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st
專題探討

經濟實體=稅務居民≠繳稅憑證



資料更新時間:2019/04/12
#OBU #境外公司 #中岸 #經濟實體 #Economic Substance #MID-SHORE #黑名單 #Blacklis t#BVI #Cayman #我的開曼公司該關門了嗎
  1. 昨日(4/11)PO〝註冊代理人Vistra 針對薩摩亞名列歐盟黑名單所發出的聲明(含此議題相關整理)〞一文後原不想回應此篇媒體報導,結果今日有agent 來訪談及BVI對〝經濟實體〞的認定時認為〝經濟實體>稅務居民〞;意思是,他認為註冊地未來將要求的「海外稅務居民身份」的條件會大於取得「稅務居民身份」,認為必須在當地納稅才具有資格。昨日文章中已說明個人不贊同此觀點,補充之。
  2. 早在2018年1月財政部已訂定國內稅務身份認定原則,法人以「統一編號」或稅務機關核發之「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為準。若認為經濟實體≠稅務居民身份,試問?透過Cayman來台登記KY股該提交何種文件、亦或是政府會因為BVI、Cayman 之要求另外制訂一個稅務身份證明(繳稅後核發)?因此,個人認為未來「海外稅務居民身份」最多將以〝統一編號或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或其他國家地區同等文件)〞即可。延伸閱讀:財政部為利稅務用途資訊之蒐集、交換、辨識及歸戶,訂定稅務居住者識別碼編配原則(CRS)
  3. 另外,關於經濟實體之當地〝實體營運地址〞這也不難,試問?境外公司銀行開戶表格中有一欄〝實體營運地址〞你都怎麼填?以境外公司承租營運地址並送厘印局打稅(證明文件)這也是可處理的,執行細則頒佈後見招拆招。
  4. 以下媒體報導的問題在於:OECD要求「經濟實體」原則不僅僅是BVI、開曼,其他貝理斯、安圭拉、塞席爾都有類似要求,要轉去哪裡、除BVI、開曼等當地國實體營運外,還可申報「海外稅務實體」一條路沒提、屬於九大類經濟活動的公司方受規範。

回頁面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