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律人的觀點來看俏江南的崛起與困境
資料更新時間:2014/05/20
以內文所提到的資產切割,我們最常遇到以下狀況; 客戶問(現有一家A公司):顧問你看我這個新的投資要如何規劃?依照你的建議。 答:建議新成立B公司來投資。 問:可是這樣我每年多一家年費要繳耶?! 答:…就用A公司吧。 透過成立B公司根本稱不上所謂規劃「建構防火牆」。但是,連最基本的拆開都不做,如果有「萬一」當然也切不開。 1、內文所提到的法律見解是以大陸法律為基礎參考前需留意。 2、就我所瞭解,透過「保險」來規劃切割資產時,若要保人健在,似乎無法抵抗民事債權追索(刑事更不用說);內文中透過「信託」(境外信託)應該是我所瞭解較為妥當的風險防火牆。在 南港輪胎採購透過境外公司索取回扣案中也曾提到,單純的操作只是白忙一場。 3、信託!是一件「龐大、嚴肅的法律、財務、金流規劃」。境外公司就算規劃聘任專業的nominee來擔任境外公司股東、董事,在法律上還是委託與受託關係,其所持有之資產仍屬於「委託人」。若因案上法院nominee不會承擔任何法律責任。信託則不然,信託一旦成立,視各地區規定(一般多為兩年)即不受任何民、刑事債權追索(資產屬於受託人)。租稅天堂中具有嚴謹的信託法地區有:開曼、BVI、澤西島、百慕達、新加坡等。 俏江南資本噩夢:融資讓張蘭陷入疲於奔命境地 2015-05-19 06:37:43 來源:《財富管理》
張蘭(資料圖) 文/ 陳凱 近日,俏江南創始人張蘭遭公司投資方CVC起訴,因涉嫌轉移公司資產而被香港法院查封個人財產,消息一出,立即引起普遍關注。正當大家對該資訊還未完全消化之際,又傳來張蘭的兒媳、著名影星徐熙媛複出的消息,不禁讓人們直呼信息量太大。且慢,緊接著又傳出張蘭的董事長職位可能不保的消息,一波三折,牆倒眾人推的遭遇,不禁令人感概。都說做女人更難,做女強人更難,做有名的女強人更是難上加難。作為中國為數不多的知名女強人、女富豪,張蘭從來都是輿論關注的焦點。 資本噩夢不斷 24年前,張蘭懷揣2萬美元從加拿大回國,從一家小餐館做起,經過十多年的打拼,終於在強手如林的餐飲界打出了一片天地。可以說是白手起家、獨立創業,和很多或是繼承或是遺孀或是和丈夫共同創業、擁有丈夫部分資產的女富豪相比,她的故事更充滿汗水與血淚。資本噩夢不斷然而獲得成功的張蘭從2008年與資本“觸電”起,開始了與資本之間一系列不愉快的合作。 2008年,為了支持門店擴張計畫,張蘭引入了國內知名投資方鼎暉投資,當時俏江南被估值約20億元,鼎暉以2億的價格換取了俏江南10%股權,並與張蘭簽署了對賭協議,如果俏江南不能在2012年實現上市,張蘭則需要花高價從鼎暉投資手中回購股份。 2011年3月,俏江南向中國證監會遞交A股上市申請,而後在證監會披露的終止審查企業名單中,俏江南赫然在列。在折戟A股之後,2012年4月,俏江南謀劃在香港上市,預計融資規模為3~4億美元。為籌集資金,當年5月,俏江南將集團旗下的“蘭會所”出售。但此後香港上市便再無消息,前途一片迷茫。俏江南上市受挫後,鼎暉投資要求張蘭按對賭協定高價回購股份,雙方發生激烈矛盾衝突,張蘭甚至向媒體坦言“最大錯誤是引入鼎暉投資”。 此時的張蘭已經被外界解讀出了焦頭爛額的狀況。2012年前員工因離職糾紛,一紙訴狀將張蘭訴至法院,彼時,更爆出身為政協委員、多次表白自己不會更改國籍的張蘭,已更換為加勒比島國國籍,此事被媒體曝光後又引起一陣輿論波動。 2013年,有媒體報導俏江南將出售股權給知名私募股權投資公司CVC。2014年公佈的消息顯示,CVC以3億美元收購俏江南約83%股權後,張蘭繼續留任俏江南公司主席。誰知不到一年時間,張蘭與CVC公司之間的矛盾突然爆發,這次不止於口水戰,而是更加硝煙彌漫、措施強硬的法庭訴訟和資產查封。 不省心的富二代 在俏江南一系列紛紛擾擾的資本鬧劇之外,另一場娛樂鬧劇更加精彩。張蘭的兒子汪小菲22歲從法國留學回國,就任俏江南執行董事起,不但與女星張雨綺相戀並與章子怡傳出緋聞,更因高調做派被網友封為“京城四少”之一,成為中國富二代的代表人物。2011年,汪小菲成功迎娶臺灣知名藝人徐熙媛,但二人從舉行婚禮以來,先是與張朝陽產生糾紛,後與萬達老總之子王思聰多次在社交媒體發生口角,而張蘭資產被查封後,王思聰更是在微博中爆料徐熙媛“哭暈在廁所”。可以說,夫妻二人從來沒有脫離公眾視野,成為比張蘭還熱的話題夫妻。 解讀:對賭協議簽還是不簽? 張蘭的所有困境來自融資,融資的目的是為了發展,但融資所帶來的對賭則像一把枷鎖,讓張蘭陷入疲於奔命的境地。對賭協定已經在投資界大行其道,創業者從最初的抗拒、談判,到如今不得不接受市場上已經將對賭條款作為投資協定的必備條款這一約定俗成的事實。每一個想要引入戰略投資的創業者都面臨兩難選擇:要麼全贏,要麼全輸。因此大多數創業者一旦與投資方合作破裂,大都難以冷靜。例如當當網李國慶就曾多次公開指責投資方;雷士照明創始人吳長江與軟銀賽富基金首席合夥人閻焱的對壘等。 筆者認為,出於對投資者的保護,投資方在合理範圍內的對賭要求,理當得到支援;但如果對賭演變成了投資方的旱澇保收,甚至高息貸款,則違背了投資風險自擔的基本市場規律,不應得到支持。 從司法實踐看,我國法院既有承認對賭協議的判例,也有否定對賭協議的判例。毋須諱言的是,對賭協議是否有效,對於投資者和創業者來說都是有風險的。這大概也是為什麼大多數失敗投資的對賭協定最終都沒有付諸法律的原因。
事實是,大多數創業者無法抵擋引入投資、迅速上市、一步登天的誘惑,他們大多懷著對市場前景和自身能力的信心,還帶著對投資方資源運作能力的憧憬,僥倖認為最壞的情況不會發生,往往會簽下含有對賭條款的投資協定。張蘭就曾經坦言:“創業就是不給自己留一點退路,才能做到第一。”但是,黑天鵝總是出現,企業運營失敗或者雖然沒有失敗但由於種種原因無法實現設定目標,不但創業者已經取得的成功和輝煌成為昨日黃花,往往連自己的家中餘糧以及家人生活都受到實質影響。筆者作為律師執業十四年來,這種例子並不少見。
防範這種情況的發生,創業者應當做到有備無患:
首先,在簽署協定前以保險、信託等方式事先隔離一部分家庭資產,使之獨立於自己的責任資產。保險和信託在受益人為他人的情況下,保險金和信託財產、信託受益權依法獨立于當事人的個人資產,在對賭發生後具有不受追究的特性,可以起到隔離風險的作用。具體運用方法,還要諮詢專業人士的意見。
其次,以婚內財產約定的方式隔離夫妻連帶債務,並提前向投資方披露。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此外《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也規定了債權人和債務人約定用夫妻一方財產償還的,則不作為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最後,在盡職調查中披露個人財產要充分。盡職調查中未能充分披露個人財產的,可能被投資人抓住把柄,以惡意轉移隱匿財產而追究創業者的法律責任。
解讀:家族企業是職務侵佔、抽逃出資的高發區
CVC對張蘭的控告由香港法院受理,筆者認為其可能採取的控告理由類似於中國法律上的職務侵佔或抽逃出資的行為。
職務侵佔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許多人對此有一種誤解,認為職務侵佔罪往往是外人侵佔企業財產,家族企業就是自己的,自己人根本談不上侵佔一說。
須知,家族企業一旦成為獨立法人,其公司資產就獨立于企業家的個人資產,企業家可以持有股份,但公司資產在法律上屬於公司所有,並不是企業家的個人財產。有的家族企業把企業當作自己家裡的錢袋子、提款機,創業時家庭資產的投入不去計算,企業盈利後從企業拿錢也沒有任何手續。這種做法危害極大:其一可能導致企業與個人之間承擔無限責任;其二不能正確計算家庭財產投入所形成的權益,更有甚者,一旦創業者引入投資者,任何股東均可以代表企業作為受害人,以高管涉嫌職務侵佔罪進行報案。,/span>
而抽逃出資罪則被司法機關更為普遍地運用為打擊民營企業家的原罪之一,不能不謹慎從事。
俏江南的每個門店都花費巨額資金進行裝修,有的動輒上億元,家族式管理中的粗放、不計較的做法,很容易陷入以上兩種指控之中。
解讀:失人是家族企業的傳承硬傷
性格決定命運,張蘭的強勢讓她一路披荊斬棘克服困難,但這份獨斷也讓她手下無人。用張蘭自己的話說,做每一件事都不聽別人主意,只有自己最瞭解自己。一個人能跑得很快,一群人才能跑得更遠。一路上陪在張蘭身邊的,似乎沒有別人,只有那個極具明星話題效應的兒子汪小菲。張蘭也曾作了許多引入外部人才的努力,但最終都以失敗告終。
家族企業打江山靠自己人、坐江山靠自己人、傳江山還得靠自己人的情況並不少見。以國美電器為例,在黃光裕被羈押初期,他曾經將國美董事會主席的職位交給陳曉,誰知陳曉竟聯合貝恩資本要反手做掉黃光裕的太上皇位置,倉促之下黃光裕只好任命自己的妻子和律師應戰,雖然最後扛住了陳曉的致命一擊,但妻子已經身心疲憊,而律師畢竟不是經營人才,最後國美電器還是交給黃光裕的妹妹主持,黃光裕還得在獄中遙控國美的運作。
因此,筆者認為應當重視三個問題:
首先,家族企業在管理人才缺乏、市場前景可持續性差的情況下,本身並不具有傳承性,企業家應當積極準備傳承應急預案並適時退出,將企業傳承轉變為財富傳承。
其次,商者無域。企業家應當關注的是二代的教育培養,而不是一味地強調接班,例如王永慶的後人不一定要繼續經營台塑企業,但可以繼續運營家族財富,王雪紅不做父親這一行照樣能成為首富。
最後,在富二代沒有歷練並證明自己能力的情況下,貿然將企業交給富二代管理是一件極具風險的事情,一般情況下不建議採取這一做法。婚姻中的女性要懂得理財,並不僅僅指學習如何讓財富增長,更重要的是在丈夫或長輩忙於征戰商海的時候,要有隔離債務等法律風險的意識,不單單為了自己,更為了下一代的成長保障和未來的長久幸福。
作者系北京中凱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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