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st
專題探討

海外所得、大陸地區所得無法申請國稅局查調



資料更新時間:2018/01/23
關鍵字:#海外所得 #大陸地區所得 #OBU所得
  1. 案由:甲君於105年度5月份為申報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特向國稅局申請查調所得及扣繳資料,未料所得資料中不含非屬扣免繳憑單所得、海外所得、大陸地區所得等,而後甲君遭查短漏報大陸地區營利所得甲君不服提起申訴。
  2. 國稅局說明:民眾有所得自應依法辦理申報、查調個人或同戶申報者的所得資料僅提供參考,民眾仍須自行核對。
  3. 藉此案例說明二:稅務機關對海外資金匯入的掌握度逐年增高;赴大陸、其他國家地區外派台幹薪資可透過設立駐台辦事處方式解決;員工可合法聘僱、依實領薪資申報個人所得稅、勞健保,營運活動的各項花費可合法報銷。
  4. 現行作法(勞健保掛鄉鎮公所與公會)是否能繼續運作的關鍵應在於:費用歸戶(大陸事業成本費用應由大陸機構負擔)、洗錢防制法未來落實度、兩岸租稅協議進展等。
  5. 以下為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聞稿;

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設立辦事處流程

納稅義務人向國稅局查調所得並以網路申報綜合所得稅,如漏報非屬國稅局應提供之所得,仍應處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向國稅局查調所得資料且憑以在結算申報期間內透過網際網路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事後經國稅局查得有短漏報所得情事,如該漏報所得係依法應開立憑單者,不會遭受處罰,若該漏報之所得非屬國稅局依規定應提供查調之所得資料範圍(如非屬扣免繳憑單所得、海外所得、大陸地區所得等),除符合免罰規定者外,仍應依所得稅法及其相關規定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未依規定申報取自大陸地區之營利所得,經該局查獲,除補稅外並裁處罰鍰。甲君不服,主張其於105年5月份申報期間曾到該局臨櫃申請查調104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但該筆營利所得並未出現在所得資料清單內,致無從申報,故不應處罰,申經該局復查結果以系爭所得非屬國稅局依法應提供之所得資料,甲君有所得自應依法辦理申報為由,予以駁回,甲君未提起訴願而告確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臨櫃向國稅局查調個人或同戶申報者的所得資料僅提供參考,民眾仍須自行核對,如有國稅局依規定無法提供的所得,亦應誠實申報,在申報期結束後發現有短漏報所得者,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人員進行調查前,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補申報,自行計算應補繳稅額,並自該項稅捐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依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繳納,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該局提醒,民眾如有稅務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發布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張貼日期:2018-01-18

回頁面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