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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探討

納稅義務人應主動誠實申報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以免受罰



資料更新時間:2018/08/03
關鍵字: #大陸地區所得 #大陸來源所得 #境內所得 #海外所得
  1. 近年來關於短漏報大陸地區來源所得的案例真的非常多,此案遭查獲漏報金額僅台幣四十萬(很低),所以不要在有一百萬以下不會被查的迷思。延伸閱讀:OBU轉DBU個人帳戶多少金額安全?此文中提到聽過最小查稅案例是O轉D一萬五千美金遭查稅。
  2. 可見的未來隨著稽徵技術的進步、兩岸間可能推進的稅務資訊交換,赴大陸台幹的實際薪資綜究會浮上檯面。延伸閱讀:台幹薪資發放規劃
  3. 以下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聞稿;

大陸地區來源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所得資料範圍,納稅義務人應主動誠實申報,以免受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取得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惟不得超過因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該局舉例,納稅義務人甲君辦理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漏報取自大陸地區薪資所得400,000元,經該局查獲,除補稅外並處罰鍰,甲君不服,主張臨櫃申請104年度之所得資料,並無該筆大陸地區來源薪資所得,自無從申報云云,申請復查。案經該局以大陸地區來源所得非屬提供查詢之所得資料範圍,且綜合所得稅係採自行申報制,甲君有大陸地區薪資所得自應依法辦理申報為由,予以復查駁回確定在案。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於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利用電子憑證查詢、下載之所得資料或向稽徵機關辦理臨櫃查詢之所得資料,均僅供申報時參考,如尚有其他來源之所得資料,仍應依法辦理申報,納稅義務人查調所得資料時,皆有上開明確說明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倘未依規定辦理申報致有短報或漏報情事,仍應依所得稅法及其相關規定處罰。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張貼日期:2018-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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