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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公司

香港公司專區

Q1.香港公司是免稅公司嗎?與一般的境外公司有何不同?

設立:

香港公司並不是真正的免稅公司 ,它的公司法源 並不像BVI,Cayman等有所謂的免稅公司法, 香港只有一種公司法 :規定境外所得免稅、同意公司不需在香港實體營運, 如此而已。辦過香港公司的都會知道, 每年繳完年費會有一張商業 登記證影本 ,那有沒有人想過 正本去了哪裡?? 因為秘書公司的香港窗口必須保留正本以資證明該公司之代辦成立。

一般代辦公司設立香港公司所收的年費中有含年報及稅報的費用。 年報等於一般境外公司的年費 。而稅報,類似我們的財簽: 是由營業額的多寡由香港會計師決定簽證費 。一般顧問公司能幫忙處理的稅報是「零營運」(不是沒有境內所得喔,因為只要有營收,會計師簽證就有費用產生,也需 要查核的費用,這些都不是少少的年費所能負擔的) 再加上香港公司亦如同台灣公司,可由工商局網站上查到負責人等相關資料。

撤銷:

一般的境外公司撤銷 常見的都是不繳年費 但是香港公司 依公司法辦理撤銷必須繳費 並經稅務機關簽證同意公司沒有欠稅 方能辦理撤銷(就以往經驗來說大約要六個月) 今天如果設立了香港公司 有欠稅的問題 大概就不能從香港出入境了(以免 被海關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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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透過香港公司赴大陸操作來料加工,香港公司所面臨的稅務問題

透過香港公司作為外方
委託大陸來料加工企業進行製造及出口
其所產生的利潤,應屬香港境內所得!應申報並納稅。

以下摘錄香港稅務局,針對利潤來源地的認定;

一家沒有領取在內地經營業務牌照的香港製造商,可能會與內地一個單位達成加工或裝配安排。在這類安排下,內地單位負責加工、製造或裝 配貨品,以供出口往內地以外的地方。

內地單位提供廠房、土地和勞工,就此收取加工費, 並將貨品出口至香港的製造商。香港製造商一般則提供原料、技術知識和管理、生產技巧、設計、技術勞工、製造設備和機器、以及為當地招 聘的勞工提供培訓和督導。有關設計和發展技術知識, 通常都是在香港進行。

在法律上,內地的加工單位是與香港製造商分開的一個獨立分包商, 嚴格來說,分攤問題不應出現。但顧及到香港製造商有份參與在內地 的製造活動,( 尤其是負責提供原料與及內地勞工的培訓和督導), 稅務局准許在這類個案中, 售賣有關貨物所得的利潤可予分攤課稅。參照下文的第21 至 22 段,這些利潤可按50:50 的比例分攤計算。


香港公司≠租稅天堂公司

且依照香港稅務認定,境內與境外所得的認定並非以地域來認定

因此,香港公司的操作必須特別注意與釐清所得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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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如何辦理香港公司撤銷?香港公司可以用不繳年費的方式結束嗎?

提醒:在完成香港公司註銷程序前,仍需遵守香港公司註冊處與香港稅務局之相關規定。

香港公司辦理撤銷程序如下:

請特別注意:香港公司辦理撤銷程序前,必須先取得香港稅務局局長所發出的「不反對撤銷註冊同意書」 。就經驗來說,稅務局收到申請並清查是否欠稅?到取得稅務局長同意書,約2~3個月時間。視香港公司成立的時間而定。整個撤銷程序合計共 約8個月。

1.撤銷註冊

A:由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一日起,如要將一間不營運但有償債能力的私人公司的註冊撤銷,可向香港公司註冊處處 長(以下簡稱「處長」)提出申請。

2.誰可以申請?

A:該公司;

      該公司的董事成員。("公司"包括《公司條例》第344A條所指的不活動公司,但不包括第291AA(16)條指明的公司。)

3.在什麼情況下才可提出申請?

A:該公司的所有成員均同意撤銷;

      該公司從未開始運作,或在緊接 該申請之前已停止營業3個月以上;

      該公司沒有尚未清償的債務;及 ;

      該公司已取得稅務局局長不反對撤銷註冊的書面通知

4.怎麼申請?

A:申請人須填妥表格DR1 (連資料散頁);稅務局局長發出的不反對香港公司註銷的書面通知;及交納費用420元(此 項費用恕不發還)。申請人必須向處長提供他所要求 的進一步資料。任何人明知或罔顧實情地向處長提供任何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可處罰款及監禁。

5.處理撤銷香港申請時間?

A:處理申請需時大約5個月在正常情況下,本處可在收到申請的日期起計7 個工作天內,發出批准撤銷註冊申請的信件。有關申請會在憲報公佈兩次。在首份憲報 告刊登後,會有3個月提出反對的期限。處長如在該段期間未有收到反對,便會刊登第二份憲報公告,屆時該公司即告解散。這個也有個前提,就 是對於香港公司年審進行過而且香港稅務沒有欠款,這樣申請人會在撤銷註冊的程式完成及該公司解散之後接獲通知。

 

*不反對撤銷註冊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在向處長遞交申請之前,必須取得稅務局局長不反對撤銷註冊的書 面通知!*

6.侷限性?

 (a)儘管公司撤銷註冊而解散,若公司尚未被解散前,公司董事與股東之債務(若有)將繼續且可能會被強制執行;

 (b)任何對撤銷註冊感到權利受非法侵害的人(如債權人,若有)可向一審法院申請使其公司恢復不超過20年之撤銷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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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香港公司免稅嗎?香港不是租稅天堂嗎?

「香港採用地域來源原則徵稅」,即只有源自香港的利潤才須在香港課稅,而源自其他地方的利潤則不須在香港繳納利得稅。這項原則本身非常清晰明確,但在實際應用上,有時可能會引起爭議。為清楚說明如何運用這項原則徵稅,我們擬備了這本《地域來源徵稅原則簡介》。這簡介扼要解釋如何運用這項原則,並附以簡單例子,說明對不同的業務實施該項原則時所採用的驗證準則。

《香港對營商利潤徵稅的準則》
香港採用地域來源原則,向在香港經營任何行業、專業或業務所得的利潤徵稅。只有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利潤,才須予以徵收利得稅。簡而言之,任何人在香港營商,但其利潤是從香港以外的地方所獲得,則不須在港就有關利潤繳稅。
世界上有很多地方採用不同的徵稅準則,與香港採用的地域 來源原則不同。這些地區對在當地營商而從全球所賺取的利潤,包括得自海外的利潤,都予以徵稅。

1.決定須繳納利得稅的先決條件:
根據《稅務條例》,符合下述條件的人士,均須繳納香港利得稅:

  1. 在香港經營任何行業、專業或業務;

  2. 從該行業、專業或業務獲得利潤;

  3. 有關利潤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

*首兩項條件簡單明確,第三項條件則需加以闡釋。現在讓我們探討確定利潤來源地的基本原則。

2.確定利潤來源地的基本原則:
多年來,法院都有對確定利潤來源地這個問題作出判決。以下各項原則是根據法院具權威性的判決而確立的!

  1. 事實問題:
    確定利潤的來源地須根據有關個案的事實而決定,所以並無一個可以概括適用於各種不同情況的通則。利潤是否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是由利潤的性質及產生有關利潤的交易的性質所決定。

  2. 作業驗證法:
    確定利潤來源地的一般原則,是查明納稅人從事賺取有關利潤的活動,以及該納稅人從事該活動的地方。換言之,正確的驗證方法是查明產生有關利潤的作業並確定這些作業在何處進行。

  3. 交易所得的毛利:
    劃分一項交易的利潤是否從香港抑或香港外地區所賺取,可根據該交易所產生的毛利而決定。在確定利潤來源地時,只須考慮那些直接產生毛利的商業活動,而一般行政管理等活動通常不在考慮之列。

  4. 作出決定的地點:
    作出日常投資/業務決定的地點,只是確定利潤來源地時須考慮的因素之一,而在一般情況下並非是決定性的因素。

  5. 海外業務辦事處:
    一個業務單位可能在海外設置辦事處,在香港以外賺取利 潤;但如果該單位沒有設立海外業務辦事處,並不代表其所有利潤一定是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不過,在大多數情況下,假如 該單位的主要營業地點設於香港,而該單位又無設立海外業務辦事處,則其賺取的利潤很可能須在港繳納利得稅。

*點擊下載「利得稅報稅表-法團(BIR51)」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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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5.非香港居民成立香港法團 若未依照規定按時繳納政府規費之罰則...

※ 如果任何人士(包括法團)沒有按時繳付香港政府規定的費用...

一般會被徵收罰款或被檢控。就商業登記費和徵費而言,罰款金額為港幣300元(1年商業登記證)或港幣900元(3年商業登記證)。如有關人士在限期內沒有全數繳付商業登記費、徵費和罰款,稅務局會按法例檢控該人士。

【香港商業登記署…雷**先生/助理商業登記主任】

※ 若收到檢控後仍拒絕繳納...

屆時會由法院發出傳票,傳召被告出庭應訊,一經定罪會被罰款5,000元及監禁一年。

【香港商業登記署…雷**先生/助理商業登記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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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6.香港公司境外所得免稅?關於香港稅務局事先裁定

香港公司有所得就應該申報;至於此項所得是否屬於香港的應稅所得?這必須由香港稅務局裁量。

坊間設立香港公司,大多依照自己的認知(境外所得免稅),在每年的〝利得稅〞申報書填零;甚至有些根本未經由香港公司董事簽名完成申報。

若辦理稅務局事先裁定,需要檢附雙方合約、交易憑證、交易如何執行等相關資料,透過香港會計師遞交稅務局審閱
經裁定後,此筆交易的計稅方式才有依據。

延伸閱讀:香港地域來源徵稅原則 http://obu.com.tw/04-obu-hk.php#Q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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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7.:離岸公司(即在香港境外註冊成立的公司)若有源自於柏港的利潤,必須在香港繳納利得稅

《稅務條例》並沒有豁免離岸公司繳納利得稅的條文規定。 離岸公司是否須要繳納利得稅, 須視乎該公司在港的業務性質及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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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8.:在甚麼情況下離岸公司須要繳納利得稅?

一般來說, 一間公司如在香港經營行業、專業或業務, 並從該行業、專業或業務獲得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利潤, 便須繳納利得稅。這項原則同樣適用於在香港及在海外註冊成立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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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9.:離岸公司有甚麼特別須要遵守的稅務規定?

基本上, 離岸公司與香港公司的處理方法相同。不過, 如果公司份屬非居港人士, 就必須注意以下事項:
(a) 非居港人士如在香港經營行業、專業或業務而獲得源自香港的利潤, 都必須直接繳稅, 或以代理人名義繳
 稅。 稅款會從非居港人士的資產收回或向代理人收取, 代理人必須在非居港人士的資產中預扣足以繳稅的款
 項。
(b) 非居港人士如收取了問題7 所述的特許權使用費, 須按照前文所述方式繳付利得稅。
(c) 本港人士(包括公司)如在香港代表非居港人士售賣貨物, 必須每季向稅務局提交報稅表, 述明出售的總得
 款, 並同時向稅務局繳交相等於售貨得款1%的款項,或與稅務局協議後, 繳交較低款額的款項。
(d) 非居港人士與密切關聯的居港人士之間如有業務來往, 而經安排後, 居港人士不獲任何利潤, 或所獲利潤
 低於正常水平, 有關業務可能會被視為由非居港人士經居港人士為他以代理人身分在香港經營。
(e) 非居港人士因非居港藝人或運動員在港演出而直接或間接收取款項, 須遵守特別的評稅及收稅程序。詳情
 請參考本局小冊子:〝非居港演藝人員及運動員如何履行香港稅務責任〞。該小冊子可由稅務局網頁下載, 網址: http://www.ird.gov.hk/chi/pdf/pam48c.pdf
公司是否屬非居港人士主要根據事實決定, 離岸公司不一定就是非居港人士, 這一點必須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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