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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探討

由一則2012年媒體報導來看困擾多年的海外台商資金匯回問題



資料更新時間:2018/09/14
關鍵字: #海外資金匯回 #海外所得課稅 #CRS #大陸地區來源所得 #稅務居民身份
  1. 以下媒體報導〝東莞台商座談 自嘲被當外星人…快點回火星吧 地球很危險〞原文刊載於2012年9月;而另一則2017〝財政部對於中國大陸台商關切海外資金匯回課稅問題之說明〞可看出經過這五六年來問題未解。另外,個人也認為除非研議中的〝境外資金回台方案〞能享有租稅〝特赦〞,不然應該也不是海外台商所想要的。
  2. 常覺得坊間怎麼老是無法釐清「海外所得」定義,就以以下2017年6月財政部對大陸台商的問題回覆(兩岸經貿月刊)確實會引起誤解;所謂「海外所得」法規 第一條開宗明義:「…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以下簡稱海外所得),並作為稽徵機關核定之準據,特訂定本要點。」
    而針對〝大陸〞台商詢問海外資金匯回問題似乎應該以「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來回答似乎較為允當。法規中第 24 條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
    臺灣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依第三十五條規定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由其在第三地區投資設立之公司或事業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者,於依所得稅法規定列報第三地區公司或事業之投資收益時,其屬源自轉投資大陸地區公司或事業分配之投資收益部分,視為大陸地區來源所得…」。
  3. 以下為〝2017.06 財政部對於中國大陸台商關切海外資金匯回課稅問題之說明〞及媒體報導〝東莞台商座談 自嘲被當外星人〞;

2017.06 財政部對於中國大陸台商關切海外資金匯回課稅問題之說明 (財政部於2017大陸台商端午節座談聯誼活動提出的相關說明)

一、匯回海外資金並不等同有海外所得,台商可提供匯回資金具體內容據以認定:

(一)海外所得指納稅義務人在海外從事各項投資、營運活動、提供勞務或財產 交易等取得之所得,例如海外轉投資企業分配之股利或盈餘、海外薪資所得、海外不動產出租之租金或處分財產所得等。

(二)海外資金指納稅義務人之資金配置於海外作各項用途,其構成因素及來源眾多,例如海外投資股本之收回、向海外金融機構之借款或存款本金、撤回原預計海外投資之資金、海外轉投資企業分配尚未匯回之股利或盈餘或受贈之海外資產等,上開資金匯回均非屬海外所得。

(三)台商將海外資金匯回國內,係屬資金運用事項,台商可就其匯回之資金提供相關說明及文件供稅捐稽徵機關核實認定,尚非必然涉及海外所得課徵所得稅或所得基本稅額問題

二、台商資金匯回如屬累積多年之海外所得,其課稅及自動補報規定:

(一)稅捐稽徵法第21條規定,納稅義務人依法申報且無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核課期間為5年;未依規定申報或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核課期間為7年。同法第48條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僅就補繳應納稅捐加計利息,無須處罰,提供適用於所有稅目之一般性、經常性租稅赦免

(二)台商海外資金匯回提供具體資料證明非屬海外所得,或屬海外所得但已申報課稅者,尚無課稅問題;如屬尚未申報課稅之海外所得,應依提示資料區分所得年度,已逾核課期間者,無課稅問題,屬核課期間內尚未申報課稅之所得,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免予處罰。鑑於台灣已營造具競爭力、友善租稅環境並提供適度租稅減免優惠措施,尚不宜實施海外資金回流特別租稅赦免。

三、賡續推動兩岸租稅協議,解決台商重複課稅問題:

(一)為解決兩岸稅捐稽徵機關依據各自稅法規定對同一所得課徵所得稅,使台商企業及台籍員工面臨兩岸重複課稅問題,本部參考國際作法,自2009年起配合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推動兩岸租稅協議,與中國大陸在對等尊嚴及平等互惠基礎下,爭取對我方整體有利之減免稅措施、嚴謹限縮資訊交換機制及完善爭議解決機制。

(二)倘兩岸租稅協議生效,台商得適用該協議減免稅措施解決雙重課稅問題,中國大陸各地稅捐機關未按協議規定執行產生爭議案件(包括移轉訂價相對應調整爭議)及雙邊預先訂價協議,台商可依該協議「相互協商」機制向我方財政部提起相互協商,解決協議適用爭議。該協議之稅務交流合作機制,由我方財政部及陸方國家稅務總局建立溝通平台,藉由稅務制度之相互瞭解,縮小雙方稅務處理差異。

四、台商資金匯回投資國內相關租稅優惠:

為鼓勵資金投資,帶動產業發展,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於立法院審議中)訂定下列所得稅優惠措施,倘完成立法程序, 未來台商資金匯回國內投資符合規定者,可享有相關租稅優惠:

(一)創業投資有限合夥事業採透視個體概念課稅之租稅優惠(草案第 23 條之 1)為 協 助 新 創 事 業 募 集 資 金,並鼓勵有限合夥事業之設立,參考其他國家採「透視個體」(fiscally transparent entity)課稅概念,符合規定之有限合夥組織創業投資事業無須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其當年度所得區分為證券交易所得性質之營利所得及證券交易所得以外之營利所得,依約定盈餘分配比率,逕由各合夥人依所得稅法計入當年度所得課稅;其中屬證券交易所得性質之營利所得免稅(合夥人為個人及非居住者)或不計入所得額課稅(合夥人為營利事業)。

(二)個人天使投資租稅優惠(草案第 23 條之 2)對經濟發展具重大效益且風險極高產業,提供個人投資於國內成立未滿3年之該等產業新創公司,其對同一公司當年度投資金額達100萬元以上且持有該股份達2年以上者,得以投資金額之 50%,自持有期間屆滿2年之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扣除(每年減除合計最高以300萬元為限)。

對法規不清楚才會變成外星人!

1.稅法上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視同境內所得。所以,假設從大陸匯入台灣15萬美金到DBU個人戶,所得稅率是40%(不考慮其他因素)。
2.投資款非所得,沒有稅賦的問題。前提是合法(合規)的投資款!

外星人(東莞台商)若有意回台投資,可採兩種模式:

A.外資來台。以OBU為主體申報回台投資,OBU匯入款為公司資本金,沒有所得稅稽徵問題。
B.陸資來台投資。以大陸企業為主體將資金匯出(投資款),無須預扣10%、經投審會申報後匯入款為公司資本金,沒有所得稅稽徵問題。

以上,我們均提供全套服務。

圖擷取自 周星馳少林足球

東莞台商座談 自嘲被當外星人

【聯合報╱特約記者苗君平/東莞報導】2012.09.12 04:33 am

立委徐耀昌、陳雪生等人,前晚抵達廣東省東莞市,與東莞客家商聯誼會座談;許多台商表示,「鮭魚返鄉落葉歸根是台商的夢」,但相關政策百般限制,「好像把台商當成外星人,踢來踢去」,現場發言充滿指責與不滿。

立委陳雪生說,原以為來大陸與台商話家常,有很愉快的氣氛,「沒想到事態嚴重」;立委徐耀昌也表示,現兼任國民黨立法院黨團書記長,即將開議的立法院會期,已安排審議修訂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台商的意見會列入參考。

前天隨團前往的還有苗栗縣議員陳永賢、南庄鄉長賴盛為、三灣鄉長曾武雄等廿多人。東莞市客家商聯誼會是台灣唯一在大陸的客家民間社團,所有會員都來自台灣,會長蕭銘任前晚率會務幹部廿多人,與來訪人員座談。

虎門台協副會長湯得祿表示,現在台商面臨廿年前在台灣的困境,很多台商有意返台投資,但海外所得匯回,要扣20%的所得稅,從中國匯出已先扣10%,「等於是剝兩層皮」。

他說,從中國匯出扣稅,可能較說得過去,但是有錢匯回來,台灣政府應該求不得,竟然還要扣重稅,實在令人無法理解。

會長蕭銘任形容是「笨蛋稅法」,台商為此卻步,寧可把資金留住海外。也有台商說,「老蔣不要,老毛要」,大陸對台商的確不錯,廣東省政府輔導台商轉型升級,就很大手筆,乾脆留在大陸吃老本。

台商柯鴻祺、賴新煜表示,政府口口聲聲希望返鄉投資,但法令法規太多太細,還可能遇到地方民眾陳情抗議,為何不在北、中、南三區,分設包括有傳統產業的工業專區,由單一窗口負責。

許多人表示,台商在廿年前能讓大陸經濟繁榮起來,難道現在沒有辦法挽救台灣的經濟嗎?「相信有智慧的人都應該知道,怎麼做出正確的決定」。前晚會後聚餐時,全體人員還合唱「客家本色」的客家歌曲,現場氣氛很熱絡。

【2012/09/12 聯合報】

附加檔案:財政部對於中國大陸海外資金匯回課稅問題說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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