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更新時間:2019/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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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貿易港區 #境外公司 #OBU #OBU在台分公司 |
- 「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29條修正草案已於今年1月16日經公告正式實施。修法前後差異可參閱附檔交通部說明檔。
- 第 29 條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僅從事準備或輔助性質之活動,自行或委託自由港區事業在自由港區內從事貨物之採購、輸入、儲存或運送,經自由港區管理機關審查核准者,其銷售貨物之所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營利事業銷售經認可之國際金屬期貨交易所認證且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商品或同一稅則號別之商品,如該商品儲存於自由港區事業經自由港區管理機關核准之自由港區內之處所,其售與境內、外客戶之所得免徵所得稅;其銷售該商品之所得,無須申請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並免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申報。
- 第一項準備或輔助性質之活動、採購、輸入、儲存或運送之範圍及營利事業核准免徵期限、前項適用範圍與要件、認可機關及核定機關、前二項申請程序、核准、廢止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 第一項及第二項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實施期限至中華民國一百三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之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自一百零八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適用之。
-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依修正前第一項規定核准之案件,其核准免徵期限最長至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申請尚未核准之案件,屬一百零七年度及以前年度之所得者,適用修正前第一項規定;屬一百零八年度以後之所得者,適用修正後第一項規定。
- 「原產地規則(made in Taiwan)」另有規定。
- OBU結合自由貿易港操作與現行由國內公司經營型態有和不同?工作地點不同(*可委託自由港區事業)。可於區內註冊登記並招募員工進行「採購、輸入、儲存或運送」(加貼標籤、包裝、區分等級等)工作。
- 延伸閱讀:運用「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可讓OBU在台落地經營並維持免稅條件。
附件檔案:討二+交通部懶人包 (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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