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資於馬國成立分支機構類似新加坡公司概念:需指派當地董事及秘書。
2、投資方:台灣與馬來西亞簽訂有全面性所得稅協定,可以台灣人或台灣公司投資;常見透過第三地公司BVI、新加坡、香港、塞席爾也都可以。
3、外資赴馬來西亞成立子公司、分公司、辦事處比較表;
4、可提供於馬國當地開立公司銀行帳戶服務,但須遵從銀行KYC及反洗錢之規範,無法保證開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