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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探討

大陸頒佈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居住時間判定標準



資料更新時間:2019/03/19
#坐月子條款 #個人所得稅法 #實施條例 #居民 #大陸全球所得課稅 #台商 #台幹海外所得課稅 #183天
  1. 大陸財政部、稅務總局於2019年3月14日頒佈《關於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居住時間判定標準的公告》。《公告》源自於大陸2018年12月所頒佈之《個人所得稅法》及《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並均自2019年1月1日起實施。
  2. 依照《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符合大陸稅務居民(需全球所得申報)要件:連續六年在中國境內每年累計居住天數滿183天且沒有任何一年單次離境超過30天,即是說在不滿六年內任一年度離境超過30天即可〝歸零〞重新起算六年。按此規定,2024年(含)之前,所有無住所個人在境內居住年限都不滿六年,其 取得境外支付的境外所得都能享受免稅優惠。此外,自2019年起任一年度如果有單次離境超過30天的情形,此前連續年限〝歸零〞重新計算。延伸閱讀:兩岸台商對「海外所得」課稅的擔憂,多源自於對稅法「海外所得」定義之誤解。
  3. 以在中國境內停留當天滿24小時計入中國境內居住天數。
  4. 延伸閱讀:有驚無險;大陸國家稅務總局頒佈《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居住時間判定標準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4號

為貫徹落實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現將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以下稱無住所個人)居住時間的判定標準公告如下:

一、無住所個人一個納稅年度在 中國境內累計居住滿183天的,如果此前六年在中國境內每年累計居住天數都滿183天而且沒有任何一年單次離境超過30天,該納稅年度來源於中國境內、境外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此前六年的任一年在中國境內累計居住天數不滿183天或者單次離境超過30天,該納稅年度來源於中國境外且由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

前款所稱此前六年,是指該納稅年度的前一年至前六年的連續六個年度此前六年的起始年度自2019年(含)以後年度開始計算

二、無住所個人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累計居住天數,按照個人在中國境內累計停留的天數計算。在中國境內停留的當天滿24小時的,計入中國境內居住天數,在中國境內停留的當天不足24小時的,不計入中國境內居住天數。

三、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19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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