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立法院已通過組織法(5/9),為因應國際碳關稅、供應鏈減碳趨勢、推動碳定價、強化碳盤查,企業轉型減碳技術及策略,預計今年8月下旬環保署將改制為環境部;轄氣候變遷署、資源循環署、環境管理署、化學物質管理署及國家環境研究院。並研議於行政院下成立自然資源整合治理小組主導跨部會溝通。
據傳研擬之碳費徵收對象將以2.5萬公噸CO2e(含)以上,若碳費徵收對象因此轉換低碳燃料、採行負排放技術、提升能源效率、使用再生能源或製程改善等減量措施,得提出自主減量計畫申請核定優惠費率;
依據歐盟目前公布CBAM將於2026年正式施行,歐洲進口商須每年提交申報書申報進口CBAM納管貨品生產時之碳排放量,並依貨品碳排放量繳交足額憑證,而各該貨品須繳交憑證之碳排放量,依其在歐盟總量管制及排放交易(ETS)下的免費核配額度進行相應調整;
立法院三讀通過「環境部組織法」全面擔負起環境治理責任
112-05-09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計處
今(9)日三讀通過環境部及三級機關(構)相關組織法,環保署將改制為環境部,同時成立氣候變遷署、資源循環署、環境管理署、化學物質管理署等四個三級機關以及國家環境研究院。
為了因應國際淨零排放趨勢及全球環境變遷,政府從「自然資源經營管理」轉變為「積極因應全球環境情勢,創造臺灣轉型機會」,整合事權擴增業務,系統性處理氣候變遷、資源循環、化學物質管理、環境品質管理及強化環境科研等五大環境議題,預期達成以下願景:
一、積極因應氣候變遷,強化我國政策擬定推動及執行,落實階段管制目標管考作業,因應國際碳關稅及供應鏈減碳趨勢,加速推動碳定價、強化碳盤查機制,尋求減碳技術及策略,降解國際壓力並協助我國產業轉型。
二、落實循環經濟、廢棄物減量及再利用,透過統籌各部會再利用管理權責、徵收基金推動資源循環、廢棄物再生能源、盤點分析廢棄資源,推廣循環採購永續消費及產品友善化設計等新增作法,達到減少原生物料使用、提升資源使用效率,減輕環境負荷並逐步邁向資源永續循環零廢棄目標。
三、擴大化學物質管理標的為我國運作之化學物質,達「源頭管理延伸邊境、減少斷點防堵違法」、「串聯統整防災資源、強化應變減少災損」、「危害資訊完整傳遞、降低健康風險暴露」及「資源永續無毒轉型、接軌國際公約管理」等目標。
四、強化數位科技環境執法,運用智能化及互聯網多元處理一般廢棄物,精進管理環境清潔衛生,透過提升調查整治技術驗證及增加土壤及地下水復育及碳匯能力,永續經營土水資源;加強污染源管制,打造低風險的生活環境,發展健康永續社區。
五、發展氣候變遷與資源循環研究,精進環境風險評估與治理科技,促進淨零轉型與培育專業人才,結合全國研究資源建立環境智庫,提供長期穩定的整體國家環境保護政策支援。
在環境部組織法三讀通過之時,民進黨團針對民間與外界爭議之自然資源治理議題,建請研議於行政院下成立自然資源整合治理小組,納入相關主管機關,訂定上位治理方針,並指派政務委員召集小組運作與會議,以及由合適之幕僚單位協助規劃與執行;小組運作應定期召開工作會議,強化跨部會橫向連結,以利自然資源之整合永續治理。
環保署表示,改制為環境部後能接軌國際減碳、統籌各部會再利用管理權責、興設事業廢棄物處理設施等,將更有效地推動綠色經濟與永續發展等政策,並透過持續的環境教育與宣導,喚起社會大眾對保護環境議題的重視,全民攜手完成2050年淨零排碳的目標,為後代子孫保全一個美好的地球環境。
碳費徵收專款專用,審慎規劃並進行經濟影響評估
112-05-05 氣候變遷署籌備處
媒體報導碳費徵收牽動通貨膨脹,環保署今日強調碳費徵收現正審慎規劃中,對於各界關切徵收碳費可能造成的衝擊,環保署今年同步進行碳費徵收與支用之整體經濟影響評估,以促進溫室氣體實質減量同時兼顧整體經濟發展。
環保署表示,氣候變遷因應法已於今年2月15日修正公布,除了分階段對溫室氣體排放源徵收碳費,同時也設計碳費徵收對象因轉換低碳燃料、採行負排放技術、提升能源效率、使用再生能源或製程改善等溫室氣體減量措施,能有效減少溫室氣體排放量並達指定目標者,得提出自主減量計畫申請核定優惠費率。如此將敦促排放源落實減量,同時減少繳交碳費以降低衝擊;另外也設計自願減量機制,事業或各級政府得自行或聯合共同提出自願減量專案,據以執行溫室氣體減量措施,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取得減量額度,可作為碳費徵收對象扣抵碳費之用,也可交易予實際有減量額度需求者使用,以提供碳費徵收對象多元減量經濟誘因,並使實際有減量額度需求者以合理價格取得,除落實國家整體減量之外,也降低受管制對象之成本。
環保署特別指出,碳費制度包含「課徵」與「支用」,對於總體經濟的影響,也應一併考量徵收與支用的效果。課徵面向的重點,在於給予排放源減量誘因;倘若自行投資進行減量的前提下,繳納的碳費就會降低。另一方面,廠商進行的低碳投資以及主管機關將碳費專款專用於低碳工作時(如效能提升、製程改善、低碳燃料),也會驅動相關低碳產業之發展而對整體經濟帶來正面影響效果,進而促進國家低碳轉型。
另外各界關注歐盟碳邊境調整機制(CBAM)對碳價的影響。環保署表示,依據歐盟目前公布文本,CBAM將於2026年正式施行,屆時歐洲進口商須每年提交申報書申報進口CBAM納管貨品生產時之碳排放量,並依貨品碳排放量繳交足額憑證,而各該貨品須繳交憑證之碳排放量,依其在歐盟總量管制及排放交易(ETS)下的免費核配額度進行相應調整,而貨品已於原生產國有效支付(effectively paid)之碳價(碳費、碳稅及總量管制排放交易),將相應調整進口時須負擔的碳價。環保署說明,我國碳費制度屬於前述有效碳價之一,且由於歐盟CBAM 2026年啟動對於他們ETS 免費核配如何進行相應調整還需要詳細規劃。因此我國碳費費率非僅取決於歐盟碳價,而係依氣候法第28條就我國溫室氣體各階段管制目標及排放情形,分階段進行徵收,並對於整體經濟衝擊影響進行評估後,送費率審議會審議。
環保署強調,目前環保署刻正就碳費徵收費率及對象進行研議中,預定在下半年端出腹案與各界討論,碳費徵收的金額則將由審議會於明年上半年討論後決定。針對各界關心徵收碳費對於整體經濟之衝擊影響,環保署將於今年同步進行檢討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