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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探討

關於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記得併入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



資料更新時間:2018/05/21
關鍵字:#大陸地區來源所得 #海外所得 #境內所得 #OBU #境外公司
  1. 以下針對國內自然人有取自於大陸地區來源所得的情形。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同台灣地區來源所得申報/課徵所得稅;大陸所得不是海外所得,併同的意思就是最高稅率是45%(明年調降為40%)。
  2. 如之前所提醒:如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申報〞,未必納到稅。
  3. 常見對條文有誤解;
    第二十四條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
    …前二項扣抵數額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這裡提到的〝應納稅額〞是指 台灣+大陸 兩地所得合計後,以〝台灣〞的所得稅率計算,多出來的部分可以抵,不是大陸繳的稅可以抵台灣的所得稅。
  4. 可參考以下另一則媒體文章;

    舉例說明:小賈任職的台灣公司在102年度將小賈外派到大陸子公司,102年度小賈綜合所得淨額(含大陸地區來源所得141萬元)185萬元,應納稅額24萬元(A)(*台灣+大陸)
    減除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後綜合所得淨額為44萬元,應納稅額2.2萬元(B)(*只算台灣)
    也就是說,小賈因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增加的應納稅額C(A-B)為21.8萬元(*這句話就是上面,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若小賈在大陸地區已繳納所得稅29萬元 (D),小賈102年度綜合所得結算申報可扣抵大陸地區繳納稅額應為21.8萬元(*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大陸地區來源所得)
    →最後小賈當年度在台灣要繳多少稅呢?前面的應納稅額24萬元(A)-可扣抵大陸地區繳納稅額應為21.8萬元=2.2萬元。*此例是恰好等於台灣地區應納稅額2.2萬(B)
  5. 參看以下北區國稅局的新聞稿中有課處〝漏稅額0.2倍罰鍰〞字眼,就代表案例中加計大陸地區所得且扣除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後,台灣應繳納的稅額還更高,才會有漏稅額。

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記得併入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正值辦理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提醒民眾,如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記得併入該年度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如經查獲有漏報所得情事,將依查得資料核定補稅並處罰鍰。

該局舉一實際案例,甲君為我國居住者,受僱於某知名電子公司,惟外派至大陸地區子公司服務,所領大陸地區子公司給付的薪資所得係屬大陸地區來源所得,甲君辦理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未依規定列報該大陸地區薪資所得,經該局查獲,除補稅外並按所漏稅額處0.2倍罰鍰。甲君不服,復查主張其首次取有大陸地區薪資所得,不知須申報,又其額外增加之海外生活費、伙食費及交通費等,應自大陸地區薪資所得中扣除云云。

該局說明,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如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此一規定已行之多年,稽徵機關歷年也提供申報方式及說明供民眾參考,又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薪資所得之計算,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為所得額,包含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甲君於職務上取得之各種補助費,均屬於薪資所得範疇,依法均應併計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薪資所得無論係屬臺灣地區或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2規定,每人每年僅能減除定額的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106年度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為128,000元),目前尚無得再減除相關費用之規定。但該年度在大陸地區已繳納的所得稅,可自應納稅額中扣抵,民眾不必擔心重複課稅的問題

該局呼籲,兩岸人民經濟交流日趨頻繁,因大陸地區來源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應提供查詢所得資料範疇,民眾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仍應併入該年度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並確實依規定檢附相關文件供稽徵機關核認,切勿心存僥倖誤認稽徵機關不易查得而未為申報,以免遭補稅處罰。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張貼日期:2018-05-16

我有大陸來源所得怎麼報稅?會計師教你

2018-04-18 21:13經濟日報 記者蘇秀慧╱即時報導

在中國大陸的台商不在少數,而台灣人在大陸工作、生活及投資的情形也愈來愈普遍,個人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時,該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KPMG安侯建業稅務部營運長張芷表示,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同台灣地區來源所得計算繳納綜合所得稅。

KPMG安侯建業家族稅務辦公室主持會計師許志文指出,大陸地區來源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的所得資料範圍,台灣地區人民如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不論受聘國內公司或第三地公司」,均應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

實際上,台商在大陸地區發生的所得,大多在大陸就已經繳納了大陸地區所得稅,所以在申報綜所稅時,可自應納稅額中將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的稅額扣抵。張芷指出,「應在不超過因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增加的應納稅額內扣抵」。

舉例來說,含大陸地區的來源所得應納稅額為A,不含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納稅額為B,其差額就是大陸地區來源所得的應納稅額為C(A-B),該差額與在大陸地區已繳納所得稅額相較,金額低者就是可申報的大陸地區已繳納所得稅的可扣抵稅額。

舉例說明,小賈任職的台灣公司在102年度將小賈外派到大陸子公司,102年度小賈綜合所得淨額(含大陸地區來源所得141萬元)185萬元,應納稅額24萬元(A),減除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後綜合所得淨額為44萬元,應納稅額2.2萬元(B),也就是說,小賈因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增加的應納稅額C(A-B)為21.8萬元,若小賈在大陸地區已繳納所得稅29萬元 (D),小賈102年度綜合所得結算申報可扣抵大陸地區繳納稅額應為21.8萬元。

資誠稅務法律服務營運長許祺昌強調,申報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檢附的文件有四:

1.取具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完稅證明

2.公司出具的收入證明(因完稅證明未列所得金額)

3.取具大陸公證處所出具完稅證明的公證書

4.攜帶台灣居民往來通行證影本(台胞證)至海基會辦理完稅證明認證。

許志文說,大陸納稅證明文件內容應包含納稅義務人姓名、住址、所得年度、所得類別、全年所得額、應納稅額及稅款繳納日期等項目。

許志文提醒,無論大陸地區來源所得金額大小,均應併同台灣地區來源所得申報,並應依規定檢附相關資料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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