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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探討

OBU利息所得免稅?



資料更新時間:2016/11/29
關鍵字:OBU、OBU所得免稅、OBU條例。

以下是同業 翰鼎顧問公司張淵智先生的PO文;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ffshore Banking Units)在台灣金融體系發展至今,已廿餘載,迄今回頭來看,OBU帳戶這種虛擬境外帳戶概念的彈性與自由度,確實吸引眾多台商的青睞,長年來,也為台灣金融機構,帶來不可小覷的獲利。

但不可諱言的,許多OBU帳戶的實務運用與操作模式,往往是誤解下的結果。最常見的誤解,即是OBU帳戶中的利息收入;很多OBU帳戶的操作者,常以為OBU帳戶利息,有免稅上的適用,但事實上,並非如此。

依據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16條的規定,OBU利息僅有免予扣繳的適用,並非免稅。換句話說,所謂免予扣繳,僅是金融單位配發OBU利息時,不需辦理扣繳程序,但實質上,取得利息收益者(納稅義務人),仍須針對所獲得的利息收入,依法誠實申報並納稅。換言之,免予扣繳並不代表免稅,兩者是不應該混為一談的。〞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16條:

第十六條(利息及結構型商品交易所得免扣稅款)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支付金融機構、中華民國境外個人、法人或政府機關利息及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時,免予扣繳所得稅。

前項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免予扣繳所得稅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即是說:OBU利息免稅是指金融機構付帳戶利息時免稅,而不是納稅義務人到利息免稅。當然啦,利息的部分如果進入DBU個人帳戶應該併計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非海外所得)。

延伸閱讀:「海外」所得容易引起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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