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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探討

由香港帳戶匯款繳納國內外幣保單遭查稅



資料更新時間:2019/03/18
#海外所得 #OBU #保單 #查稅 #境外公司 #O轉D #CRS #PEM #借名
  1.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3月15日新聞稿公布;案例中甲君由香港銀行帳戶匯入外幣支付國內外幣保費遭查稅,試問?如果銀行帳戶不在香港而是在台灣、案例中的香港公司若是OBU又會有什麼不一樣的結果?常聽到OBU資金回台用途最多的三項是:購屋、買保險及生活花用。以OBU資金支付保單費用甚至有傳聞保險公司會cover外匯收支記錄(當然是話術),只是賭查稅機率。若是申購台幣保單,還會再多一項外幣結匯資料更容易追索。延伸閱讀:因購屋導致漏報大陸所得現形
  2. 稅捐稽徵法 第21條 稅捐之核課期間,依左列規定:一、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且無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五年。三、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或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七年(透過OBU即適用之)。

要保人自香港匯出美元繳納國內外幣保單涉嫌短漏報海外所得

南區國稅局表示,按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的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或澳門來源所得,每一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達新臺幣100萬元者,應全數計入個人的基本所得額,申報計算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繳納基本稅額。

該局舉例,納稅人甲君於103至106年間陸續投保某人壽保險(股)公司利率變動型美元終身保險計10張,躉繳保費計美元200萬元,換算新臺幣約6,100萬餘元,惟甲君於國內的金融機構外幣存款帳戶存(提)款往來均是買賣小額外幣信託基金,其繳納美元保費非自其外幣存款帳戶轉帳支付,經查核後發現繳納保費資金來源均係要保人甲君自香港某銀行匯入。嗣經甲君說明其於101年起投資香港某公司,該公司獲利良好,每年均會高額配息,故其以該股利所得繳納美元保費,惟其不知應申報所得基本稅額;經該局依法核定甲君102至106年度海外營利所得計6,100萬餘元,補徵所得基本稅額約850萬元。

國稅局提醒民眾,個人如有海外所得,每一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達新臺幣100萬元者應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並依規定申報繳納所得基本稅額,如尚有稅務疑義,可直接向就近之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發布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張貼日期:2019-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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