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記得併入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正值辦理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提醒民眾,如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記得併入該年度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如經查獲有漏報所得情事,將依查得資料核定補稅並處罰鍰。
該局舉一實際案例,甲君為我國居住者,受僱於某知名電子公司,惟外派至大陸地區子公司服務,所領大陸地區子公司給付的薪資所得係屬大陸地區來源所得,甲君辦理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未依規定列報該大陸地區薪資所得,經該局查獲,除補稅外並按所漏稅額處0.2倍罰鍰。甲君不服,復查主張其首次取有大陸地區薪資所得,不知須申報,又其額外增加之海外生活費、伙食費及交通費等,應自大陸地區薪資所得中扣除云云。
該局說明,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如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此一規定已行之多年,稽徵機關歷年也提供申報方式及說明供民眾參考,又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薪資所得之計算,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為所得額,包含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甲君於職務上取得之各種補助費,均屬於薪資所得範疇,依法均應併計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薪資所得無論係屬臺灣地區或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2規定,每人每年僅能減除定額的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106年度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為128,000元),目前尚無得再減除相關費用之規定。但該年度在大陸地區已繳納的所得稅,可自應納稅額中扣抵,民眾不必擔心重複課稅的問題。
該局呼籲,兩岸人民經濟交流日趨頻繁,因大陸地區來源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應提供查詢所得資料範疇,民眾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仍應併入該年度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並確實依規定檢附相關文件供稽徵機關核認,切勿心存僥倖誤認稽徵機關不易查得而未為申報,以免遭補稅處罰。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張貼日期:2018-05-16
我有大陸來源所得怎麼報稅?會計師教你
2018-04-18 21:13經濟日報 記者蘇秀慧╱即時報導
在中國大陸的台商不在少數,而台灣人在大陸工作、生活及投資的情形也愈來愈普遍,個人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時,該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KPMG安侯建業稅務部營運長張芷表示,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同台灣地區來源所得計算繳納綜合所得稅。
KPMG安侯建業家族稅務辦公室主持會計師許志文指出,大陸地區來源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的所得資料範圍,台灣地區人民如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不論受聘國內公司或第三地公司」,均應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
實際上,台商在大陸地區發生的所得,大多在大陸就已經繳納了大陸地區所得稅,所以在申報綜所稅時,可自應納稅額中將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的稅額扣抵。張芷指出,「應在不超過因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增加的應納稅額內扣抵」。
舉例來說,含大陸地區的來源所得應納稅額為A,不含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納稅額為B,其差額就是大陸地區來源所得的應納稅額為C(A-B),該差額與在大陸地區已繳納所得稅額相較,金額低者就是可申報的大陸地區已繳納所得稅的可扣抵稅額。
舉例說明,小賈任職的台灣公司在102年度將小賈外派到大陸子公司,102年度小賈綜合所得淨額(含大陸地區來源所得141萬元)185萬元,應納稅額24萬元(A),減除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後綜合所得淨額為44萬元,應納稅額2.2萬元(B),也就是說,小賈因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增加的應納稅額C(A-B)為21.8萬元,若小賈在大陸地區已繳納所得稅29萬元 (D),小賈102年度綜合所得結算申報可扣抵大陸地區繳納稅額應為21.8萬元。
資誠稅務法律服務營運長許祺昌強調,申報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檢附的文件有四:
1.取具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完稅證明
2.公司出具的收入證明(因完稅證明未列所得金額)
3.取具大陸公證處所出具完稅證明的公證書
4.攜帶台灣居民往來通行證影本(台胞證)至海基會辦理完稅證明認證。
許志文說,大陸納稅證明文件內容應包含納稅義務人姓名、住址、所得年度、所得類別、全年所得額、應納稅額及稅款繳納日期等項目。
許志文提醒,無論大陸地區來源所得金額大小,均應併同台灣地區來源所得申報,並應依規定檢附相關資料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