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稅務案例

將境外財產贈與他人 仍應依法申報贈與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審查三科/彙總編號10008-1301】  民國100年08月15日發布

 

  只要是經常居住境內之國民,不論贈與他人境內或境外之財產,均應依法繳納贈與稅,國稅局在查核時也會特別注意,民眾若以為在境外的財產,國稅局無法查核,而任意移轉予子女,要小心遭補稅處罰。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日前查獲甲君年僅20餘歲並無資力,但97年間卻有鉅額結購外匯情形,經調閱結匯水單及資金往來紀錄,深入追查發現,其資金來源除自其父乙君帳戶匯入外,大部分係自香港A公司帳戶匯入。因乙君經營螺絲製造並於大陸設廠,A 公司匯入資金疑似與乙君關聯。嗣經查核乙君終坦承香港A公司帳戶資金實係其所有,為了避免在國內資金移轉遭國稅局查核,遂自香港A公司帳戶直接轉匯予子甲君,因甲君收取款項後已將相關資金作為理財運用,已符合贈與要件,經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規定,就乙君贈與甲君之境內外資金一併課徵贈與稅,另依同法第44條規定處1至2倍罰鍰,本案核課乙君贈與稅及罰鍰計8百餘萬元,已全數繳納完畢。
  
  該局提醒,稽徵機關運用查核技巧,仍可掌握民眾隱匿在境外的財產,可使逃漏無所遁形。如有漏未申報,應趕緊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額,切莫心存僥倖,以免遭處罰。
 

回頁面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