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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探討

關於已於外國依法繳納的所得稅可在國內扣抵的說明



資料更新時間:2018/06/22
關鍵字:#海外所得 #海外投資收益 #境外公司 #OBU #所得稅抵減
  1. 結論:國外繳的稅〝不能〞抵〝國內〞該繳的稅。試想,如果海外投資所繳納的稅款在國內可以扣抵,等同政府拿納稅的錢補貼企業赴海外投資;怎麼可能。
  2. 拗口的法條原文:「扣抵之數,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國外所得,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白話文:(台灣該繳的稅金一毛不能少)給你抵的金額最多不能超過把海外所得加上之後多繳的稅金。
  3. 依下例,國稅局還舉例算給你看,但是最後應繳稅金額太可怕沒寫所以幫忙補上;國內甲公司最後繳稅金額應為3000+1000x0.17=680 然後減170=510 。最後,這裡的〝當年度並於A國繳納所得稅300萬元〞是指10%的就源扣繳稅率並不是A國的企業所得稅,這也是一般有誤解之處(以為在當地國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可以抵)。
  4. 延伸閱讀:關於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記得併入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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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以下為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聞稿;

國外已納之所得稅可扣抵之稅額應以國外所得為計算標準

營利事業有國外所得應合併申報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值得注意的是,為避免重複課稅,國外所得已依外國稅法規定繳納的所得稅則可在限額內扣抵應納稅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的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的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其來自中華民國境外之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得提出所得來源國稅務機關發給的同一年度納稅憑證,自其全部營利事業所得結算應納稅額中扣抵。扣抵之數,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國外所得,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6年度國內所得額為3,000萬元,同年與國外A國的A公司簽訂技術服務合約,於A國提供技術服務並收取服務收入3,000萬元,當年度並於A國繳納所得稅300萬元。甲公司為提供前項技術服務,派遣數名員工前往A公司,當年度支付相關員工的薪資及差旅費等費用約計2,000萬元,經減除後,其國外所得僅為1,000萬元,因此,甲公司106年度的國外已納所得稅之可扣抵稅額只有170萬元【(國內所得額3,000萬元+國外所得額1,000萬元)×稅率17%-國內所得額3,000萬元×稅率17%=因加計國外所得而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170萬元】;也就是說,該國外所得於A國雖已繳納所得稅300萬元,但是甲公司於辦理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因加計該國外所得而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只有170萬元,所以,只能扣抵國內應納稅額170萬元,而不是就國外已繳納稅款300萬元全額扣抵。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申報扣抵依境外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除應提出所得來源國稅務機關發給之同一年度納稅憑證外,還要特別注意正確計算可扣抵的稅額,以免申報錯誤,影響自身權益。

發布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張貼日期:2018-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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