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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探討

營利事業列報海外投資損失需注意原成本取得及損益估算等憑證



資料更新時間:2019/06/10
#國外子公司 #股權變更 #投審會
  1. 案例中國內甲公司投資海外公司多年有意認列投資損失遭稅局否准。可留意以下稅局否准的理由:有投審會的核准函並不代表稅務機關接受,兩機關各有執掌;有點類似前文1、案例中國內甲公司投資海外公司多年有意認列投資損失遭稅局否准。可留意以下稅局否准的理由:有投審會的核准函並不代表稅務機關接受,兩機關各有執掌;有點類似前文〝透過境外公司持有國內公司股權(轉老股)〞投審會核准股權移轉和未來稅局對移轉過程中是否有不合理交易安排是兩回事。
  2. 由台北國稅局新聞稿中推測這家海外公司有可能是租稅天堂公司(OBU),因〝甲公司原投資P公司經多次併購後改名A公司且甲公司持有股數由200萬股變為46萬股,甲公司無法提示其投資A公司股份轉換為P公司之過程及如何取得P公司計算新股之成本資料,無法計算損益致無法認列損失。〞一般若投資實體公司持股由200萬減少為46萬時應該在當年度就會辦理投資減損且會有相關憑證。
  3. 延伸閱讀:營利事業列報投資損失已實際發生為準

投資國外公司經併購發生股權變動,要留存併購及股權變動資料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投資國外公司,該國外公司歷經多次併購,致持有股權發生變動,雖已全數出售,如未能提示股數變動情形、相關取得成本及計算損益之證明文件,不得列報為營利事業之損失。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辦理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投資國外A公司損失3,000餘萬元,因其出售投資國外A公司之股權與原投資之P公司之股權不同,且甲公司未提示足資計算每股取得成本及出售損益之資料,乃否准認列,核定應補稅額500餘萬元。甲公司復查階段雖主張原對P公司投資,經向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申請准予核備,P公司經多次併購後改名A公司,且甲公司持有股數由200萬股變為46萬股,甲公司於105年將46萬股以6萬餘元全數出售,應予認列損失。惟甲公司無法提示其投資A公司股份轉換為P公司之過程及如何取得P公司計算新股之成本資料,無法計算損益致無法認列損失,復查決定爰予以駁回,並經訴願決定駁回確定在案。

該局呼籲,依所得稅法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營利事業列報投資損失,均應檢附足資證明損失已實現之資料供查核,以免遭國稅局剔除補稅。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張貼日期:2019-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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