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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公司

境外公司常見問題

Q1.如何挑選代辦公司?由註冊代理人申辦比較有保障嗎? 聯強貨≠公司貨?

所謂的註冊代理人「執照」對消費者到底「保障」了什麼?

您有意購買手機時,會挑選哪樣的銷售管道?是一般機種繁多、服務親切、價格合宜的經銷商門市購買呢?還是因為對貨源 的顧慮,會到手機品牌的直營點購買?但是,當您拆下背蓋會發現同樣貼著聯強或神腦的經銷管道貼紙。

同樣的,假設政府單位赴海外招商,因為外資來台投資的相關申請作業需要,會計師或管理顧問公司隨同前往招商並配合辦 理公司申設作業,這時候,會因為有政府單位委任證書的單位發出的營利事業登記證才是真的;而沒有委任書的代辦單位,就是假證書嗎?所 謂的註冊代理人,到底對消費者提供了何種保障?以下茲摘錄〝境外公司操作聖經〞關於註冊代理人的篇章來做說明:

申設一家境外公司的流程如后:

圖示 / 維詮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著作

由流程圖中,可知坊間所謂註冊代理人,表示同時既是秘書公司且同時具有註冊代理人身份者。這樣對消費者有何好處?要 分析之前我們必須先瞭解秘書公司及註冊代理人的職責為何?

祕書公司的職責:摘錄自〝境外公司操作聖經〞

介於註冊代理人與客戶之間的仲介,故其提供的價值在於:瞭解每一客戶的需求所在、依客戶的問題提供解決方案、未來法 規變更及使用上的相關問題,均能提供解答,始能彰顯其存在的必要性與重要性。其主因在於境外公司的操作與運用與購買器具後即可直接使 用的想法不同;故祕書公司的價值並非「銷售」而是「顧問服務」。

註冊代理人的職責:摘錄〝境外公司操作聖經〞

註冊代理人,主司境外公司的登記註冊、後續變更等工商服務事宜。各註冊地均設有負責公司登記的公司註冊處,以接受註 冊代理人的各項申請;換言之,註冊地政府的公司註冊處也僅接受領有註冊代理人執照的代理人申請,秘書公司無法直接透過註冊地的公司註 冊處進行公司登記。

坊間代辦業者常見之優缺點分析:

四大會計師事務所:

有專屬的國外部,負責處理境外公司及客戶設立海外營運據點的一切聯繫事項;公開揭露、合乎法令為會計師的優先考量,價格及 服務速度為其弱項。 除少數地區外,其文件也均透過大型註冊代理人申辦。設立類型以控股、外銷佣金為主。

地區中小型會計師事務所:

多為會計師兼職或聘任一人負責,成本及利潤為主要考量。若透過境外公司操作移轉定價,且會計師為簽證會計師,則年度 企業所得稅申報時,會計師是否應揭露關係人交易?因為成本考量,文件多為中小型註冊代理人代為處理。 設立類型以控股、移轉定價、外銷佣金為主。弱項在真實商業現況、不同產業的差異、境外法令、服務的速度等。

知名會計師專辦境外公司:

行銷方式多透過舉辦研討會的方式來吸納客戶,研討會下課及會後時間,客戶必須詳述問題及需求,以供會計師判斷,規劃 架構是否切實可行。後續操作上的問題,則提供研討會的免費鐘點時數或電話諮詢服務。大多有大陸直營點。弱項在服務的速度、架構是否符 合客戶真實營業現況?商業現況中所遭遇到的問題,會計師是否有餘力協助處理?

管顧公司:

大型業者多標榜為註冊代理人,實務上仍必須考量成本。境外公司為主要收入來源,因此提供各類聳動的論點衝刺銷售量, 業務人員流動性大,因為多無書面之規劃資料,因此在後續客戶服務的內容、服務的窗口,缺乏一致性。真實商業現況上之問題,往往無法提 供解決方案。解決客戶問題的知識不易累積。

大型報關行、跑單幫人士、銀行從業人員、移民公司:

皆為兼職非主業。無力因應相關法令提供客戶服務,設立費用以價格取勝,後續變更股東、董事或申請相關文件,費用均較 市場行情高。無法提供任何專業服務。

我們認為一個好的秘書公司所該有的服務:

如果以上陳述均真實無誤。那麼,我們認為能提供境外公司成立後所遭遇到的各項問題;提供解決方案,才是一個專業的秘 書公司的價值。提供消費者的規劃架構理應確實可行而不渲染、對未來使用上的金流、物流、相關法規修訂之因應等問題,都應該能提出對應 之道,而非將問題推給周邊其他行業無法配合來搪塞。

維詮與其他同業不同之處:

文件真實透明:

不考慮成本,不尋求其他文件來源,完全真實呈現註冊代理人資料,讓客戶放心。

到府服務:

案件均配合客戶需要到府訪談,以互動式談話方式,瞭解各不同產業面在境外公司操作上的窒礙問題。完全解決設立後不會用、不 能用的問題。

專業保障:

各種架構建議,提供法源依據,無用之架構導致查稅罰款,由我們負責賠償。

服務的一致性:

所有客戶均提供Powerpoint檔案,詳述操作方式及金流、物流作業,雙方不因為人員異動而導致服務或操作上之斷層產生盲點。

代辦服務保障:

我們是業界唯一假設公司經營不善,後續服務將由會計師(不做財稅簽證)接續處理,讓客戶沒有後續服務之煩惱與顧慮。

服務的完整性:

客戶使用上的問題,均幫客戶找方法解決,持續累積並提供解決方案的周邊業者,務期客戶使用上的所有問題均能獲得解決。

* 敝公司所選擇之註冊代理人OIL(OFFSHORE INCORPORATIONS)是亞洲最具規模、歷史悠久的專業公司註冊集團,專為專業人士在世界各地成立註冊公司,於1986年成立, 且不斷拓展業務,業務遍佈全球,擁有多地的公司註冊執照,公認為業界翹楚,最值得您的託付與信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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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 如何讓境外公司來的錢合法進台灣?

坊間一般的說法是:每次匯回之金額小於五十萬美金(法源為何?),並透過一些特定非收益類的匯款科目匯回,這樣就可 以規避國稅局追查到海外所得來源?

我個人認為,風險規劃的前提應該取決於您的所得中,如果加計境外所得的部分,個人所得稅率是否會因此變動? 如果不會!您就放心大膽的匯,以收益科目回來。但是如果會變動,還真的有寫了不會查的科目嗎?填寫上「贍家匯款」或 「海外存款取回」國稅局的人就會信以為真?

目前依客戶的資金用途來做安排,如果僅單純是營運周轉金的短缺,仍然可以透過銀行的金融商品來提供解決之道。若是負 責人個人在國內消費的需求,在依照用途、金額大小、匯款頻率上來做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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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香港公司是免稅公司嗎?與一般的境外公司有何不同?

設立:

香港公司並不是真正的免稅公司 ,它的公司法源 並不像BVI,Cayman等有所謂的免稅公司法, 香港只有一種公司法 :規定境外所得免稅、同意公司不需在香港實體營運, 如此而已。辦過香港公司的都會知道, 每年繳完年費會有一張商業 登記證影本 ,那有沒有人想過 正本去了哪裡?? 因為秘書公司的香港窗口必須保留正本以資證明該公司之代辦成立。

一般代辦公司設立香港公司所收的年費中有含年報及稅報的費用。 年報等於一般境外公司的年費 。而稅報,類似我們的財簽: 是由營業額的多寡由香港會計師決定簽證費 。一般顧問公司能幫忙處理的稅報是「零營運」(不是沒有境內所得喔,因為只要有營收,會計師簽證就有費用產生,也需 要查核的費用,這些都不是少少的年費所能負擔的) 再加上香港公司亦如同台灣公司,可由工商局網站上查到負責人等相關資料。

撤銷:

一般的境外公司撤銷 常見的都是不繳年費 但是香港公司 依公司法辦理撤銷必須繳費 並經稅務機關簽證同意公司沒有欠稅 方能辦理撤銷(就以往經驗來說大約要六個月) 今天如果設立了香港公司 有欠稅的問題 大概就不能從香港出入境了(以免 被海關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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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OBU是否需在海外開戶?海外開戶就無法查緝嗎?

A:請參閱五月十二日

宋耀明律師針對巴紐案帳戶所提出的一些看法

藉由這一篇文章,我並非想強調海外開戶(新加坡)就可以達到帳戶不被調查, 相反的, 我們一再強調,只要資金流程連結到台灣的自然人或法人,與某帳戶有關聯,除非從此往後不在台灣有管轄權或司法互助的 國家出現,不然,何需調查帳戶?約談自然人或法人代表即可。

當然,有同業認為,以另一國籍來開戶,可以撇清關係,這又是另一個大課題(牽涉到實質認定),不在此探討。

補充:
台灣並非國際反洗錢簽約國,所以為何以境外公司到香港開戶,必須經由香港會計師簽證?
就是因為台灣不是簽約國,所以台灣的會計師簽證不具效力,必須由簽約國之會計師簽證,此帳戶不會作為洗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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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5:淺談境外信託

A:如同一般的資產,當資產達到一定的規模之後,資產的安全、隱密、繼承與分配,就成為必須思考的問題。
境外公司的發展既然起源於海外,在資產信託的服務上,當然早已經有完整可行的架構,有鑑於信託必須量身訂做,因此細部的規 劃不在此討論,僅針對一般最關心的幾點問題作說明:

1. 透過私人銀行成立信託比較好,還是透過信託公司辦理較佳?

A:在執行委託人的意志上兩者並沒差別,但是當受託人是銀行的時候,無法轉換到其他銀行開戶及操作,這一點也是較多客 戶抱怨之處;如果原本銀行的客戶關係經理有其他的生涯規劃而轉換跑道到其他的銀行,您也有意轉換,此時信託必須在新銀行重新架構。

2. 信託公司保險嗎?該找哪樣的信託公司?

A:客戶的資金存放於銀行,信託公司純粹接受客戶的委託管理受託付的資產(類似基金公司的操作機制),在機制架構上, 發生監守自盜的機會微乎其微。但是,考量客戶接受度、語文、時差及安全性等因素,目前新加坡某信託公司,屬凱雷私募基金旗下子公司, 應該會是您較佳的選擇。

3. 可以信託的資產有什麼?

A:常見的現金、土地、股權等。

4. 信託可以節稅嗎?

A:信託的原意並不是用來節稅的,依照信託的法規,並不因為信託的行為而改變課稅的對象,只是境外公司搭配上境外的信 託公司,如果再加上境外的資產,原本就有所得難以認定的情形。一般來說,節稅並不是成立信託原本的目的。

5. 境外信託合法嗎?

A:依法必須申請主管機關所核發的執照,始能進行信託業務;如同境外銀行不得在台灣招攬生意、代為開戶等。

6. 信託與私募基金的差異?

A:信託與基金的成立目的原本就不同,在最初的信託目的也不是以節稅為主要考量,只是海外的資產查緝有一定的難度,再 加上信託的資產轉移給受託人後,似乎是與原資產持有人無關,在資料揭露的這一觀點上,與基金的性質是有些相似的。

7. 信託的費用?

A:信託的內容必須請國外的律師簽證並收取每年的委託費用,加上為了考量資產安全,絕大多數透過私人銀行來架構;如果 還必須持有台灣的土地或公司股權,更必須利用外資銀行的身份來規劃,因此,私人銀行的開戶門檻幾乎成為是否需要架構信託的基本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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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6:常見的開戶問題?

1.設立薩摩亞公司是不是要到薩摩亞開戶?設立美國或香港公司,要在當地開戶嗎?

A:註冊國與開戶銀行是完全獨立的事件,並沒有要求在哪一個國家註冊,就必須到當地銀行開戶的規定。實務上台灣公司戶 在外縣市開戶的例子並不多(因為銀行開戶有戶籍地的限制),以公司戶到海外開戶的例子還蠻常見(蠻奇怪的,不知道出發點為何?因為法 人是全球稅,這些與母公司同名的海外帳戶不知道在稅務申報時,是如何交代的?)

2.OBU開戶要不要放錢在裡面?

A:不需要的!但是實務上我確實遇過,銀行所持理由是開台幣戶要一千元台幣,所以開OBU帳戶也要USD1000才行。我們只得 請客戶配合銀行的要求作業。我是很懷疑,OBU不能存提現金,那這個USD1000元,該怎麼入帳戶?(銀行收現)

3.銀行開戶文件上一定要簽英文嗎?

A:一般的說法是因為這是外國公司,所以寫英文比較不奇怪。不過,奇不奇怪是由誰來看?如果銀行盡保密義務的話,誰會看到 所謂的奇怪中文?

4.銀行印鑑上的簽名與公司文件的簽名是否要相符?

A:公司文件上的簽名必須與護照簽名一致,以證明文件確實交由申請人手上並經確認。但是銀行的印鑑資料於印鑑欄位內, 應由客戶考量方便與習慣,留下簽名或印章或兩式憑一等約定,與公司文件簽名字樣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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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7:透過香港公司赴大陸操作來料加工,香港公司所面臨的稅務問題

透過香港公司作為外方
委託大陸來料加工企業進行製造及出口
其所產生的利潤,應屬香港境內所得!應申報並納稅。

以下摘錄香港稅務局,針對利潤來源地的認定;

一家沒有領取在內地經營業務牌照的香港製造商,可能會與內地一個單位達成加工或裝配安排。在這類安排下,內地單位負責加工、製造或裝 配貨品,以供出口往內地以外的地方。

內地單位提供廠房、土地和勞工,就此收取加工費, 並將貨品出口至香港的製造商。香港製造商一般則提供原料、技術知識和管理、生產技巧、設計、技術勞工、製造設備和機器、以及為當地招 聘的勞工提供培訓和督導。有關設計和發展技術知識, 通常都是在香港進行。

在法律上,內地的加工單位是與香港製造商分開的一個獨立分包商, 嚴格來說,分攤問題不應出現。但顧及到香港製造商有份參與在內地 的製造活動,( 尤其是負責提供原料與及內地勞工的培訓和督導), 稅務局准許在這類個案中, 售賣有關貨物所得的利潤可予分攤課稅。參照下文的第21 至 22 段,這些利潤可按50:50 的比例分攤計算。

香港公司≠租稅天堂公司

且依照香港稅務認定,境內與境外所得的認定並非以地域來認定

因此,香港公司的操作必須特別注意與釐清所得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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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8.如何辦理香港公司撤銷?香港公司可以用不繳年費的方式結束嗎?

提醒:在完成香港公司註銷程序前,仍需遵守香港公司註冊處與香港稅務局之相關規定。

香港公司辦理撤銷程序如下:

請特別注意:香港公司辦理撤銷程序前,必須先取得香港稅務局局長所發出的「不反對撤銷註冊同意書」 。就經驗來說,稅務局收到申請並清查是否欠稅?到取得稅務局長同意書,約2~3個月時間。視香港公司成立的時間而定。整個撤銷程序合計共 約8個月。

1.撤銷註冊

A:由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一日起,如要將一間不營運但有償債能力的私人公司的註冊撤銷,可向香港公司註冊處處 長(以下簡稱「處長」)提出申請。

2.誰可以申請?

A:該公司;

      該公司的董事成員。("公司"包括《公司條例》第344A條所指的不活動公司,但不包括第291AA(16)條指明的公司。)

3.在什麼情況下才可提出申請?

A:該公司的所有成員均同意撤銷;

      該公司從未開始運作,或在緊接 該申請之前已停止營業個月以上;

      該公司沒有尚未清償的債務;及 ;

      該公司已取得稅務局局長不反對撤銷註冊的書面通知。

4.怎麼申請?

A:申請人須填妥表格DR1 (連資料散頁);稅務局局長發出的不反對香港公司註銷的書面通知;及交納費用420元(此 項費用恕不發還)。申請人必須向處長提供他所要求 的進一步資料。任何人明知或罔顧實情地向處長提供任何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可處罰款及監禁。

5.處理撤銷香港申請時間?

A:處理申請需時大約5個月。在正常情況下,本處可在收到申請的日期起計7 個工作天內,發出批准撤銷註冊申請的信件。有關申請會在憲報公佈兩次。在首份憲報 告刊登後,會有3個月提出反對的期限。處長如在該段期間未有收到反對,便會刊登第二份憲報公告,屆時該公司即告解散。這個也有個前提,就 是對於香港公司年審進行過而且香港稅務沒有欠款,這樣申請人會在撤銷註冊的程式完成及該公司解散之後接獲通知。

 

*不反對撤銷註冊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在向處長遞交申請之前,必須取得稅務局局長不反對撤銷註冊的書 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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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9.國際金融業務條例,修正日期:民國 99 年 06 月 0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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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0.如何申請出口退稅?

1.進口時,所增加繳納之進口關稅,可以申請出口退稅辦理退回。

2.第一個要先注意進口原物料的稅則有沒有R(稽徵特別規定)。

3.第二個要注意的是申請廠商有無工廠登記證或公司登記證明文件上所登記之營業項目,有沒有包括該外銷品之製作、加工者。進口加工後要變成國貨才能退關稅,所以就要符合原產地證明書管理辦法。請在GOOGLE搜尋輸入原產地證明書管理辦法,就會有相關規定,之後到工業局網站查詢是否有通案。
http://www.moeaidb.gov.tw/rtms/doDataQuery.do?method=doInitialDataQuery  如果通案,就不用申請,按通案標準辦理;如果沒有通案,就要專案辦理。

4.第三個要注意的是所退的關稅要超過FOB價格的百分之一才能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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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1.境外公司文件需以英文簽名?

1.綜觀坊間各常見之註冊地,並未限制本國居民才能登記,因此,以中華民國身份申請設立境外公司,文件當然可以中文簽署。

2.用英文簽署比較保密?簽名部分可區分為兩段;境外公司文件與銀行開戶文件,假若註冊地的保密性不變、且秘書公司克盡職責,則中文與英文的簽署,應與保密性無關。

3.文件以英文簽署既不等於中華民國國民?稅法上,所得以收付實現認定,法人帳戶之盈餘分配,以匯入帳戶後之金額申報,似乎也與匯款人是否為本人無關。坊間公司員工分紅配股,也從未聽聞負責人與員工名字不同,此筆收入即可不屬於所得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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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2.香港公司免稅嗎?香港不是租稅天堂嗎?

「香港採用地域來源原則徵稅」,即只有源自香港的利潤才須在香港課稅,而源自其他地方的利潤則不須在香港繳納利得稅。這項原則本身非常清晰明確,但在實際應用上,有時可能會引起爭議。為清楚說明如何運用這項原則徵稅,我們擬備了這本《地域來源徵稅原則簡介》。這簡介扼要解釋如何運用這項原則,並附以簡單例子,說明對不同的業務實施該項原則時所採用的驗證準則。

《香港對營商利潤徵稅的準則》
香港採用地域來源原則,向在香港經營任何行業、專業或業務所得的利潤徵稅。只有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利潤,才須予以徵收利得稅。簡而言之,任何人在香港營商,但其利潤是從香港以外的地方所獲得,則不須在港就有關利潤繳稅。
世界上有很多地方採用不同的徵稅準則,與香港採用的地域 來源原則不同。這些地區對在當地營商而從全球所賺取的利潤,包括得自海外的利潤,都予以徵稅。

 

1.決定須繳納利得稅的先決條件:
根據《稅務條例》,符合下述條件的人士,均須繳納香港利得稅:

  1. 在香港經營任何行業、專業或業務;

  2. 從該行業、專業或業務獲得利潤;

  3. 有關利潤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

*首兩項條件簡單明確,第三項條件則需加以闡釋。現在讓我們探討確定利潤來源地的基本原則。

2.確定利潤來源地的基本原則:
多年來,法院都有對確定利潤來源地這個問題作出判決。以下各項原則是根據法院具權威性的判決而確立的!

  1. 事實問題:
    確定利潤的來源地須根據有關個案的事實而決定,所以並無一個可以概括適用於各種不同情況的通則。利潤是否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是由利潤的性質及產生有關利潤的交易的性質所決定。

  2. 作業驗證法:
    確定利潤來源地的一般原則,是查明納稅人從事賺取有關利潤的活動,以及該納稅人從事該活動的地方。換言之,正確的驗證方法是查明產生有關利潤的作業並確定這些作業在何處進行。

  3. 交易所得的毛利:
    劃分一項交易的利潤是否從香港抑或香港外地區所賺取,可根據該交易所產生的毛利而決定。在確定利潤來源地時,只須考慮那些直接產生毛利的商業活動,而一般行政管理等活動通常不在考慮之列。

  4. 作出決定的地點:
    作出日常投資/業務決定的地點,只是確定利潤來源地時須考慮的因素之一,而在一般情況下並非是決定性的因素。

  5. 海外業務辦事處:
    一個業務單位可能在海外設置辦事處,在香港以外賺取利 潤;但如果該單位沒有設立海外業務辦事處,並不代表其所有利潤一定是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不過,在大多數情況下,假如 該單位的主要營業地點設於香港,而該單位又無設立海外業務辦事處,則其賺取的利潤很可能須在港繳納利得稅。

*「利得稅報稅表-法團(BIR51)」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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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3.「臺灣地區銀行辦理人民幣業務規定」補充版;OBU開放人民幣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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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4.非香港居民成立香港法團 若未依照規定按時繳納政府規費之罰則...

※ 如果任何人士(包括法團)沒有按時繳付香港政府規定的費用...

一般會被徵收罰款或被檢控。就商業登記費和徵費而言,罰款金額為港幣300元(1年商業登記證)或港幣900元(3年商業登記證)。如有關人士在限期內沒有全數繳付商業登記費、徵費和罰款,稅務局會按法例檢控該人士。

【香港商業登記署…雷**先生/助理商業登記主任】

※ 若收到檢控後仍拒絕繳納...

屆時會由法院發出傳票,傳召被告出庭應訊,一經定罪會被罰款5,000元及監禁一年。

【香港商業登記署…雷**先生/助理商業登記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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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5.關於金管會允許本國銀行接受海外分行或子行代為核對當事人親簽與對保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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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6:產地證明與OBU操作

OBU操作三角貿易的規劃中,有相當大的部分在於能否取得〝產地證明〞的問題。

譬如;成立一家美國德拉瓦公司,將大陸製造的健康食品從美國進出口,是不是即可化身為美國製?
大陸輸出的農產品,到石垣島繞一圈,就可以進口台灣?
成立一家汶萊公司,台灣出口的商品透過汶萊銷往東協國家,即可適用東協零關稅?

特將〝何謂原產地證明書〞做說明:
 1.產地的認定與否在進口國。
 2.產地證明需經駐在出口地的輸入國領事或出口地商會發給。
 3.常見的取得產地證明條件都需要〝再加工〞某一程度的加工比例,經進出口國雙方約定同意,方能申請。

 

何謂原產地證明書

原產地證明書簡稱C/O,為證明貨物產地或製造地的文件。由於進口國會對某些特定的國家所製造的產品,課以優惠性的關稅,或為了限制或禁止某些國家的某種貨物進口等目的,而要求進口商於進口報關時,應提供原產地證明書以為憑證。該項證明書的發給機關,通常為駐在出口地的輸入國領事,或出口地的商會。

原產地證明書的作用大致為:
 1.防止由禁止貨品出口國家貨品之輸入
 2.進口稅課徵之來源地證明
 3.防止外國產品傾銷
 4.便於海關統計進口國別

以上摘錄自〝台灣原產地證明書服務網〞 http://www.taiwanorigin.org.tw/about/about.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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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7:營利事業應否準備移轉訂價報告流程圖

營利事業可快速判斷應否準備移轉訂價報告之流程圖

101年度有關係人交易的營利事業除了要注意填報結算申報書第18頁至第21頁,揭露關係人及關係人交易資料外,還要準備包括移轉訂價報告等資料備查。

為了簡化申報作業,財政部在96年及97年間發布解釋函令,允許營業額較少或關係交易金額較小之營利事業,可免揭露關係人及關係人交易資料,也就是可以不用填報結算申報書第18頁至第21頁,甚至有些情況允許可以不用準備移轉訂價報告而以其他文據取代,不過,因為解釋函令內容包括多種情況,營利事業不免還是有些混淆,南區國稅局特別將這些解釋函令內容彙整為流程圖,營利事業可自行檢視。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若不符合免製作移轉訂價報告的要件者,就應備妥移轉訂價報告,以免查核時因文據未齊備而遭稽徵機關補稅處罰。

分 類: 賦稅
發布單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3/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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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8:OBU存款在台未納入存保;香港納入存款保障計畫

台灣:

存款保險條例 民國99年12月29日

【修正日期】民國99年12月14日
【公布日期】民國99年12月29日

第12條(存款保險標的)

本條例所稱存款保險,指以下列中華民國境內之存款為標的之保險:
一、支票存款。
二、活期存款。
三、定期存款。
四、依法律要求存入特定金融機構之轉存款。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承保之存款。

前項存款,不包括下列存款項目:
一、可轉讓定期存單。
二、各級政府機關之存款。
三、中央銀行之存款。
四、銀行、辦理郵政儲金匯兌業務之郵政機構、信用合作社、設置信用部之農會、漁會及全國農業金庫之存款。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不予承保之存款。
第一項所定中華民國境內之存款,不包括銀行所設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收受之存款。


香港:

香港存款保障計畫

保障範圍 存保計劃保障你存放於在香港屬計劃成員的銀行的合資格存款。倘你存放合資格存款的銀行倒閉,你可獲最高達五十萬港元的補償。

以任何貨幣為單位的合資格存款均受保障。合資格存款包括所有常見的存款,如往來帳戶、儲蓄帳戶、用作抵押的存款及年期不超過五年的定期存款。然而,年期超過五年的定期存款、結構性存款(如股票掛鈎及外幣掛鈎存款)、不記名票據(如不記名存款證)及海外存款均不受存保計劃保障。如銀行提供的產品不受存保計劃保障,銀行將會預先給你通知。

存款以外的金融產品不受存保計劃保障。例如,常見的投資產品如債券、股票、窩輪、互惠基金、單位信託基金及保險單均不受存保計劃保障。

由若干類別存款人持有的存款不受存保計劃保障。該等存款人包括銀行與存保計劃成員有關連的人士,如其關連公司及高級管理層。

總的來說,下列存款類別不受存保計劃保障:
結構性存款
年期超過五年的定期存款
以計劃成員的資產作為償還存款的保證的存款
不記名票據
海外存款
為外匯基金帳戶持有的存款
豁除人士持有的存款
存款以外的金融產品

保障對象:
問39.公司客戶是否受存保計劃保障?
答39.是。個人及公司客戶均受存保計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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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9:稅捐稽徵機關憑據哪項法條調查OBU帳戶?

稅捐稽徵法 第30條(調查)

  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指定之調查人員,為調查課稅資料,得向有關機關、團體或個人進行調查,要求提示有關文件,或通知納稅義務人,到達其辦公處所備詢,被調查者不得拒絕。
被調查者以調查人員之調查為不當者,得要求調查人員之服務機關或其上級主管機關為適當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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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0:個人或營利事業取自OBU之利息及交易所得,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1、個人或營利事業取自OBU給付之利息及結構型商品交易所得,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也就是說,這部分O轉D 沒有海外所得100萬免稅。
2、以下是台灣金融服務業聯合總會於民國100年3月31日(星期四)下午2時於台灣金融研訓院所舉辦「金融機構個人客戶海外所得依最低稅負制申報課稅問題之探討」國內各金融機構、財政部賦稅署、台北市國稅局均派代表參與討論;會中有人提問OBU所給付之利息與交易所得在給付本國人或外國人時是否有不同?於會後財政部就此問題發佈以下說明。


觀察站/「境外」易踩紅線 國銀看「境內」

【聯合報╱本報記者孫中英】2014.10.14 03:09 am

金管會今年大力推廣「三O」業務,包括以負面表列開放OBU商品、創設OSU(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及OIU(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機制,但金融業在意的,其實是「境內」業務。銀行說,若DBU(外匯指定銀行)業務能比照OBU開放,才是商機無限。

金管會雖開放三O業務,但「境外」業務易踩紅線,讓業者動不動就被罰。

以OBU來說,金管會宣稱,放寬OBU商品採負面表列後,銀行就能對「境外自然人客戶」推廣極複雜的外幣衍生性或信用類商品。境外自然人客戶定義則是,客戶須持有外國護照且在境內無住所。

銀行說,OBU個人客戶若有雙重國籍,就很麻煩,金管會會要求銀行查明「當事人有幾本護照或在台灣有無居所」,等於還要充當出入境管理局功能;許多銀行為避免被罰,儘量不做雙重國籍客戶,目前各銀行OBU超過九成以上都是法人戶,境外自然人少之又少。

金管會放寬OBU業務,是想將境外資金吸引回台。但銀行說,在香港、新加坡建立金融中心吸客這麼多年後,不可能有太多「老外散客」只為了台灣開放OBU負面表列,就來此開OBU帳戶做投資理財;若想把資金已前進港星的台灣大戶拉回來,這些人很多都有雙重國籍且在台灣有住所,稍一不慎踩紅線,銀行就等著吃罰單。

OBU缺境外散客加持,金管會把「目標客群」轉到來台旅遊的大陸客身上。銀行承認,陸客來台灣買金融商品是個商機,但這個商機「發酵」恐要一段時間;因為來台陸客,並非全數都是高端有閒錢可在國外理財的客戶,且台灣金融業經營大陸客層,也還沒前進到「個人」這一層,大陸人理財生意要怎麼做,業者還要摸索。

金融業肯定金管會願意鬆綁金融市場業務的方向,但對金融業來說,DBU的客戶,才是做生意的根本,如何增加DBU客戶的整體財富,才是商機所在。

【2014/10/14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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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1:OBU帳戶會查!

1、常見不論外資銀行、公營行庫、民營銀行各自標榜;政府不會來查,歡迎OBU開戶。問題是,帳戶操作在個人,銀行並未介入,何能保證、也不宜保證。如有違法/違規,金融機構當然必須配合主管機關的調查。
2、各境外公司註冊地政府均對註冊資料保密,此點無疑。問題在於操作的環節中是否能符合國內、海外當地相關法令、法令的真義。這就有賴於代辦公司/自己多方關心、查證。
3、觀諸世界各國,少有其他國家或地區提供類似國內OBU帳戶的金融服務,但是境外公司在海外其他國家地區並未因此無法運作,可見OBU帳戶並非境外公司的必要條件。當然,不可否認在國內開立OBU帳戶具有便利性的考量。
4、延伸閱讀:認識OBU與境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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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2.以境外公司在香港銀行開戶後

關鍵字:香港銀行帳戶被關戶、香港OBU帳戶、香港OBU關戶、境外公司香港帳戶調查、香港OBU防洗錢、香港金融管理局帳戶要求、香港開公司帳戶。

*香港OBU帳戶難開,開戶成功後還會有什麼問題?
*為什麼香港銀行通知我要關帳戶?
*為什麼銀行通知我要提供境外公司最新股東、董事資料、往來交易憑證、行業類別、經營狀況說明,可以不提供嗎?

以上均源自於香港金融管理局之要求:香港銀行須遵照《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金融機構)條例》(第615章)("《有關條例》")及《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指引》所訂定的規定。《有關條例》第2部第5條要求,銀行須持續監察與客戶的業務關係及不時覆核關於客戶的文件、數據及資料,以確保該等文件、數據及資料反映現況及仍屬相關的。不論外資銀或本國銀行香港分行均應一體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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