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環保署所規劃徵收「碳費」之目的在促使企業願意減碳,減碳取得之減量額度之後也可以在平台交易。企業減碳後銷往歐盟需繳納的CBAM自然較少。但是,碳費或透過國內碳權交易所所取得之額度確實無法作為CBAM的扣抵項目;而這也是工總的訴求。
減碳雙管齊下 碳費可對應歐盟碳邊境調整機制(CBAM) 碳交易可激發各界投入減碳行列
112-08-09 [氣候變遷署籌備處]
有關工商團體擔憂,我國目前採碳費先行並搭配自願減量交易機制的作法,無法與歐盟碳邊境調整機制(CBAM)接軌一節,環保署強調,依歐盟碳邊境調整機制(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 CBAM)今(112)年5月17日公布之正式文本,我國即將實施的「碳費」實屬於歐盟CBAM定義的有效碳價形式之一;而碳交易則為激發各界投入減碳行列之機制,歐盟CBAM條文原本就不能以自願減量額度來扣減。目前該署正積極研訂碳費徵收及自願減量額度交易相關子法,預計將於明(113)年開始推動實施,以引導產業邁向淨零排放之目標。
我國於8月7日所成立的臺灣碳權交易所,將提供國內減量額度交易,以協助國內產業符合國際供應鏈要求及國內減碳目標。環保署表示,鼓勵事業或各級政府自行或聯合共同提出自願減量專案申請取得減量額度,取得之後可在交易平台上,公開透明的移轉、交易或拍賣予有碳費抵減或增量抵換需求者。此種多元減量誘因機制可鼓勵各界投入減碳行列,再依照減量技術發展情形逐步調整對策,最終邁向淨零。
環保署強調,歐盟碳邊境調整機制(CBAM)係為促進非歐盟國家實質減量並防止碳洩漏風險,以降低全球溫室氣體排放,並不接受購買碳權用以扣抵。氣候變遷因應法在今年2月15日正式上路,為加速減碳作為,我國將採碳費徵收搭配自願減量交易併行之作法,以達到溫室氣體減量目標。環保署表示,「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管理辦法」草案已於今(112)年6月29日預告,後續將研訂「溫室氣體減量額度移轉、交易或拍賣管理辦法」,以規範額度交易程序、對象及相關限制等應遵行事項。此外,環保署刻正進行碳費徵收相關法制訂定作業,並與各產業進行研商座談,據以研訂碳費相關子法以降低對於產業衝擊。企業如對碳費徵收或CBAM等相關議題有相關疑問,歡迎洽詢減碳專線(02)2322-2050及電子信箱netzero@epa.gov.tw,由專人為各界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