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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探討

向國外營利事業或個人購買電子勞務應辦理稅款扣繳」—台灣法規



資料更新時間:2019/05/28
#就源扣繳
  1. 凡向境外支付款項時需注意是否要辦理扣繳稅款(常見以無形勞務居多)此稅款是由付款人支付(一般是收款人繳稅)較為不同、稅率21%。延伸閱讀:〝自107年1月1日起,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境外之營利事業股利或盈餘,應按21%之扣繳率辦理扣繳〞
  2. 所得稅法 第88條:
    •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各類所得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或扣繳辦法,扣取稅款,並依第九十二條規定繳納之:
      • 一、公司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之股利;合作社、其他法人、合夥組織或獨資組織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社員、出資者、合夥人或獨資資本主之盈餘。
      • 二、機關、團體、學校、事業、破產財團或執行業務者所給付之薪資、利息、租金、佣金、權利金、競技、競賽或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告發或檢舉獎金、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執行業務者之報酬,及給付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國外營利事業之所得。
      • 三、第二十五條規定之營利事業,依第九十八條之一之規定,應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所得稅款之營利事業所得。
      • 四、第二十六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分支機構之國外影片事業,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
  3. 〝外國營利事業依規定向稽徵機關申請並經核定其適用之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者,得以我國來源收入依該淨利率及貢獻程度計算,按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譬如臉書經核定扣繳稅率為6%。

扣繳單位向外國營利事業購買電子勞務,應辦理扣繳申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恆春稽徵所表示,外國營利事業利用網路提供網路連線、虛擬主機、視訊瀏覽、音頻廣播、線上交易平台、線上遊戲、線上廣告等以數位型態使用之電子勞務銷售予我國買受人之報酬,屬所得稅法第8條之我國來源所得,應依法課徵所得稅

該所進一步說明,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予我國境內買受人所取得之報酬,其屬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範圍之所得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給付額」依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但該外國營利事業依規定向稽徵機關申請並經核定其適用之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者,得以我國來源收入依該淨利率及貢獻程度計算,按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扣繳申報

舉例說明:本國企業A公司給付國外B公司10萬元在國內刊登線上廣告服務,由於B公司在國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A公司於給付款項時,應按扣繳率20%計算,扣繳稅款2萬元(10萬元×20%);如B公司事前已向稽徵機關申請核定適用之淨利率30%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100%,A公司則以核定之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計算,扣繳稅款為6,000元(10萬元×30%×100%×20%)。

該所特別提醒,扣繳義務人支付跨境電商勞務服務費時,不論金額大小,皆應依法辦理扣繳及申報憑單,請務必多加留意,以免未依規定辦理扣繳申報,而遭受處罰。

發布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張貼日期:2019-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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