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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探討

肥咖相關新聞總整理



資料更新時間:2012/12/27

*以下內容針對美國稅務居民及美國公司。
*若您收到此郵件後才開始驚覺並採取行動…時間已經晚了!
*FATCA & FBAR兩法需納入一併評估。
*若有意誠實申報FBAR or 採取任何規避方案,建議諮詢美國執業會計師或律師;或台灣四大會計師事務所、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較為允當。
*採取放棄美國籍或清算註銷美國公司方案,若您曾因為所花費用而躊躇不前,建議先查閱未申報的罰金與刑責,再做通盤考量。
*罰金計算請參見第八點:以美金一百萬的單利存款從2003~2010年,如果是2010年自己主動自首補申報責罰518,000;如果是被國稅局查到,各年連續裁罰總計共4,543,000 (每年本利和的 50%)。
*附檔為美國IRS針對FATCA第一階段執行方案,內容有388頁,在談如何辨識美國稅務居民及法人之股東如何辨識。
*FATCA是一項長期且循序的工作,並非2014年沒查到過了就沒事。

我的建議:美國稅務居民應誠實申報或放棄美國籍;美國公司視需要應誠實申報或依美國法令辦理清算註銷、銀行關戶。

1.不會有大規模、普遍性的查稅。這是當然,〝聽說〞(我沒綠卡)申辦綠卡及公民資格時需要提供台灣身份證及護照影本,若如此,美方自然會鎖定個案調查。

2.台美稅務資料交換將彼此互惠。

3.財政部長說:如果誠實納稅,就沒什麼好擔心的。

4.除了擔心國內的金額機構外,更應該擔心有往來的海外金融機構。譬如香港。

5.若以政府為窗口與美方恰簽,即無所謂公股銀行或民營營行的問題。曾有客戶問,是否只有公股銀才會揭露?!

6.金融機構若不配合,取自美國地區之所得將課30%就源扣繳稅。

舉例:台灣甲銀行主辦承銷美國PIMCO基金並與美方配合簽署FATCA;若另一家乙行未配合簽署,則甲行需代美國就乙行取自此基金收益代扣繳30%。
所以實務上,甲行根本不會再與乙行往來。

 

 

7.未申報之罰則規定:

 

 

8.罰金範例:

9.個人不配合銀行作業揭露,銀行得要求關戶。

 

 

美「肥咖條款」 在台不會大查稅

【聯合報╱記者林政忠、薛翔之/台北報導】2012.12.25 04:08 am

美國政府明年元月即將祭出「肥咖條款(FATCA)」,財政部長張盛和昨天表示,「講白了,這只是嚇阻條款」,美方除非提供具體的逃漏稅事證,財政部才會提供台灣的個案資料,台灣民眾不必擔心「肥咖條款」,也不會有大規模查稅。

金管會官員說,國內金融機構向國內客戶索取資料,會取得客戶同意,這部分不會有個人資料保護法的疑慮;但若是國內銀行提供給美國國稅局,則涉及修法,這部分近期將進一步研議。

FATCA將於明年生效、後年申報,財政部明年將優先和美國稅務局達成「稅務資料交換協定」。張盛和說,基於避免雙重課稅,台灣都和其他國家簽訂租稅協定;台灣目前尚未和任何國家單獨簽訂稅務資料交換,未來美、台擬採「日本模式」,由政府和政府出面協議。

「這只限具體個案的資訊交換,不是全面提供資料」,張盛和說,稅務資料交換一向如此,而且彼此互惠,當台灣要求美方提供,美方也必須提供資料;台灣曾和24個國家簽訂租稅協定,其中包含稅務資料交換「都是個案」,其他國家至今僅要求台灣提供過3、4件個案資料。

他表示,美方要求提供資訊一定要有具體人事時地物資料,不能要求提供某段期間、某人的資料;如果欠缺具體事證,任何國家要求,台灣都會拒絕提供個案資料。

FATCA規定,金融機構若不配合辦理繳納客戶資料,未來該金融機構只要有美國市場所得,就要被美國政府扣繳30%重稅。張盛和說,「所以這才急」,未來就雙方協定內容來提供資料,再來看提供資料的幅度。

他說,FATCA是針對逃漏稅、個案,美國僑民或居民大概都不敢逃漏稅;如果誠實納稅,就沒有什麼好提供資料,「不必擔心」。

張盛和說,公股行庫在他國設立分行都會遵守該國法令,公股行庫並不擔心FATCA;美、台簽訂稅務資料交換協定之前,台灣金融機構都不會提供美方資料。

勤業眾信稅務部營運長張豐淦說,如果沒有遵循FATCA,金融界恐會增加營運成本;許多銀行、金融界已著手衝擊分析或找稅務及法務顧問;他預估2015年起,美方會採取一些查稅動作,美國在香港也已經開始「比較積極」的動作。

有銀行主管說,肥咖條款實施後,可能有一部份客戶會放棄美國籍,另外,部份銀行可能會因怕麻煩,比較不歡迎美籍客戶。

但銀行主管表示,為了避免適用30%就源扣繳的懲罰條款,銀行會鼓勵符合條件的客戶誠實申報。

【2012/12/25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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