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公司常見問題
- Q22:以境外公司在香港銀行開戶後
- Q21:OBU帳戶會查!
- Q20:個人或營利事業取自OBU之利息及交易所得,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 Q19:稅捐稽徵機關憑據哪項法條調查OBU帳戶?
- Q18:OBU存款在台未納入存保;香港納入存款保障計畫
- Q17:營利事業應否準備移轉訂價報告流程圖
- Q16:產地證明與OBU操作
- Q15:關於金管會允許本國銀行接受海外分行或子行代為核對當事人親簽與對保事宜...
- Q14:非香港居民成立香港法團 若未依照規定按時繳納政府規費之罰則...
- Q13:「臺灣地區銀行辦理人民幣業務規定」補充版;OBU開放人民幣操作
- Q12:香港公司免稅嗎?香港不是租稅天堂?
- Q11:境外公司文件需以英文簽名?
- Q10:如何申請出口退稅?
- Q9:國際金融業務條例,修訂日期:民國 99 年 06 月 09 日?
- Q8:如何辦理香港公司撤銷?香港公司可以用不繳年費 的方式結束嗎?
- Q7:透過香港公司赴大陸操作來料加工,香港公司所面臨的稅務問題
- Q6:常見的開戶問題?
- Q5:淺談境外信託
- Q4:海外開戶就一定安全嗎?
- Q3:香港公司是免稅公司嗎?與一般的境外公司有何不同?
- Q2:如何讓境外公司來的錢合法進台灣?
- Q1:如何挑選代辦公司?由註冊代理人申辦比較有保障嗎? 聯強貨≠公司貨?
Q1.如何挑選代辦公司?由註冊代理人申辦比較有保障嗎? 聯強貨≠公司貨?
所謂的註冊代理人「執照」對消費者到底「保障」了什麼?
申設一家境外公司的流程如后:
圖示 / 維詮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著作
祕書公司的職責:摘錄自〝境外公司操作聖經〞
註冊代理人的職責:摘錄〝境外公司操作聖經〞
坊間代辦業者常見之優缺點分析:
四大會計師事務所:
地區中小型會計師事務所:
知名會計師專辦境外公司:
管顧公司:
大型報關行、跑單幫人士、銀行從業人員、移民公司:
我們認為一個好的秘書公司所該有的服務:
維詮與其他同業不同之處:
文件真實透明:
到府服務:
專業保障:
服務的一致性:
代辦服務保障:
服務的完整性:
Q2. 如何讓境外公司來的錢合法進台灣?
Q3.香港公司是免稅公司嗎?與一般的境外公司有何不同?
設立:
撤銷:
台灣並非國際反洗錢簽約國,所以為何以境外公司到香港開戶,必須經由香港會計師簽證?
就是因為台灣不是簽約國,所以台灣的會計師簽證不具效力,必須由簽約國之會計師簽證,此帳戶不會作為洗錢使用
Q5:淺談境外信託
境外公司的發展既然起源於海外,在資產信託的服務上,當然早已經有完整可行的架構,有鑑於信託必須量身訂做,因此細部的規
劃不在此討論,僅針對一般最關心的幾點問題作說明:
1. 透過私人銀行成立信託比較好,還是透過信託公司辦理較佳?
2. 信託公司保險嗎?該找哪樣的信託公司?
3. 可以信託的資產有什麼?
4. 信託可以節稅嗎?
5. 境外信託合法嗎?
6. 信託與私募基金的差異?
7. 信託的費用?
Q6:常見的開戶問題?
1.設立薩摩亞公司是不是要到薩摩亞開戶?設立美國或香港公司,要在當地開戶嗎?
2.OBU開戶要不要放錢在裡面?
3.銀行開戶文件上一定要簽英文嗎?
4.銀行印鑑上的簽名與公司文件的簽名是否要相符?
Q7:透過香港公司赴大陸操作來料加工,香港公司所面臨的稅務問題
委託大陸來料加工企業進行製造及出口
其所產生的利潤,應屬香港境內所得!應申報並納稅。
Q8.如何辦理香港公司撤銷?香港公司可以用不繳年費的方式結束嗎?
提醒:在完成香港公司註銷程序前,仍需遵守香港公司註冊處與香港稅務局之相關規定。
1.撤銷註冊
2.誰可以申請?
3.在什麼情況下才可提出申請?
4.怎麼申請?
5.處理撤銷香港申請時間?
Q9.國際金融業務條例,修正日期:民國 99 年 06 月 09 日
Q10.如何申請出口退稅?
http://www.moeaidb.gov.tw/rtms/doDataQuery.do?method=doInitialDataQuery
如果通案,就不用申請,按通案標準辦理;如果沒有通案,就要專案辦理。
Q11.境外公司文件需以英文簽名?
Q12.香港公司免稅嗎?香港不是租稅天堂嗎?
香港採用地域來源原則,向在香港經營任何行業、專業或業務所得的利潤徵稅。只有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利潤,才須予以徵收利得稅。簡而言之,任何人在香港營商,但其利潤是從香港以外的地方所獲得,則不須在港就有關利潤繳稅。
世界上有很多地方採用不同的徵稅準則,與香港採用的地域 來源原則不同。這些地區對在當地營商而從全球所賺取的利潤,包括得自海外的利潤,都予以徵稅。
根據《稅務條例》,符合下述條件的人士,均須繳納香港利得稅:
在香港經營任何行業、專業或業務;
從該行業、專業或業務獲得利潤;
有關利潤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
多年來,法院都有對確定利潤來源地這個問題作出判決。以下各項原則是根據法院具權威性的判決而確立的!
事實問題:
確定利潤的來源地須根據有關個案的事實而決定,所以並無一個可以概括適用於各種不同情況的通則。利潤是否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是由利潤的性質及產生有關利潤的交易的性質所決定。
作業驗證法:
確定利潤來源地的一般原則,是查明納稅人從事賺取有關利潤的活動,以及該納稅人從事該活動的地方。換言之,正確的驗證方法是查明產生有關利潤的作業並確定這些作業在何處進行。
交易所得的毛利:
劃分一項交易的利潤是否從香港抑或香港外地區所賺取,可根據該交易所產生的毛利而決定。在確定利潤來源地時,只須考慮那些直接產生毛利的商業活動,而一般行政管理等活動通常不在考慮之列。
作出決定的地點:
作出日常投資/業務決定的地點,只是確定利潤來源地時須考慮的因素之一,而在一般情況下並非是決定性的因素。
海外業務辦事處:
一個業務單位可能在海外設置辦事處,在香港以外賺取利 潤;但如果該單位沒有設立海外業務辦事處,並不代表其所有利潤一定是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不過,在大多數情況下,假如 該單位的主要營業地點設於香港,而該單位又無設立海外業務辦事處,則其賺取的利潤很可能須在港繳納利得稅。
Q13.「臺灣地區銀行辦理人民幣業務規定」補充版;OBU開放人民幣操作
Q14.非香港居民成立香港法團 若未依照規定按時繳納政府規費之罰則...
Q15.關於金管會允許本國銀行接受海外分行或子行代為核對當事人親簽與對保事宜
Q16:產地證明與OBU操作
大陸輸出的農產品,到石垣島繞一圈,就可以進口台灣?
成立一家汶萊公司,台灣出口的商品透過汶萊銷往東協國家,即可適用東協零關稅?
1.產地的認定與否在進口國。
2.產地證明需經駐在出口地的輸入國領事或出口地商會發給。
3.常見的取得產地證明條件都需要〝再加工〞某一程度的加工比例,經進出口國雙方約定同意,方能申請。
1.防止由禁止貨品出口國家貨品之輸入
2.進口稅課徵之來源地證明
3.防止外國產品傾銷
4.便於海關統計進口國別
Q17:營利事業應否準備移轉訂價報告流程圖
營利事業可快速判斷應否準備移轉訂價報告之流程圖
101年度有關係人交易的營利事業除了要注意填報結算申報書第18頁至第21頁,揭露關係人及關係人交易資料外,還要準備包括移轉訂價報告等資料備查。
為了簡化申報作業,財政部在96年及97年間發布解釋函令,允許營業額較少或關係交易金額較小之營利事業,可免揭露關係人及關係人交易資料,也就是可以不用填報結算申報書第18頁至第21頁,甚至有些情況允許可以不用準備移轉訂價報告而以其他文據取代,不過,因為解釋函令內容包括多種情況,營利事業不免還是有些混淆,南區國稅局特別將這些解釋函令內容彙整為流程圖,營利事業可自行檢視。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若不符合免製作移轉訂價報告的要件者,就應備妥移轉訂價報告,以免查核時因文據未齊備而遭稽徵機關補稅處罰。
分 類: 賦稅
發布單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3/5/22
Q18:OBU存款在台未納入存保;香港納入存款保障計畫
存款保險條例 民國99年12月29日
【修正日期】民國99年12月14日
【公布日期】民國99年12月29日
第12條(存款保險標的)
本條例所稱存款保險,指以下列中華民國境內之存款為標的之保險:
一、支票存款。
二、活期存款。
三、定期存款。
四、依法律要求存入特定金融機構之轉存款。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承保之存款。
前項存款,不包括下列存款項目:
一、可轉讓定期存單。
二、各級政府機關之存款。
三、中央銀行之存款。
四、銀行、辦理郵政儲金匯兌業務之郵政機構、信用合作社、設置信用部之農會、漁會及全國農業金庫之存款。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不予承保之存款。
第一項所定中華民國境內之存款,不包括銀行所設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收受之存款。
香港存款保障計畫
保障範圍 存保計劃保障你存放於在香港屬計劃成員的銀行的合資格存款。倘你存放合資格存款的銀行倒閉,你可獲最高達五十萬港元的補償。
以任何貨幣為單位的合資格存款均受保障。合資格存款包括所有常見的存款,如往來帳戶、儲蓄帳戶、用作抵押的存款及年期不超過五年的定期存款。然而,年期超過五年的定期存款、結構性存款(如股票掛鈎及外幣掛鈎存款)、不記名票據(如不記名存款證)及海外存款均不受存保計劃保障。如銀行提供的產品不受存保計劃保障,銀行將會預先給你通知。
存款以外的金融產品不受存保計劃保障。例如,常見的投資產品如債券、股票、窩輪、互惠基金、單位信託基金及保險單均不受存保計劃保障。
由若干類別存款人持有的存款不受存保計劃保障。該等存款人包括銀行與存保計劃成員有關連的人士,如其關連公司及高級管理層。
總的來說,下列存款類別不受存保計劃保障:
結構性存款
年期超過五年的定期存款
以計劃成員的資產作為償還存款的保證的存款
不記名票據
海外存款
為外匯基金帳戶持有的存款
豁除人士持有的存款
存款以外的金融產品
保障對象:
問39.公司客戶是否受存保計劃保障?
答39.是。個人及公司客戶均受存保計劃保障。
Q19:稅捐稽徵機關憑據哪項法條調查OBU帳戶?
稅捐稽徵法 第30條(調查)
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指定之調查人員,為調查課稅資料,得向有關機關、團體或個人進行調查,要求提示有關文件,或通知納稅義務人,到達其辦公處所備詢,被調查者不得拒絕。
被調查者以調查人員之調查為不當者,得要求調查人員之服務機關或其上級主管機關為適當之處理。
Q20:個人或營利事業取自OBU之利息及交易所得,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1、個人或營利事業取自OBU給付之利息及結構型商品交易所得,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也就是說,這部分O轉D 沒有海外所得100萬免稅。 2、以下是台灣金融服務業聯合總會於民國100年3月31日(星期四)下午2時於台灣金融研訓院所舉辦「金融機構個人客戶海外所得依最低稅負制申報課稅問題之探討」國內各金融機構、財政部賦稅署、台北市國稅局均派代表參與討論;會中有人提問OBU所給付之利息與交易所得在給付本國人或外國人時是否有不同?於會後財政部就此問題發佈以下說明。
觀察站/「境外」易踩紅線 國銀看「境內」
【聯合報╱本報記者孫中英】2014.10.14 03:09 am
金管會今年大力推廣「三O」業務,包括以負面表列開放OBU商品、創設OSU(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及OIU(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機制,但金融業在意的,其實是「境內」業務。銀行說,若DBU(外匯指定銀行)業務能比照OBU開放,才是商機無限。
金管會雖開放三O業務,但「境外」業務易踩紅線,讓業者動不動就被罰。
以OBU來說,金管會宣稱,放寬OBU商品採負面表列後,銀行就能對「境外自然人客戶」推廣極複雜的外幣衍生性或信用類商品。境外自然人客戶定義則是,客戶須持有外國護照且在境內無住所。
銀行說,OBU個人客戶若有雙重國籍,就很麻煩,金管會會要求銀行查明「當事人有幾本護照或在台灣有無居所」,等於還要充當出入境管理局功能;許多銀行為避免被罰,儘量不做雙重國籍客戶,目前各銀行OBU超過九成以上都是法人戶,境外自然人少之又少。
金管會放寬OBU業務,是想將境外資金吸引回台。但銀行說,在香港、新加坡建立金融中心吸客這麼多年後,不可能有太多「老外散客」只為了台灣開放OBU負面表列,就來此開OBU帳戶做投資理財;若想把資金已前進港星的台灣大戶拉回來,這些人很多都有雙重國籍且在台灣有住所,稍一不慎踩紅線,銀行就等著吃罰單。
OBU缺境外散客加持,金管會把「目標客群」轉到來台旅遊的大陸客身上。銀行承認,陸客來台灣買金融商品是個商機,但這個商機「發酵」恐要一段時間;因為來台陸客,並非全數都是高端有閒錢可在國外理財的客戶,且台灣金融業經營大陸客層,也還沒前進到「個人」這一層,大陸人理財生意要怎麼做,業者還要摸索。
金融業肯定金管會願意鬆綁金融市場業務的方向,但對金融業來說,DBU的客戶,才是做生意的根本,如何增加DBU客戶的整體財富,才是商機所在。
【2014/10/14 聯合報】@ http://udn.com/
Q21:OBU帳戶會查!
1、常見不論外資銀行、公營行庫、民營銀行各自標榜;政府不會來查,歡迎OBU開戶。問題是,帳戶操作在個人,銀行並未介入,何能保證、也不宜保證。如有違法/違規,金融機構當然必須配合主管機關的調查。 2、各境外公司註冊地政府均對註冊資料保密,此點無疑。問題在於操作的環節中是否能符合國內、海外當地相關法令、法令的真義。這就有賴於代辦公司/自己多方關心、查證。 3、觀諸世界各國,少有其他國家或地區提供類似國內OBU帳戶的金融服務,但是境外公司在海外其他國家地區並未因此無法運作,可見OBU帳戶並非境外公司的必要條件。當然,不可否認在國內開立OBU帳戶具有便利性的考量。 4、延伸閱讀:認識OBU與境外所得。
Q22.以境外公司在香港銀行開戶後
關鍵字:香港銀行帳戶被關戶、香港OBU帳戶、香港OBU關戶、境外公司香港帳戶調查、香港OBU防洗錢、香港金融管理局帳戶要求、香港開公司帳戶。 |
*香港OBU帳戶難開,開戶成功後還會有什麼問題? *為什麼香港銀行通知我要關帳戶? *為什麼銀行通知我要提供境外公司最新股東、董事資料、往來交易憑證、行業類別、經營狀況說明,可以不提供嗎?
以上均源自於香港金融管理局之要求:香港銀行須遵照《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金融機構)條例》(第615章)("《有關條例》")及《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指引》所訂定的規定。《有關條例》第2部第5條要求,銀行須持續監察與客戶的業務關係及不時覆核關於客戶的文件、數據及資料,以確保該等文件、數據及資料反映現況及仍屬相關的。不論外資銀或本國銀行香港分行均應一體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