措施;得以讓營利事業原本留存在海外子公司、孫公司(租稅天堂)的保留利潤能享有優惠稅率回台投資。目前海外投資收益匯入母公司需課徵所得稅17%。至於OBU移轉定價避稅資金、個人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不適用此項優惠條款。
  2. 「促進境外資金回國投資特別條例」草案內容可參閱:立委研議以租稅特赦方式鼓勵國人海外資金回流;OBU資金可以合法回台?
  3. 以下新聞引用安永林會計師觀點;一般坊間所關切的〝海外資金匯回優惠稅率〞應該是修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視同海外所得」(目前是視同境內所得,所得稅率最高為45%)。若納稅人同意以境內所得補稅與罰金認定應該沒有困難。
  4. 關於林會計師所提「誠實申報納稅」觀點另需注意稅法上的申報時點是以〝取得〞年度,不是匯入年度。延伸閱讀:關於「海外所得」申報。

所得認定難 境外資金回台納稅 打退堂鼓

2017年11月28日 04:10 工商時報 劉懿慧/台北報導

 

促進境外資金回國投資特別條例草案重點

促進境外資金回國投資特別條例草案重點

台版肥咖2019年實施,全球反避稅已成形,預期將造成國際間資金的移動熱潮。由於海外所得認定時間困難、所得性質難以追究,使得持有海外資產的國人對回台繳稅紛打退堂鼓

為鼓勵國人將境外資金回流,申報納稅及引導回台投資特定受獎勵事業,綠委余宛如等人提出「促進境外資金回國投資特別條例」草案,境外回流資金可依申報時間點進行課稅,越早申報所課稅負越輕;且若海外匯回資金用在特定事業,適用稅率可再減半。

會計師表示,政府應利用此機會,提供境外資金推計課稅的選項,解決徵納雙方的難題,讓持有境外資產的納稅義務人願意回來繳稅,稅局對國人的境外資產也更能掌握

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林志翔指出,持有海外資產而未繳稅者,面對資訊透明化將有兩個選擇,第一是主動回台申報;第二就是將資金遷往沒有實施CRS的國家,例如美國

若採用第一個辦法,因我國自99年起開始課海外所得,如可證明該境外資金是98年以前投資的本金或所得,就可以免稅,且主動補報補繳稅款可免罰。

林志翔表示,多數國人雖有意願主動回台申報,不過在目前稅法架構下,實務上會碰到很大困難,主要因時代久遠且個人無記帳習慣,難以提出證明是否為98年以前的資金、有多少部分已超過7年追稅核課期間或哪些屬於所得性質等狀況,國稅局在查核上也有相當大難度,造成徵納雙方困擾,迫使持有境外資產的人選擇第二個辦法。

林志翔認為,針對境外資產按合理稅率推計徵稅,可有效解決納稅人無法舉證問題,稽徵機關也能節省人力與成本。此外,境外資金若有申報繳稅,即便這些錢留在海外,在未來課徵遺贈稅時也能有依據與紀錄,過去無法課稅的部分,將來都可以課到,徵納雙方都得利

綠委的提案除了鼓勵境外資金繳稅外,也期望資金能回流,投入與國家政策計畫及公益等相關事業。但林志翔說,不需以「境外資金回流」為目的,因為錢應由當事人自行決定如何投資,無須幫投資人進行決定;而因熱錢回流台灣,對於央行外匯管制也會產生困擾;加上難以有效管理回流資金是否拿去炒房或炒股。

應以鼓勵「誠實申報納稅」為主,林志翔說,若每年都有合法繳稅,且每年定期更新繳稅資訊,可有效維護租稅公平,對於未來稅收一定是利多。

(工商時報)

回頁面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