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投資常見問題
- Q24:赴大陸設立中外合資企業雙方投資人的資格限制
- Q23:兩岸租稅協議將簽署 台商在陸稅負 年減40億
- Q22:境外人士與大陸人士開立OBU、網路銀行帳戶相關規定
- Q21:大陸公司辦理遷址(登記地址變更)
- Q20:陸資來台投資房產
- Q19:線上查詢大陸公司登記資料
- Q18: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4
- Q17:一人公司、獨資公司與個人獨資企業不同
- Q16:外資自然人赴大陸投資 利潤匯出將課稅
- Q15:中外合資企業的風險?為何常說與大陸人合資會被騙?
- Q14:大陸企業是否可以辦理歇業
- Q13: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發佈《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方案》及上海試點相關政策規定
- Q12:部分款項交於公司而未經驗資的股東出資義務履行的認定 來談大陸公司法
- Q11:檢視自己在大陸的企業是屬於哪一種分類?
- Q10:外資赴大陸投資,資本金的相關規定為何?資本金最低多少?
- Q9:2011大陸 外資企業資本金結匯新規
- Q8:大陸台幹需投保社保
- Q7:大陸社會保險法
- Q6:大陸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
- Q5:大陸銀行開立承兌匯票流程圖
- Q4:如何以人民幣出資為資本金赴大陸投資?
- Q3:大陸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 Q2:如何開立大陸增值稅專用發票?如何申 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如何取得17%增值稅票?
- Q1: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 《2011修訂版》
Q1.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 《2011修訂版》
Q2.如何開立大陸增值稅專用發票?如何申請一般納 稅人資格認定?如何取得17%增值稅票?
資料進行審核。要與有關人員進行約談並且派專人(兩人以上)實地查驗 。未經實地查驗或查驗情況與申請
資料不符的,不得認定為一般納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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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頭審核:對商貿企業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申請全都資料進行認真審核,審核其資料是否齊全準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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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談:約談的根本目的是通過與約談物件的 直接交流,瞭解印證納稅人的相關情況,以確認其是否為正常經營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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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企業法定代表人約談:應著重瞭解企業登記註冊情況、企業章程、組織結構、決策的程式、管理層的情況、經營範圍及經營狀況等企業的整 體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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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企業出資人約談:應著重瞭解出資人與企業經營管理方面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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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主管財務人員約談:應著重瞭解企業的銀行帳戶情況、企業註冊資金及經營資金情況、銷售收入情況,財務會計核算情況、納稅申報和實 際繳稅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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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銷售、採購、倉儲運輸等相關 業務主管人員約談:瞭解企業購銷業務的真實度。對於約談的內容,要做好記錄,僅有參與約談的人員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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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地查驗:是印證評估疑點和約談內容的重要過程;實地查驗時需兩名(或兩名以上)稅務人員同時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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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驗內容:包括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企業經營場所的所有權或租賃證明、原材料和商品的出入庫單據、運費憑據、水電等費用憑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員身價證明、財務人員的資格證明、銀行存款證明、有關機構的驗資報告、購銷合同原件及公證資料、資金往來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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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主管財務人員約談:應著重瞭解企業的銀行帳戶情況、企業註冊資金及經營資金情況、銷售收入情況,財務會計核算情況、納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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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實地查驗中:要認真核實區分商業零售企業、大中型商貿企業、小型商貿企業和生產企業。除按照上述查驗內容全面核查外,對生產企業要特別檢查有無生產廠房、設備等必備的生產條件;對商貿零售企業要特別檢查有無固定經營場所和擁有貨物實物;對大中型商貿企業要特別核實註冊資金、銀行存款證明、銀行帳戶及企業人數。
Q3.大陸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則
Q4.如何以人民幣出資為資本金赴大陸投資?
(五)關於境外投資者以人民幣投資問題
為審慎監管,經商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局,如有境外投資者申請以跨境貿易結算所得人民幣及境外合法所得人民幣來華投資(包括新設立企業、對現有企業增資、並購境內企業及提供貸款等),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先函報商務部(外資司),待商務部(外資司)復函同意後,方可辦理相關手續,並需在批件中明確出資貨幣形式和金額。
(二)跨境人民幣外商直接投資業務操作
1. 外商投資企業登記及變更登記
境外投資者以跨境人民幣形式(含境外人民幣資金及非居民境內人民幣帳戶資金 即NRA,下同)履行出資義務或向境內居民支付股權轉讓對價款的,標的企業應持商務主管部門注明以人民幣出資或支付股權轉讓對價的核准檔等材料,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相應的外商投資企業登記或變更登記。
Q5.大陸銀行開立承兌匯票流程圖
續;
2、銀行與銀行承兌匯票出票人簽訂相關合同;
3、銀行承兌匯票出票人簽發票據,銀行加蓋匯票專用章,交付給出票人;
4、銀行承兌匯票到期前,督促出票人將足以支付匯票金額的資金存入銀行帳戶;
5、銀行承兌匯票到期前,持票人將銀行承兌匯票送交其開戶銀行辦理托收;
6、托收銀行將銀行承兌匯票和委託收款憑證傳遞給承兌銀行;
7、劃轉銀行承兌匯票款項。
Q6.大陸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
(一)因任職、受雇、履約等而在中國境內提供勞務取得的所得;
(二)將財產出租給承租人在中國境內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三)轉讓中國境內的建築物、土地使用權等財產…;
(四)許可各種特許權在中國境內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五)從中國境內的公司、企業或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Q9.2011大陸外資企業資本金結匯新規
1、此規定自八月一日起實施。並追溯至今年一月一日。
2、外幣資本金結匯後,需憑申報用途向銀行辦理核銷。
3、銀行收到企業結匯後提交的前一筆結匯發票等相關憑證,應進行以下操作:
(一)審核加蓋結匯企業公章或財務印章的稅務部門網路發票真偽查詢結果列印件,同時登錄各地國稅、地稅網站予以核對並留存。
審核的具體要求如下:
1、對於增值稅專用發票,審核國稅局增值稅網上進項發票認證結果清單。
2、對於增值稅普通發票,審核國稅局網路查詢結果清單。
3、對於營業稅發票,審核地稅局網路查詢結果清單。
(二)對於網上無法核查的,銀行憑企業提交的稅務機關出具的發票真偽鑒別證明材料辦理結匯。
*初次赴大陸投資的客戶常問?資本金是不是要用的時候去結匯就好?…這問題真是一言難盡。
*企業現金支付用途是受限的,請參閱現金管理條例
http://www.obu.com.tw/03-china-investment-FAQ.php#Q3
Q10.外資赴大陸投資,資本金的相關規定為何?資本金最低多少?
實務上?
依照國內100年6月最新公布的公司法修正案,已經取消了國內登記公司的最低資本金規定!所以,可以登記〝一元〞公司?一元公司如何運作?可以做營業登記嗎?
同理,赴大陸投資者大多包含申請〝電子口岸〞、〝一般納稅人資格〞各地區大多能接受最低資本金為一百萬人民幣(約十四萬美金)之外資公司設立。
Q11.檢視自己在大陸的企業是屬於哪一種分類?
Q12.部分款項交於公司而未經驗資的股東出資義務履行的認定 來談大陸公司法
這樣的案例蠻常見,提供您參考!
1. 有限公司註冊之資本未全數到位,股東仍應就其在認繳出資額的範圍內承擔公司的債務,並負賠償的責任。
以下為大陸公司法:
《第三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坊間的說法,透過境外公司來切斷債務並不正確也沒必要。
《第二十條》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實務上會被認定股東濫用法人獨立人格,侵犯債權人債權者;一般多為公司資本不足,包括抽逃出資、虛假出資、未按期出資等。
《第六十四條》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本法所稱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
《第五十九條》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十萬元。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我遇過客戶想設立資本額只要十萬的有限公司,其後果就是容易有債務連帶清償的問題。
2008年11月10日,黃紅忠、季偉明和張欣註冊成立上海芭芭拉娛樂有限公司(簡稱芭芭拉公司),註冊資本為50萬元。黃紅忠認繳出資額17.5萬元,實繳出資額3.5萬元;季偉明認繳出資額17.5萬元,實繳出資額3.5萬元;張欣認繳出資額15萬元,實繳出資額3萬元。
根據芭芭拉公司章程約定,股東的出資應當在公司成立兩年內繳足。2008年12月1日,上海銘亭貿易有限公司(簡稱銘亭公司)與芭芭拉公司簽訂協議,約定銘亭公司向芭芭拉公司獨家供貨啤酒、飲料等。2010年11月17日,芭芭拉公司出具欠款確認書,確認尚欠銘亭公司貨款131100元及進場費10萬元。
銘亭公司起訴要求芭芭拉公司支付貨款和返還折扣讓利款及季偉明、張欣在未出資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欣、季偉明作為芭芭拉公司的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但上述兩股東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已經按期履行繳納出資的義務,故應當在各自的未出資範圍內對芭芭拉公司的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季偉明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稱,其向芭芭拉公司出資25萬元,由芭芭拉公司開具了出資證明,當時公司裝修需要墊付大量工程款,故其本人已實際認繳了資本17.5萬元。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股東繳納的出資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如季偉明直接將出資款交給公司但未經法定驗資程序的行為被視為足額繳納了出資,此既不符合公司法對股東出資應履行法定驗資程序的要求,亦難以保證股東按期足額繳納其認繳的出資及落實公司資本充實原則。
季偉明作為公司的股東,其未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已經按期履行繳納出資的義務,應當在未出資的本息範圍內對芭芭拉公司的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Q13.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發佈《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方案》及上海試點相關政策規定
上海地區自明年一月一日起實行。上海地區企業若為自理記帳,請洽詢地區稅務機關詢問營業稅轉換問題。
常見問題補充如下;
一、什麼是鑑證諮詢?
如註冊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驗資報告、內部控制審計報告,註冊稅務師出具的稅務鑒證業務報告,註
冊資產評估師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等。
二、設備維修算是技術服務嗎?電子業設備商所提供的維修勞務屬於增值稅或是營業稅?(這裡面其實有可操
作的空間)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八條》條例第一條所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是指:
(一) 銷售貨物的起運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內; (二)提供的應稅勞務發生在境內。 按17%徵收增值稅
三、增值稅率13%是哪些產業?
1、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納稅人銷售或進口下列貨物,稅率為13%:
1)糧食、食用植物油
2)自來水、暖氣、冷氣、熱水、煤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沼氣、居民用煤炭製品
3)圖書、報紙、雜誌
4)飼料、化肥、農藥、農機、農膜
5)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貨物
2、食用鹽,具體範圍是指符合《食用鹽》(GB5461-2000)和《食用鹽衛生標準》(GB2721-2003)兩項
國家標準的食用鹽。(詳見財稅【2008】171號文件)
3、財稅【2009】9號規定,下列貨物繼續適用13%的增值稅稅率:
1)農產品,是指種植業、養殖業、林業、牧業、水產業生產的各種植物、動物的初級產品。具體徵稅範圍暫
繼續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農業產品徵稅範圍注釋〉的通知》(財稅字[1995]52號)及現
行相關規定執行。
2)音像製品,是指正式出版的錄有內容的錄音帶、錄影帶、唱片、鐳射唱盤和影音光碟。
3)電子出版物,是指以數位代碼方式,使用電腦應用程式,將圖文聲像等內容資訊編輯加工後存儲在具有確
定的物理形態的磁、光、電等介質上,通過內嵌在電腦、手機、電子閱讀設備、電子顯示裝置、數字音/
視頻播放設備、電子遊戲機、導航儀以及其他具有類似功能的設備上讀取使用,具有交互功能,用以表
達思想、普及知識和積累文化的大眾傳播媒體。
4)二甲醚,是指化學分子式為CH3OCH3,常溫常壓下為具有輕微醚香味,易燃、無毒、無腐蝕性的氣體。
新法實施後小規模的企業還是3%。
Q14.大陸企業是否可以辦理歇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企業法人領取《企業法營業執照》後,滿六個月尚未開展經營活動或者停止經營活動滿一年的,視同歇業。
由此,在大陸“歇業”是一個特定的法律概念。對於“歇業”應掌握的條件應該是:一是該企業應當依法停止其經營活動;二是該企業未開展經營活動或停止經營活動必須達到一定的期限(一般以一年為期)。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四章納稅申報第三十二條的規定:
納稅人在納稅期內沒有應納稅款的,也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納稅申報。
納稅人享受減稅、免稅待遇的,在減稅、免稅期間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納稅申報。
2、根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第7號令)中,第四章停業、複業登記第二十三條的規定:
實行定期定額徵收方式的個體工商戶需要停業的,應當在停業前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停業登記。納稅人的
停業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Q15.中外合資企業的風險?為何常說與大陸人合資會被騙?
請注意!法律上之中外合資,其中資包含大陸人、大陸人法人(外資在大陸合法設立的公司);
譬如:台商某甲在上海登記成立外資企業,台商某乙有意由境外和此間上海公司共同成立公司,依照規定,此合資公司即屬中外合資範疇並適用相關規定。
坊間常說中外合資將來公司會被大陸人拿去?必然?因為大陸人很壞?還是應注意而未注意?
就我看來,以後者因素居多;
以下摘錄大陸中外合資法規中常見容易發生爭端條文,事前均應該在合資前特別注意;此部分應由熟悉大陸公司法之專業律師處理;
合營企業董事會的組成、董事名額的分配以及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職責、許可權和聘用辦法,這些均需由合營雙方共同協議委派。
不是單方面說了算。甚至,公司日常營運之重要職務人員與報送政府部門的名單不同。像這樣,沒事的時候沒事,若雙方不愉快,自然以政府部門登載為準。
董事會是合營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決定合營企業的一切重大問題。董事會成員不得少於3人。董事名額的分配由合營各方參照出資比例協商確定。董事長是合營企業的法定代表人。
總經理執行董事會會議的各項決議,組織領導合營企業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在董事會授權範圍內,總經理對外代表合營企業,對內任免下屬人員,行使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請注意!董事長並非合營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董事會可以解除董事長的職務。董事長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代表合營企業。也就是說,若合資雙方就經營面發生歧異,可要求召開董事會,董事會決議即可解除董事長職務。按照重要職務委派原則,若董事長為外資委派,副董事長應由中方委派出任。
下列事項由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一致通過方可作出決議:
(一)合營企業章程的修改;
(二)合營企業的中止、解散;
(三)合營企業註冊資本的增加、減少;
(四)合營企業的合併、分立。
其他事項,可以根據合營企業章程載明的議事規則作出決議。
合營一方向第三者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的,須經合營他方同意。合營一方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時,合營他方有優先購買權。合營一方向第三者轉讓股權的條件,不得比向合營他方轉讓的條件優惠。違反上述規定的,其轉讓無效。
法規中保障了合營雙方,但是往往因此造成外資想退出時,其所持有的股權被合營的中方以低價吃下。
合營者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建築物、廠房、機器設備或者其他物料、工業產權、專有技術、場地使用權等作價出資。以建築物、廠房、機器設備或者其他物料、工業產權、專有技術作為出資的,其作價由合營各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協商確定,或者聘請合營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評定。
常見的中方以人脈、經驗、市場、技術出資。在合資公司登記時中方並未經過合規的驗資程序、評估程序;加上沒有事前約定退場機制,若中方未達到上述約定事項,外資方要求中方退股時;那雙方召開董事會,最後是誰走還很難說。
(三)合營一方不履行合營企業協議、合同、章程規定的義務,致使企業無法繼續經營;
在本條第一款第(三)項情況下,不履行合營企業協議、合同、章程規定的義務一方,應當對合營企業由此造成的損失負賠償責任。
實務上不履行合營企業協議、合同、章程規定的好像都是外資?!
申請設立合營企業,由中外合營者共同向審批機構報送下列檔:
(三)由合營各方授權代表簽署的合營企業協議、合同和章程;
本條例所稱合營企業協議,是指合營各方對設立合營企業的某些要點和原則達成一致意見而訂立的檔;所稱合營企業合同,是指合營各方為設立合營企業就相互權利、義務關係達成一致意見而訂立的檔;所稱合營企業章程,是指按照合營企業合同規定的原則,經合營各方一致同意,規定合營企業的宗旨、組織原則和經營管理方法等事項的檔。
合營企業協議與合營企業合同有抵觸時,以合營企業合同為准。
經合營各方同意,也可以不訂立合營企業協議而只訂立合營企業合同、章程。
實務上,台商透過代辦機構設立大陸公司,投資方沒有簽署設立文件的案例極多;經驗中,國內的代辦業者也有類似情形。近期,大陸為了避免糾紛,在設立外資機構前,常要求授權人簽樣並辦理公認證,作為爾後官方設立文件的依據,稍微可以減少一些類案發生。發生糾紛後,若要舉證文件的簽字係對方委造…不大容易。
合營企業協議、合同、章程是合資公司重要依據且在政府部門均有備案,這些文件的內容是否詳盡?是否保障?甚至,在報送前,外資(台商)看了嗎?
經驗中,十個問赴大陸設立中外合資企業的客戶,有十個最後會說:我們大陸朋友說代辦費太貴,他們在大陸找就好!
Q16.外資自然人赴大陸投資 利潤匯出將課稅
自2008年大陸〝新企業所得稅法〞頒佈實施後,原有外資企業利潤匯出免徵〝就源扣繳稅〞即取消,利潤匯出將課徵10%稅率。
所得稅法中僅規範法人投資,而
並未同步做修正,因此在這期間,外資赴大陸投資規劃中,確實存在以自然人身份赴大陸投資整體賦稅成本較低的情況,此情形將有所改變。
近期大陸國務院所頒發
已經明白宣佈將取消此項稅收優惠。而目前依據
據研判,將來此項稅收優惠取消後應該會比照法人控股匯出之稅率10%,並訂定利潤匯出課稅的起徵時點。
Q17.一人公司、獨資公司與個人獨資企業不同
客戶或銀行的朋友常問?大陸公司的登記資料如何查詢?有沒有類似台灣「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可以查?
少數地區曾有推展各自的平台,不過內容貧乏、格式也不統一。自今年三月大陸公司法修正實施後,大陸公司資料(含內、外資)都可以透過各縣市工商局網站進入查詢;請參閱附檔操作說明。
1、首先要弄清楚行政區劃,譬如昆山要查蘇州市工商局;
2、以簡體中文輸入所要查詢的公司名稱,最好能加上行業屬性,我曾遇過公司名稱正確但是未填寫行業屬性,結果顯示查無資料;
3、除了公司基本資料外,歷次出資金額與日期也能查;控股公司註冊地區也能查(譬如:美國德拉瓦或薩摩亞);
4、企業歷年行政處罰登記、年檢記錄…
5、公示資料是由各地區建制,由企業上傳建檔,目前還是會發現個別企業資料登載詳細與否差異很大。深圳、東莞因為去年先行試辦,資料完整度上會比較好。
目前對陸資來台投資房產管制如下;陸資若是採透過人頭登記方式持有,必須考慮未來主張「借名登記」能否獲承認?兩岸間合法、有效的文件認證單位是透過海基、海協平台。
1、以自然人名義持有:大陸地區人民。但現擔任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務或為成員者,不得取得或設定不動產物權。
主要受俗稱「543條款」的限制(即:購屋貸款上限為5成上限、有購屋者在台最長停留4個月、3年內不得轉售)。
投資類型:僅限住宅。
2﹑陸商以投資名義持有:
A、直接投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直接來臺投資者。
投資型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陸資公司,為供下列業務需要,得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
(1)業務人員居住之住宅。
(2)從事工商業務經營之廠房、營業處所或辦公場所。
(3)其他因業務需要之處所。
融資限制:已取得居留資格或登記證照之陸商投資人在臺購買房地產的貸款規定,比照臺灣人民相關規定辦理。
B、間接投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經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來臺投資者。
※第三地區陸商公司之認定標準係符合下列條件之ㄧ者:
(1)陸商直接投資或間接持有第三地區投資公司股份或出資總額逾30%;
(2)陸商對該第三地區公司具有控制能力;控制能力之認定標準為下列之一者:
-與其他投資人約定下,具超過半數之有表決權股份之能力。
-依法令或契約約定,可操控公司之財務、營運及人事方針。
-有權任免董事會(或約當組織)超過半數之主要成員,且公司之控制操控於該董事會(或約當組織)。
-有權主導董事會(或約當組織)超過半數之投票權,且公司之控制操控於該董事會(或約當組織)。
-依據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公布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第七號所規定之其他具有控制能力。
※符合上述條件者視同陸商直接投資;如不符合,則比照外資適用。
*陸資來台投資工作日期:25~60工作日
3、依據「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規定,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陸資公司申請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如有涉及土地壟斷投機或炒作者。則不予許可。
*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需向縣市政府提出申請,報內政部核准。
*作業時間:124工作日。
4、投資人在臺灣地區,無住所或營業所者,為第一項及第四項之申請,應委任會計師或律師辦理。
5、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之陸資投資事業,應於每屆會計年度終了六個月內,檢具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股東名簿及其他指定資料,報主管機關備查。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命投資人所投資事業申報前項財務報表、股東名簿及其他指定資料。
主管機關得定期調查投資人所投資事業之經營情況或活動。主管機關為查驗前二項資料或掌握投資人所投資事業之經營情況或活動,必要時,得單獨或會同相關機關派員前往調查,投資人所投資事業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6、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於依本條例第七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經主管機關許可在臺灣地區投資之投資事業擔任董事或監察人職務者,應依公司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經許可在臺灣地區投資之投資人屬自然人者,得來臺擔任該投資事業之董事或監察人;投資人屬法人者,得由大陸地區人民為其法人之代表人,來臺擔任該投資事業之董事或監察人。
7、若採間接投資並透過人頭以外資名義申請來台投資,確實可鑽漏洞持有國內房產。但是,目前法規僅開放「陸商」在臺完成投資,於設立登記後,可依照「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中「專業交流」以投資經營管理之規定提出申請。若以「假外資真陸商」模式,需採第九類短期專業交流之規定,由財團法人、依法設立滿一年以上相關專業領域之社團法人及人民團體邀請具備專業領域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參觀、訪問、考察及參加(觀)展覽。單次、每年來台總停留期間不得逾六個月*。
陸資鑽漏洞搶房 台灣人怒
2014-08-14 經濟日報 編譯任中原/綜合外電
台灣對陸資購買房地產雖有限制,但越來越多陸資繞過法規搶購,已激起台灣購屋族的憤怒,其他人士則擔心北京方面正悄悄地擴大對台影響力。
有些台灣民眾覺得馬英九總統主政以來,台灣的房價漲得離譜,並批評政府對陸資持有台灣房地產的管制太鬆。台北市一位40歲的公務員表示,「如果陸客進場,我們將毫無機會。」據房仲業者表示,過去十年來由於陸資湧入,台北房價已上漲近200%。
台灣第一家大陸地產商北京萬通地產,便先在新加坡設立子公司,再於2011年進入台灣。到今年7月止,萬通在台灣擁有的294戶高檔房中,已有四成售予大陸買家。高檔住宅距離台北市中心只有半小時車程,售價在新台幣3,000萬到1億元之間。
北京一位專門做台灣房產的仲介業者表示,今年上半年成交量就翻了一倍,大部分陸客都追買台灣南部的「渡假住宅」。由於大陸人在台灣買房不易,因此能在台灣有房的確是夠「顯擺」的。不過目前時機敏感,一切保持低調。
由於台灣每年只允許出售400戶住宅給大陸人,因此個別陸客來台購屋的人數不多。官方數字顯示,從2002年台灣允許陸資投資房地產以來,陸客只購買160戶住宅,價值23億台幣。但一位專業律師表示,「檯面下的交易至少比檯面上的多出十倍」。
內政部官員表示,政府已經採取措施限制大陸人士不得購置太多住宅,如果大陸人士不依法申辦,政府雖無法阻止,但他們必須對購置的住宅自行承擔可能遭受損失的風險。
但房屋仲介業者表示,法規存有漏洞,讓陸資有機可乘。陸資通常透過台灣的生意夥伴買房,或利用海外投資計畫來掩護。
第一太平戴維斯公司資深經理丁玟甄表示,「大部分陸資都繞經別處,再進入台灣,政府只盯住最後一道門。許多資金都在檯面下運作。」陸資設籍地包括香港、新加坡及英屬維京群島。
業者表示,可行的最佳作法就是規定所有大陸人每年的購屋上限。如此至少能夠避免陸資大舉湧入台灣房市。
在進行大陸公司設立登記時,初期往往因為考量營運成本、派駐人力與市場前景開拓不明等因素,暫時採用以掛地址(商務中心)的模式不失為一種短期作法。但是未來隨著人員增加與營運需求,對公司來說產生管理上的困擾(登記地址與實際作業地址不一致、成本的增加;兩個地址的租金成本)仍須面對辦理「企業遷址」所可能遭遇的問題。
企業遷址前應注意:是否為1、跨省遷移;2、同城跨區遷址?;3、同城同區遷址;
1、跨省遷移就同如原址註銷,新址等同於新設登記。如上海市各區遷至江蘇省蘇州市等;
2、同城跨區遷址:如上海市內自貿區遷至非自貿區;非自貿區遷至非自貿區,或非自貿區遷至自貿區;同城跨區遷址需要遷出區和遷入區所屬街道預審,商務委、工商局、
稅務局分別審批,所有證照辦理及稅務發票新購全程最少要預估6個月時間(以上海市作業時間為例,透過專業機構代辦時間可縮短)。
3、同城同區遷址,無關稅務重新核定稅種及重新申購發票事項。
企業在跨區遷址時若在所屬區稅收貢獻較小、社保、公積金繳費不多,則所屬街道、商務、工商審核問題較小。大陸政府單位管理部門多,各項執照都將因為遷址需重發或備案登記,近年來雖然大陸極力推動減少審批與許可權下放,但是「跨區遷址」仍需要權責單位審批,作業時間與程序都變的冗長。
早期大陸企業在取得一般納稅人資格後遷址到新地址必須重提一般納稅人資格申請,現在已經可以銜接,跨區遷址中因為事涉稅務機關結算與未來進項稅額抵扣的考慮,還是會有1~2個月(各地概同)企業無法開立銷項增值稅票;時間的長短取決於企業帳籍整理時間、稅額核算與審批時間而定。若由企業自辦遷址…事前應妥為評估全部流程與順序:例如:註銷了企業基本帳戶但是稅務機關尚未核定應納稅額,後續補繳也很麻煩。
1、「OBU受理境外客戶開戶應切實執行認識客戶之程序;至開戶文件部分,得憑單一合法入境證件辦理(境外自然人憑外國護照;大陸地區自然人憑有效之「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無需留存中華民國統一證號。但銀行仍得基於風險控管與洗錢防制需要,向客戶徵提其他文件。」;此處所指應該是以自然人身份開立OBU帳戶,若以境外公司申請OBU帳戶,負責人個人身份證明文件應該同樣適用單一證件之規定。
2、OBU網銀交易不受限制;「境外客戶開戶後交易,得透過OBU網路銀行辦理。」
3、非居住民自然人辦理網路銀行或行動網路銀行外匯業務有限制;需持有臺灣地區相關居留證或外僑居留證,其證載有效期限未滿一年者且先檢附相關作業說明函報本行(央行)備查。
本國銀行設置分行服務處有關規定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6月29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國字第10400124760號
附件:
一、經中央銀行許可辦理外匯業務之本國銀行,得由其外匯指定分行於航空站及港口增設服務處,辦理該分行之業務。
二、本國銀行無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設置分行服務處:
(一)前半年底之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未達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加計二個百分點者(最近一次金融檢查或經主管機關審查,有新增之累積虧損或備抵呆帳提列不足者,銀行應重新核算該比率)。
(二)備抵呆帳提列不足者(以最近一次金融檢查及最近一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為基準)。
三、本國銀行申請設置分行服務處,應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增設分行服務處申請書(格式如附表)。
(二)增設分行服務處營業計畫書:擬辦理業務範圍、作業流程、內部控制制度、風險管理之具體作法、人員配置及設備評估等。
(三)董事會會議紀錄。
四、本國銀行申請遷移或裁撤分行服務處,應敘明遷移或裁撤之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五、本國銀行經核准增設、遷移或裁撤分行服務處,應自核准之日起一年內,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所隸分行營業執照,並開始或停止營業。
有關辦理涉及外匯業務部分,應依中央銀行規定辦理。
六、本國銀行經核准增設分行服務處得辦理所隸分行之業務,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銀行應於分行服務處營業處所門首表明○○分行服務處之中、英文標示。
(二)分行服務處得配合營業處所設置地點之實際需求,於銀行營業時間以外辦理業務。
(三)分行服務處應配置營業員工至少三名,其經辦人員及覆核人員,應具備中央銀行所定指定外匯銀行人員之外匯業務執照或外匯業務經歷。
(四)分行服務處應符合安全維護及內部控制原則。
七、分行服務處代為處理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以下簡稱OBU)之各項業務,應依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相關規定辦理:
(一)依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代為處理OBU業務,應帳列OBU。
(二)切實執行KYC、KYP、商品銷售流程控管:
1、OBU受理境外客戶開戶應切實執行認識客戶之程序;至開戶文件部分,得憑單一合法入境證件辦理(境外自然人憑外國護照;大陸地區自然人憑有效之「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無需留存中華民國統一證號。但銀行仍得基於風險控管與洗錢防制需要,向客戶徵提其他文件。
2、銀行應依主管機關相關法令及「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接受境外客戶開戶暨受託投資信託商品自律規範」,落實執行相關內部控制及管理。
(三)境外客戶開戶後交易,得透過OBU網路銀行辦理。
(四)OBU辦理外匯存款,依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七條規定,不得收受外幣現金,但得依財政部八十五年十二月三日台財融字第八五三五二五四○號函,收受外幣旅行支票。
八、本令自發布日生效。
自即日起,指定銀行得受理非居住民自然人辦理網路銀行或行動網路銀行外匯業務,請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
中 央 銀 行 外 匯 局 函
地址:10066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1段2號
承辦人:蔡雅蓮
電話:02-23571219
傳真:02-23571265
電子信箱:bethtyl@mail.cbc.gov.tw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0月8日
發文字號:台央外柒字第1030043490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自即日起,指定銀行得受理非居住民自然人辦理網路銀行或行動網路銀行外匯業務,請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旨揭業務之非居住民自然人範圍:
(一)持有臺灣地區相關居留證或外僑居留證,其證載有效期限未滿一年者。
(二)持有我國外交部依「駐臺外交機構人員及其眷屬身分證明發給要點」核給身分證明之外國自然人。
二、前經本行許可辦理網路銀行或行動網路銀行外匯業務之指定銀行,擬增加提供說明一之(一)非居住民自然人辦理下列網路(行動)銀行外匯業務,應先檢附相關作業說明函報本行備查:
(一)未達等值新臺幣50萬元之新臺幣結匯。
(二)原幣匯出匯款。
(三)自行本人帳戶或與事先約定第三人帳戶間之外幣轉帳。
三、辦理本案業務應請注意落實:
(一)訂定接受客戶原則、加強認識客戶(KYC)及建立風險管理程序與機制(如異常交易、警示帳戶及居留證等相關開戶證件逾期之管控等),並應依洗錢防制相關規範及「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31條規定辦理。
(二)擴增旨揭服務對象時,相關系統應完成電腦檢核功能及管控機制,並確實依本局「電腦檢核交易單證內容之項目說明」規定辦理。
(三)受理本案非居住民自然人申辦網路銀行或行動網路銀行外匯業務,於申報本行媒體資料時,應以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之中華民國統一證號辦理交易歸戶,並應輸入居留證或外交部核發身分證明之有效期限。
(四)應控管同一客戶於單一營業日併計臨櫃及所有電子化通路之結匯金額未達等值新臺幣50萬元,並應注意及預防客戶將大額匯款化整為零,以規避「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之規定。
正本:本國指定銀行總行、外商及陸商指定銀行台北分行
副本:財團法人台灣地理資訊中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經濟研究處、本局外匯交易科、匯款科、稽核科、資料科
Q18.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4
關鍵字:大陸公司法,大陸有限公司設立條件,大陸公司盈餘分配規定,大陸公司登記事項、大陸最新公司法
Q19.線上查詢大陸公司登記資料
關鍵字:查詢大陸公司資料、如何查大陸公司資本額、查大陸公司負責人、大陸公司登記資料、大陸公司查詢、大陸公司股東、查大陸控股公司
Q20.陸資來台投資房產
Q21.大陸公司辦理遷址(登記地址變更)
關鍵字:大陸公司設立、一般納稅人資格、上海自貿區、大陸投資、自貿區。
Q22.境外人士與大陸人士開立OBU、網路銀行帳戶相關規定
Q23.兩岸租稅協議將簽署 台商在陸稅負 年減40億
關鍵字:兩岸租稅協議、OBU赴大陸投資、大陸投資利潤、利潤匯出。 |
1、自昨日(8/27日)起,除北京、上海、廣州、深圳、三亞等地有限購令外,其餘地區均開放外資分支機構及在境內工作、就學滿一年以上的外籍人士購買符合實際需要的自住、自用商品房。(以往限制一套,這次取消了套數) 2、若境外機構和個人在境內有意投資購買非自用房地產,按照外商投資房地產的有關規定,申請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經有關部門批准並辦理有關登記後,方可按照核准的經營範圍從事相關業務。 3、外商投資房地產企業投資總額與註冊資本額比例,仍依照:第三條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註冊資本與投資總額的比例,應當遵守如下規定: (一)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投資總額在三百萬美元以下(含三百萬美元)的,註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十分之七。 (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投資總額在三百萬美元以上至一千萬美元(含一千萬美元)的,其註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二分之一,其中投資總額在四百二十萬美元以下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二百一十萬美元。 (三)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投資總額在一千萬美元以上至三千萬美元(含三千萬美元)的,其註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五分之二,其中投資總額在一千二百五十萬美元以下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五百萬美元。 (四)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投資總額在三千萬美元以上的,其註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三分之一,其中投資總額在三千六百萬美元以下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一千二百萬美元。 4、取消了外商投資房地產企業辦理境內貸款、境外貸款、外匯借款結匯必須全部繳付註冊資本金的要求。(以往限制;外商投資房地產企業註冊資本金未全部繳付的,未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的,不得辦理境內外貸款。在宏觀調控期間,原則上不批准外商投資房地產企業辦理境外借貸和境內外匯借貸。企業在設立或增資時,投資方應提供不境外融資和境內外匯借貸的書面承諾。)
多部委調整房地產市場外資准入政策 海外資本入場或迎機遇 一財網 羅韜 蔡胤 2015-08-27 20:48:00
通知取消了外商投資房地產企業辦理境內貸款、境外貸款、外匯借款結匯必須全部繳付註冊資本金的要求。明確有資格的境外機構和個人可在國內購房。
日前,商務部、住房城鄉建設部等部門下發了關於調整房地產市場外資准入和管理有關政策的通知。該通知取消了外商投資房地產企業辦理境內貸款、境外貸款、外匯借款結匯必須全部繳付註冊資本金的要求,“有資格的境外機構和個人”也可在國內購房。
《第一財經日報》記者注意到,早在今年3月13日,經國務院批准,國家發改委、商務部就對外發佈了《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15年修訂)》。在“限制外商投資產業目錄”中,有關部門已刪除了此前針對外商投資房地產的全部限制類條款。
同策諮詢研究總監張宏偉認為,國內的一線城市和部分二線城市市場雖然好轉,但很多三四線城市的去庫存壓力非常大,目前看來全國的房地產市場的供求是平衡的,放開外資准入也是基於市場環境較穩定而所做出的舉動。
外國人購房的重點在中國一、二線城市,此外這些外國人的實際購買數量並不多。本報記者從多位元業內人士瞭解到,目前多數的外國高管在中國會選擇租房。“大部分外國人在華工作基本不超過2年,因而這類客戶不會因為定居而買房,從投資角度來講,或許也不會特別多。”張宏偉提到。
張宏偉進一步指出,目前外資通過開發投資和並購等兩種方式進入中國房地產市場,但在絕對數量上也少。
戴德梁行的資料顯示,今年全球房地產基金投資迎來一波小高峰,目前已集結了4290億美元(約合人民幣2.66萬億元),其中超過四成的資金即逾460億美元(約合人民幣2855億元)將投向中國房地產市場。
“與此前投資策略不同的是,儘管中國一線城市仍是外資關注的重點,但由於一線城市的資產價格已處於高位,機構投資對發展潛力較大的二線城市或規模更小的城市,開始產生濃厚的興趣。”世邦魏理仕執行董事邵律表示。
這一政策的出臺,無疑也會給更多的海外資本入場提供相應機會。除了行業競爭和經營模式之外,在中國,開發商需要在拿地、交通等問題上與地方政府頻繁溝通。針對外資開發企業在中國投資拿地開發物業的優勢和難點,世邦魏理仕中國區商業服務部資深董事儲祥昀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曾分析,外資開發商的優勢包括強大的品牌形象、豐富的專案管理經驗以及國際網路和資源,同時他們也缺乏當地的政府網路和資源,缺少對當地消費者的深刻洞察,並需要建立同時具備本土管理經驗和國際化視野的管理層。
編輯:王佑 版權所有 上海第一財經傳媒有限公司 技術支援 上海第一財經技術中心
外籍人士在境內購買住房的限制十年來首次被打破
8月27日,商務部網站掛出《住房城鄉建設部等部門關於調整房地產市場外資准入和管理有關政策的通知》顯示,境外機構在境內設立的分支、代表機構(經批准從事經營房地產的企業除外)和在境內工作、學習的境外個人可以購買符合實際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
這意味著,境外人士在國內買房的限制十年來首度被打破。
“限外令”從2006年開始,當時人民幣持續升值,國內物業價值處於低谷期,當時大量的外資通過投資中國房地產進入中國市場。
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瞭解到,當時包括上海北京等國內房地產市場有大量海外購房者進入,“海外購房團”一詞頻頻出現,比如2006年,上海市中心高端樓盤翠湖天地開盤時,曾有海外親友購房團一次性買入48套房產。
這種大規模買房的情況也直接導致了“限外”政策的出臺。
2006年年7月,建設部等六部門曾聯合發佈《關於規範房地產市場外資准入和管理的意見》,明確規定境外機構在境內設立的分支、代表機構和在境內工作、學習時間超過一年的境外個人,可以購買符合實際需要的自用、自住的商品房,不得購買非自用、非自住商品房。
除了2006年出臺的《關於規範房地產市場外資准入和管理的意見》以外,2009年還出臺了“向境外投資方出售國內資產徵稅”規定。2010年11月,國家外匯局出臺過規定,境外人士在中國境內只能購買一套房產,對境外個人及機構在境內購房進行了限制。2012年,國家發改委也發出過通知,對於提供給外籍人士的個人住房按揭貸款的外債需求,不予安排中長期外債額度。
而此次商務部的通知,意味著除了還在實行限購政策的城市,境外人士在國內購房的套數已經不受限制。
不過,條例也規定,對於實施住房限購政策的城市,境外個人購房應當符合當地政策規定。目前,北上廣深四個一線城市以及三亞還在執行限購政策,以上海為例,非上海戶籍的人士最多只能購買一套房,在沒有出臺細則前,上海還將按照原來的規定執行。
實際上,針對開發領域,一系列限外令在今年3月開始悄然鬆綁。
今年3月,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與商務部公佈最新《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15年修訂)》(商務部令第22號),在 “限制外商投資產業目錄”中,刪除了此前針對外商投資房地產的全部限制類條款。
這些限制類條款包括:土地成片開發(限於合資、合作),高檔賓館、高檔寫字樓和國際會展中心的建設、經營,房地產二級市場交易及房地產仲介或經紀公司等。
中國房地產資料研究院執行院長陳晟稱,目前人民幣對外貶值,資金外流,房地產市場已經不存在外資資金過度投資的現象,限外令已經沒有存在的意義。
有國企房地產高層表示,取消境外人士國內買房的限制,實則影響非常有限,因為境外人士購房占比非常小,且國內住宅價格相比十年前可獲利的空間也很狹隘,因此,取消限外令對於住宅市場交易影響微乎其微。
陳晟也表示,此番取消限外令,對住宅市場的影響極小,但是取消了外商投資房地產企業辦理境內貸款、外匯借款結匯須繳付註冊資本金,簡化外商投資房地產程式等,對於外資在國內投資物流地產、商業地產、產業地產有一定幫助。
Q24.赴大陸設立中外合資企業雙方投資人的資格限制
1、根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一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為了擴大國際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允許外國公司、企業和其它經濟組織或個人(以下簡稱外國合營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經中國政府批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同中國的公司、企業或其它經濟組織(以下簡稱中國合營者)共同舉辦合營企業。條文中對中方投資者資格未包含個人合資。實務中大陸的審批部門規章均明確規定境內自然人不得作為新設合資企業的中方投資人。 2、一些地方政府為了鼓勵外商投資,放寬了對投資主體的限制,允許自然人作為中方投資者,投資設立中外合資、合作企業。上海、北京、重慶等地區均有頒佈相關地方性規定: ①、上海浦東 《境內自然人在浦東新區投資設立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經營企業試行辦法》(浦政綜改2010年1號,2010.5.1實施)根據該規定,凡持有中國居民身份證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境內居民,均可在浦東新區與外國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共同投資設立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僅限上海浦東新區投資設立。 ②、北京 《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條例》(2010.12.23實施)其中第十二條規定:中國公民以自然人身份在示範區出資興辦中外合資、合作企業,經審批機關批准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登記註冊。2011年北京市中關村科技園區發佈了《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企業登記辦法》(2011年6月24日生效)其中第十三條規定:依法經商務部門批准,中國公民以自然人身份與外國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者自然人在示範區內投資設立中外合資、合作企業的,登記機關應當予以登記。 3、若外資投資中方投資者現有企業。依據《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的若干規定》: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應遵守中國有關法律、法規,並按照本規定經審批機關批准和登記機關變更登記。未經審批機關批准的股權變更無效。依照《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不允許外商獨資經營的產業,股權變更不得導致外國投資者持有企業的全部股權;因股權變更而使用企業變成外資企業的,還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外資細則》)所規定的設立外資企業的條件。 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的登記機關為原登記機關,經商務部批准的股權變更,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委託的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4、若有意赴大陸各地區成立中外合資企業,建議應自行向當地政府或代辦業者查詢當地政府是否有頒訂地方性規定,如果無法有明確法規條文參酌,仍應依據母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規定,中方投資者必須為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