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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探討

誤認海外所得全年匯入58萬遭查稅



資料更新時間:2018/11/27
關鍵字: #海外所得 #大陸地區所得 #台幹薪資 #境外所得 #OBU #香港 #海外資金匯入 #一百萬免稅
  1. 常聽人講:海外所得全年家戶有670萬門檻、未達一百萬免申報,所以全年〝海外所得〞匯入控制在669萬以下應該OK吧?此案例(58萬)比669萬去尾數還少一樣被查稅。稅法上的〝海外所得〞定義很嚴謹。
  2. 此案納稅義務人應誤以為大陸地區所得=海外所得一百萬以下免申報。推測〝海外所得〞58萬應該是自境外匯入,至於是香港或大陸、是否透過OBU則無從得知。
  3. 以下為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11/19日新聞稿;

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誠實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某納稅義務人105年度取有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薪資)57萬餘元及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薪資)58萬餘元,於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時,誤認其大陸地區來源所得為海外所得,漏未併入申報,致短漏所得稅額2萬餘元。該局除將其所得合併計算,予以補徵稅額外,並考量違章情節裁處所漏稅額0.2倍計4千餘元之罰鍰。

該局說明,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從而國人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誠實申報,而依同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第5項規定,扣抵大陸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時,應取得大陸地區稅務機關發給之納稅憑證,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後,自應納稅額中扣抵。

該局指出,國人在大陸地區提供勞務取得報酬,於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申報所得稅,若漏未併入申報,或經查得有申報不實導致漏稅結果者,除應依規定補稅,尚須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裁處罰鍰。請納稅義務人注意相關規定,以免因短漏報而受罰。【 #384】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張貼日期:2018-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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