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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探討

提供美國稅務資料 銀行盼政府出面 FATCA之我見-3



資料更新時間:2012/02/24

以下針對設立美國公司者(註冊在德拉瓦州、內華達州各類型公司)

針對新聞補充四點:

美國法人一併適用FATCA條款。
2013年FATCA生效。是以〝年度〞來看。也就是說,美國公司在金融機構所開立的帳戶,若在20130101之後仍有效存在,金融機構就必須揭露並申報。
歐洲五國的作法是,金融機構對當地政府申報,由政府遞交資料給美國。
就目前消息看來,香港金融機構會配合執行FATCA;中國的態度不明(尚未表態)。

我個人看法認為:

設立美國公司者(註冊在德拉瓦州、內華達州各類型),不論當初何種原因成立(轉單、控股、投資),應該都有方法解套,非實體美國公司沒有繼續存在的必要。
美國公司必須合法清算撤銷,並結清所開立的金融機構帳戶。帳戶不關,金融機構還是必須配合FATCA揭露。
台美之間無邦交,但是,我相信政府會透過某種模式溝通與遞交這些資料,試問?美國公司的帳戶資料給政府好嗎?
美國法人另納入FBAR〈海外銀行及金融機構帳戶申報〉適用範圍,若我研判成真;將來撤銷美國公司須檢附FBAR,那時撤銷手續更麻煩。
美國公司不清算撤銷,尚有對美國政府申報FBAR之義務。
兩三年前,FBAR剛針對美國公民實施時,當時美系銀行清查並重新簽署開戶約定、客戶的資金移轉,這次範圍會擴及國內各金融機構,影響層面更大。

提供美國稅務資料 銀行盼政府出面

【聯合報╱記者邱金蘭/台北報導】 2012.02.24 03:39 am

銀行公會昨天研討有「肥咖條款」之稱、向美國人海外資產課稅的「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FATCA)」最新進展,銀行多希望政府能比照歐洲五國作法,由「政府對政府」解決海外帳戶課稅問題。

FATCA將在2013年元旦生效,未來符合法案定義的「海外金融機構」,每年都須向美國稅局提供美國稅務居民(含美國公民、持有綠卡或長期居住美國者)帳戶資料,金融機構如果不從,2014年起來美國來源投資收入將面臨30%懲罰性扣繳。

FATCA對金融機構的衝擊相當大,美國日前公布的最新施行細則草案,雖放寬許多申報門檻,有助減輕金融業的負擔,但金融業者認為,若能像歐洲五國一樣,採取由政府間合作模式,才能真正解除金融機構的壓力跟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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