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基金轉換時,即應計算交易損益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與其依所得稅法規定應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之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自99年1月1日起取自香港、澳門或非中華民國來源之全球海外地區所得,全戶全年合計數達新臺幣100萬元,須併入基本所得額申報。以交易境外基金為例,自99年1月1日起,其贖回所得或基金以配發單位配發孳息、基金轉換(即贖回原基金再申購新基金)或合併消滅等交易,應於配權時、轉換時或合併消滅時計算海外所得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境外基金之轉換,係申請贖回原基金後再申購新基金,應於轉換時計算原基金之交易損益,併入核算原基金贖回價格之日所屬年度課稅。嗣新基金轉讓或申請贖回時,應以原基金之贖回價格作為新基金之取得成本,計算交易損益。
該局進一步提醒,手續費如屬申請贖回原基金之費用,應於計算原基金之交易損益時列報減除;如屬申購新基金之費用,應於計算新基金之交易損益時列報減除,不得重覆減除。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於基金轉換、基金合併消滅時,即應認列各檔基金損益。切勿於新基金贖回取回投資款時,始以原基金投入成本作為取得成本計算損益申報海外所得,以免遭受補稅及罰鍰。【#234】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張貼日期:2018-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