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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探討

申報大陸地區扣抵稅款,應注意是否屬大陸地區來源所得



資料更新時間:2018/06/28
關鍵字:#海外所得 #海外投資收益 #境外公司 #OBU #所得稅抵減
  1. 近半年關於大陸地區扣抵稅款、海外所得扣抵稅款、大陸來源所得未申報的稅務案例很多,當然代表稅務機關在查緝的方式更有效、申報人對法規不熟才會造成此一結果。
  2. 另外,〝再〞提醒;稅務機關對「佣金」的支出認定很嚴謹(以前很鬆)做佣金支付前要先想想。此例應該是想抵稅,連佣金收入也被關注。延伸閱讀:列報佣金支出需確有委託仲介之事實
  3. 案中甲公司仲介國內廠商之大陸關係企業佣金收入1,200萬元這不是〝海外所得〞嗎?
  4. 以下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聞稿;

申報大陸地區扣抵稅款,應注意是否屬大陸地區來源所得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因此,所得來源之認定標準就很重要,如經判斷非屬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係臺灣地區來源所得,縱已繳納大陸所得稅,仍不能自營利事業應納稅額中扣抵。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取得大陸地區佣金收入1,200萬元,並申報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可扣抵稅額120萬元。甲公司說明,其大陸子公司為設備維護廠商,甲公司取得之佣金收入係仲介國內廠商之大陸關係企業,與其子公司簽訂設備維護合約所取得的報酬。經查甲公司自大陸子公司收取的佣金收入,都是在臺灣境內居間仲介提供勞務之報酬,依所得稅法第8條第3款規定屬臺灣地區來源所得,非大陸地區來源所得,無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適用,在大陸地區繳納的所得稅,就無法從甲公司應納稅額中扣抵,被補徵120萬元稅款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列報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扣抵稅額時,應先確定取得的所得是否為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如非屬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就不能申報扣抵應納稅額,以免被補徵稅款,維護自身權益。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張貼日期:2018-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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