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戶常問:以後OBU裡面的錢如何交給子女?
這問題不難。變更境外公司負責人即可;甚至帳戶操作上增加被授權人,都可以達到讓子女使用帳戶內資金的目的。
但是,若所謂的「傳承」還希望包含〝依照旨意的分配〞、〝資產的保全〞、〝不被有心人士侵佔〞、〝不被扣押〞…等其他目的,這就不是單純的透過變更境外公司負責人所能做到。
以境外工具中,基本的BVI 家族信託,所能提供的〝法律效力〞都非遺囑所能取代;〝境外信託〞或〝境外基金〞架構,除了資產分配外,資產保全的功能更是無可取代的。
以信託來說,坊間常見以下誤解;
1.等有整筆資產、年紀大一點再來考慮;
2.信託要仔細思考,寫一個樣樣俱到的完整版契約;
3.信託一經約定就無法修改;
4.透過銀行行員來架構信託;
5.信託後的資產能增值;
6.避稅不算是信託效益。但是,適當與周延的規劃,是可能降低整體稅負。
在可見的未來,外在商業模式的快速轉變、稅法將針對實際管理處所在台灣的海外公司加以課稅,都讓境外資產是否能順利傳承,帶來變數。
洗錢防治中心通報:高振利大筆現金周轉
【聯合報╱記者何榮╱即時報導】2013.11.13 09:03 pm
法官又主動說,根據檢方起訴書指控的犯罪情節,除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及刑法詐欺罪,可能還觸犯刑法第255條「對商品為虛偽標記與販賣陳列輸入商品罪」,將來會當作審理的一部分,他要先提醒被告和辯護律師。
因法官諭知要提高交保金,高振利喊沒錢,檢察官當場揭底說,高振利的太太擔任公司的監察人,還有兩名子女擔任董事,洗錢犯罪防治中心也通報案發後高振利仍有大筆現金周轉。
法官詢問妻子和子女是否參與公司經營,高振利連忙搖頭否認說「他們都不知道,他們沒有經常上班,只是偶爾來公司看一看,不知道公司的事。」法官再問,公司有沒有其他股東,有沒有在海外和大陸投資?高振利都回答「沒有」。
【2013/11/13 聯合報】
揭開家族信託神秘面紗
2013年05月08日 13:54 中國證券網
中國證券網特稿(記者 鄒靚)家族財富傳承一直是個世界性的難題,也是富豪們永遠關心的話題。在中國,改革開放30年造就了一大批家族富豪,然而其辛苦創業而來的商業帝國以及點滴積累下的家族財富,很多都沒能逃過"富不過三代"的魔咒。反觀歐美國家,眾多耳熟能詳的家族如洛克菲勒家族、甘迺迪家族,都已借道家族信託、家族基金會的財富傳承機制,成就了家族財富的基業常青。
起源財富傳承
家族信託的雛形可追溯到古羅馬帝國時期(西元前 510 年-西元前 476 年)。當時《羅馬法》將外來人、解放自由人排斥於遺產繼承權之外。為避開這樣的規定,羅馬人將自己的財產委託移交給其信任的第三人,要求為其妻子或子女利益而代行對遺產的管理和處分,從而在實際上實現遺產繼承權。
在美國,家族信託由來已久,最初出現於 19 世紀末、20 世紀初,即鍍金年代(Gilded Age)來臨之初由一些富裕家庭創造的。早期的家族信託受相同的法律法規監管,設立家族信託方式較為單一。
在經歷了長達 25 年的經濟繁榮時期後(被稱為美國的第二個鍍金年代),許多州的法律也變得更靈活,設立和運營家族信託也變得更加容易——富人因此更容易實現其財富規劃和傳承的目標。
根據現行《信託法》,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與受託人簽訂信託合同,將其財產所有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照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管理信託財產,並在指定情況下由受益人獲得收益。而家族信託是指個人作為委託人,以家庭財富的管理、傳承和保護為目的的信託,受益人一般為本家庭成員。
通常認為,家族信託是為總資產超過2億美元的富裕家庭服務的,但實際上,家族信託的運用已非常廣泛,一般富裕家庭也可使用這種工具規劃傳承財產。
稅務籌畫與家族企業管理
大多數的家族信託都是私益性質,家族後代可根據委託人設下的分配法則獲取信託股權收益,保障自己的生活。特別是中國高淨值財富投資者(HNWIs)非常在意家財是否由自己的血親後代所繼承,設立信託可保證無論委託人或其配偶再婚多少次,家族財產受益人都只能是其子女或其他指定受益人。
除去信託廣為人知的"財產安全隔離功能",運用信託方式避稅節稅越來越受到富豪階層的青睞。家族可以通過設立理論上能夠永續存在的朝代信託(Dynasty Trust)避免遺產稅和隔代轉移稅。
有計算顯示,由於年美國遺產稅的最高邊際稅率高達45%,假設遺產傳承三代,通過朝代信託可能會幫繼承人節省高達73%的稅收。不過設立朝代信託需要向託管的金融機構支付不菲的手續費及管理費(每年的費用有可能是信託資產的1%)。因此,為節省管理費,也有許多人會選擇負責任的家庭成員或朋友作為受託人。如雷石東的家族信託基金SMR信託SMR Trust主要託管人即是維亞康姆公司CEO雷石東多年的副手菲力普•道曼。
對於HNWIs來說,設立家族信託是最有效的保證財富"合意傳承"的方式,而對於有家族企業的人士來說,如何實現高效、平穩的家族股權轉移和管理,儘量避免無謂的股權結構變動,防止股權傳承導致不合格股東進入企業則顯得更為關鍵和迫切。
在美國,委託人常常在信託契約或意願書中設立家族財產不可分割和轉讓或信託不可撤銷的條款,很多家族企業都由家族信託經營管理或由其持有股權。可見,家族信託也有緊鎖企業股權的功能。
以家族信託方式控制企業,既保證了家族成員對公司的控制權和股權結構的穩定,又能引入對企業發展有巨大幫助的外部經理人管理企業事務,實現家族事業的基業常青。不少香港家族如長江實業的李嘉誠家族、恒基的李兆基家族、新鴻基地產的郭氏家族等,都使用家族信託來控股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