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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探討

因購屋導致漏報大陸所得現形



資料更新時間:2019/03/11
關鍵字: #大陸地區所得 #海外所得 #個人財產清單 #全國財產稅總歸戶
  1. 查稅案例中常會出現一個名詞:收入顯不相當,以下案例中可印證。由內文可知,甲君大陸所得移入境內之當下並未被稽查;大陸所得移入的方式可能透過地下管道、分散多次匯入、透過人頭等(當然,不排除之後可能遭稽查)但是甲君購屋行為因與歷年申報所得差異大而遭關注。
  2. 有〝海外所得〞、〝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可以到各地區稅務機關申請列印「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資料,看看個人在稅務機關系統內的財產有哪些?跟所得稅申報資料是否相當。
    〝目前全國財產稅總歸戶系統提供民眾查調的財產包含土地、房屋、車輛等財產稅資料。土地為地價稅之課稅資料,房屋為房屋稅之課稅資料,車輛為牌照稅之課稅資料。土地、房屋及車輛財產資料由各縣市政府稅捐稽徵機關提供。〞;股票投資、國內公司持股資料也在內。
  3. 延伸閱讀:為何OBU被查稅?九成的人都做了這件事

納稅義務人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說明,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即個人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之扣抵稅額者,應檢附大陸地區完納所得稅額證明及大陸地區公證處所核發之公證書,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後,供稽徵機關核認,始得據以申報扣抵稅額。

該局發現甲君近年綜合所得稅申報僅有數萬元之利息所得,但105年購買近2,000萬元豪宅,甲君說明其資金來源係長年在大陸地區工作之薪資所得,由於甲君漏未將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併同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該局請甲君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供核認扣抵稅額後,予以補稅並處罰鍰。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倘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將該所得併同申報,並應檢附大陸地區已繳納稅額之相關公證資料,供稽徵機關核認扣抵稅額。

發布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張貼日期:2019-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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