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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商來台投資常見問題FAQ

Q1:陸商要投資臺灣現有的公司,要怎麼申請?

陸商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才能投資--「被陸商投資的臺灣公司其營業項目必須全部符合已開放的408項業別範圍之內」。其申請程序如下:
第一步:向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申請「投資許可」(作業時間約為25~60個工作日)。
第二步:向銀行申請匯入資金。
第三步:向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申請「匯入資金審定」(作業時間約為3個工作日),告知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資金已經到位。
第四步:向經濟部商業司或其他主管機關申請「增資(變更)登記」(作業時間約為20個工作日)。
完成以上步驟,即完成投資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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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陸商要怎麼在臺灣設立子(分)公司? 程序為何?

陸商在臺灣設立子(分)公司的程序如下:
第一步:向經濟部商業司申請「公司名稱預查」(作業時間約為1~2個工作日),保留預定在臺使用的公司名稱。
第二步:向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申請「投資許可」(作業時間約為25~60個工作日), 確定是否屬於可來臺投資之業別項目及營業活動。
第三步:向銀行申請匯入資金。
第四步:(1)向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申請「匯入資金審定」(作業時間約為3個工作日),通知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資金已到位。
(2)設立分公司者,向經濟部商業司申請營運資金審定。
第五步:向經濟部商業司或其他主管機關申請「公司登記」(作業時間約為5~7個工作日);最後再向公司所在地的稅捐機關申請營業登記( 作業時間約為5個工作日)。完成上述申請程序後就可開始營運。

Q3:陸商要怎麼在臺灣設立辦事處?

陸商必須符合「大陸母公司任一項營業項目,符合臺灣已開放製造業 或服務業及公共建設的408項業別範圍」之條件,才能在臺設立辦事 處。 陸商只要備妥相關申請文件向經濟部商業司申請設立辦事處(作業 時間約為5~7個工作日),即可完成申請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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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陸商想要來臺灣進行投資考察、 訪問、參加( 觀) 展覽,怎麼 申請?

陸商來臺考察、訪問或參加(觀)展覽必須透過臺灣的邀請單位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事先提出申請。
◆投資前:
1.依照「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邀請單位及應備具之申請文件表」當中「乙、戊、己、庚類:Ⅰ」類之規定,由臺灣立案核准成立滿一年之縣市級以上經濟或大陸事務團體邀請組團來臺訪問及參加(觀)展覽,或受經濟部委託或配合辦理陸資招商業務之臺灣立案核准成立滿一年以上經濟或大陸事務團體邀請來臺進行投資環境考察、訪問 。
2. 依據「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許可辦法」規定,由符合資格之臺灣公司邀請來臺從事商務訪問。
3.依據「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規定來臺觀光兼考察(旅遊全程日數的三分之一範圍內可安排自由活動) 或自由行。
◆申請投資(開業準備):
依照「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邀請單位及應備具之申請文件表」內「庚類:Ⅱ」規定提出申請,由臺灣之投資事業或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於臺灣之代理人邀請來臺。
◆投資後:
陸商在臺完成投資,於設立登記後,可透過以下規定進行申請:
依照「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邀請單位及應備具之申請文件表」內「庚類:Ⅲ」規定提出申請,由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依法於臺灣投資之事業或設立辦事處邀請來臺。

Q5:在臺陸商的陸籍人員怎麼申請多次入出境許可,有人數的限
制嗎?

陸商可申請駐臺陸籍人數係比照外商之規定辦理。在臺陸商之陸籍負 責人、董監事可依照「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邀請單位 及應備具之申請文件表」當中「庚類:Ⅲ」規定,而經理人、主管或 專業技術人員可依照「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邀請單位 及應備具之申請文件表」之「辛類」規定,每次停留期間不得逾一 年,並可申請三年效期多次入出境許可證。依投資金額高低「庚類: Ⅲ」最多可申請7人;「辛類」最多可申請7人(若申請最大限額15位陸 籍駐臺代表需投資達330萬美元)。

Q6:在臺陸商的陸籍負責人與管理人員怎麼申請配偶及子女隨行 來臺?

在臺陸商其陸籍負責人、經理人、主管或專業技術人員之配偶及子女可申請隨行來臺,檢附相關文件向臺灣內政部入出國移民署辦理(作業時間約為7~10個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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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7:在臺投資之陸商如何辦理盈餘結匯,是否有任何限制?

臺灣已解除外匯管制。因此,臺灣的企業或是個人都可以自由的從事外匯收支或交易的行為。對匯出的金額並沒有限制,只是依不同的匯出金額,可能須增加一些證明文件及審核程序。
依據臺灣中央銀行「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的規定,公司、行號每年累積結購或結售金額未超過五千萬美元的匯款,團體、個人每年累積結購或結售金額未超過五百萬美元的匯款,或非居民每筆結購或結售金額未超過十萬美元的匯款,只要填妥申報書(水單)之後,就可以辦理結匯。但如果是超過前述金額的匯款,就要事先取得臺灣中央銀行核准後,才可辦理結匯。此外,公司、行號每筆結匯金額達一百萬美元以上的匯款,或團體、個人每筆結匯金額達五十萬美元以上的匯款,要檢附相關的證明文件,並經銀行確認後,才能辦理結匯。因此,在臺投資的陸商若要辦理盈餘匯出,可參考前述的規定辦理。

Q8:陸商可以購買臺灣不動產嗎?怎麼購買?有哪些限制?

臺灣目前針對大陸人士來臺購置不動產係採取許可制,有條件的開放,可購置不動產之對象及種類分別為:
1.大陸地區人民:可購買供住宅用之不動產
2.經臺灣許可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經依公司法認許之陸資公司:因業務需要可購買業務人員居住之住宅、從事工商業務經營之廠房、 營業處所或辦公場所、其他因業務需要之處所。

Q9:在臺陸商如何申請臺灣健康保險?

經許可在臺灣停留一年之大陸專業人士及其配偶子女,在臺連續居留滿6 個月或曾出境1 次未逾30 日,其實際居住期間扣除出境日數後,併計達 6 個月之日起,始得申請健康保險。申請時須檢附臺灣入出境許可證【入 出境許可證登記事由須為:產業科技研究、學術科技研究、隨行團聚、企 業內部調動、投資經營管理、陪同來臺(一)】影本,若以眷屬身分依附 大陸專業人士投保者,須載有配偶或子女關係之證件影本,向服務單位或 居留地的鄉(鎮、市、區)辦理加保。其他詳細規定及辦法請參閱手冊金 融保險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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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0:在臺陸商的陸籍駐臺人員怎麼申請子女上臺灣學校?

陸商在臺灣地區投資事業之負責人、經理人、主管或專業技術人員,其未滿十八歲之子女可申請隨行來臺,並可申請就學(小學、國中、 高中)。國小、中學者備齊相關文件向在臺住所所在地學校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出申請;高中者備齊相關文件向就讀學校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出申請。 有關陸籍學生就讀大學者,臺灣已在2010年8月通過陸生三法修正草案,並在2011年9月正式開放陸生申請來臺就讀大學。

Q11:)陸商來臺投資之陸籍駐臺人員可否在臺開立個人銀行帳戶? 其申請程序為何?能從事哪些金融行為(存款、貸款、匯款)?

臺灣金融機構受理申辦業務採「雙證件查核」,陸籍人員備妥「入出 境許可證」及「可辨識身分之證明文件(如護照)」之雙證件,親自 前往臺灣金融機構即可辦理開戶(不限金融機構及戶數),陸籍人員 可透過帳戶進行活期儲蓄存款、定期存款之行為,貸款部分,僅提供 購買臺灣不動產之貸款(貸款成數,以不動產價款的五成為上限)。

Q12:陸商投資核准-投資人及認定標準(「投資許可辦法」第3條):

1. 直接投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直接來臺投資者。
2. 間接投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經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來臺投資者。
※第三地區陸商公司之認定標準係符合下列條件之ㄧ者:
(1) 陸商直接投資或間接持有第三地區投資公司股份或出資總額逾30%;
(2) 陸商對該第三地區公司具有控制能力;控制能力之認定標準為下列之一者:
-與其他投資人約定下,具超過半數之有表決權股份之能力。
-依法令或契約約定,可操控公司之財務、營運及人事方針。
-有權任免董事會(或約當組織)超過半數之主要成員,且公司之控制操控於該董事會(或約當組織)。
-有權主導董事會(或約當組織)超過半數之投票權,且公司之控制操控於該董事會(或約當組織)。
-依據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公布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第七號所規定之其他具有控制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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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3:關於外資來台匯入資本金或營運資金尾數問題

在辦理外資來台新設子公司、分公司准許匯入資本金或營運資金時,總會遇到個別銀行因為外幣兌換台幣的差額,要求全額退匯
承辦人員總推說是央行規定。

今天抽空問了中央銀行外匯局(匯款審查科)回覆如下;

經奉主管機關核准匯入的資本金、營運金可用「310僑外股本投資」外,手續費或因為外幣兌換所產生的匯差,是否能以其他科目名義入帳?

金檢稽核機關認為;籌備處帳戶不具法人資格,因此不得變更匯款科目。

但是針對手續費或因為外幣兌換所產生的匯差,應如何處理?

可以採用〝差額退匯〞或是差額存入〝籌備處外幣帳戶〞兩種作法;至於籌備處能否開立外幣帳戶?外匯局沒有意見,視各銀行自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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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4:陸資來台投資房產

目前對陸資來台投資房產管制如下;陸資若是採透過人頭登記方式持有,必須考慮未來主張「借名登記」能否獲承認?兩岸間合法、有效的文件認證單位是透過海基、海協平台。

1、以自然人名義持有:大陸地區人民。但現擔任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務或為成員者,不得取得或設定不動產物權。
主要受俗稱「543條款」的限制(即:購屋貸款上限為5成上限、有購屋者在台最長停留4個月、3年內不得轉售)。
投資類型:僅限住宅。

2﹑陸商以投資名義持有:
A、直接投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直接來臺投資者。
投資型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陸資公司,為供下列業務需要,得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
(1)業務人員居住之住宅。
(2)從事工商業務經營之廠房、營業處所或辦公場所。
(3)其他因業務需要之處所。

融資限制:已取得居留資格或登記證照之陸商投資人在臺購買房地產的貸款規定,比照臺灣人民相關規定辦理。

B、間接投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經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來臺投資者。
  ※第三地區陸商公司之認定標準係符合下列條件之ㄧ者:
(1)陸商直接投資或間接持有第三地區投資公司股份或出資總額逾30%;
(2)陸商對該第三地區公司具有控制能力;控制能力之認定標準為下列之一者:
-與其他投資人約定下,具超過半數之有表決權股份之能力。
-依法令或契約約定,可操控公司之財務、營運及人事方針。
-有權任免董事會(或約當組織)超過半數之主要成員,且公司之控制操控於該董事會(或約當組織)。
-有權主導董事會(或約當組織)超過半數之投票權,且公司之控制操控於該董事會(或約當組織)。
-依據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公布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第七號所規定之其他具有控制能力。

※符合上述條件者視同陸商直接投資;如不符合,則比照外資適用。

*陸資來台投資工作日期:25~60工作日

3、依據「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規定,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陸資公司申請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如有涉及土地壟斷投機或炒作者。則不予許可。

*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需向縣市政府提出申請,報內政部核准。
*作業時間:124工作日。

4、投資人在臺灣地區,無住所或營業所者,為第一項及第四項之申請,應委任會計師或律師辦理。

5、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之陸資投資事業,應於每屆會計年度終了六個月內,檢具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股東名簿及其他指定資料,報主管機關備查。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命投資人所投資事業申報前項財務報表、股東名簿及其他指定資料。
主管機關得定期調查投資人所投資事業之經營情況或活動。主管機關為查驗前二項資料或掌握投資人所投資事業之經營情況或活動,必要時,得單獨或會同相關機關派員前往調查,投資人所投資事業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6、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於依本條例第七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經主管機關許可在臺灣地區投資之投資事業擔任董事或監察人職務者,應依公司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經許可在臺灣地區投資之投資人屬自然人者,得來臺擔任該投資事業之董事或監察人;投資人屬法人者,得由大陸地區人民為其法人之代表人,來臺擔任該投資事業之董事或監察人。

7、若採間接投資並透過人頭以外資名義申請來台投資,確實可鑽漏洞持有國內房產。但是,目前法規僅開放「陸商」在臺完成投資,於設立登記後,可依照「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中「專業交流」以投資經營管理之規定提出申請。若以「假外資真陸商」模式,需採第九類短期專業交流之規定,由財團法人、依法設立滿一年以上相關專業領域之社團法人及人民團體邀請具備專業領域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參觀、訪問、考察及參加(觀)展覽。單次、每年來台總停留期間不得逾六個月*。

陸資鑽漏洞搶房 台灣人怒

2014-08-14 經濟日報 編譯任中原/綜合外電

台灣對陸資購買房地產雖有限制,但越來越多陸資繞過法規搶購,已激起台灣購屋族的憤怒,其他人士則擔心北京方面正悄悄地擴大對台影響力。

有些台灣民眾覺得馬英九總統主政以來,台灣的房價漲得離譜,並批評政府對陸資持有台灣房地產的管制太鬆。台北市一位40歲的公務員表示,「如果陸客進場,我們將毫無機會。」據房仲業者表示,過去十年來由於陸資湧入,台北房價已上漲近200%。

台灣第一家大陸地產商北京萬通地產,便先在新加坡設立子公司,再於2011年進入台灣。到今年7月止,萬通在台灣擁有的294戶高檔房中,已有四成售予大陸買家。高檔住宅距離台北市中心只有半小時車程,售價在新台幣3,000萬到1億元之間。

北京一位專門做台灣房產的仲介業者表示,今年上半年成交量就翻了一倍,大部分陸客都追買台灣南部的「渡假住宅」。由於大陸人在台灣買房不易,因此能在台灣有房的確是夠「顯擺」的。不過目前時機敏感,一切保持低調。

由於台灣每年只允許出售400戶住宅給大陸人,因此個別陸客來台購屋的人數不多。官方數字顯示,從2002年台灣允許陸資投資房地產以來,陸客只購買160戶住宅,價值23億台幣。但一位專業律師表示,「檯面下的交易至少比檯面上的多出十倍」。

內政部官員表示,政府已經採取措施限制大陸人士不得購置太多住宅,如果大陸人士不依法申辦,政府雖無法阻止,但他們必須對購置的住宅自行承擔可能遭受損失的風險。

但房屋仲介業者表示,法規存有漏洞,讓陸資有機可乘。陸資通常透過台灣的生意夥伴買房,或利用海外投資計畫來掩護。

第一太平戴維斯公司資深經理丁玟甄表示,「大部分陸資都繞經別處,再進入台灣,政府只盯住最後一道門。許多資金都在檯面下運作。」陸資設籍地包括香港、新加坡及英屬維京群島。

業者表示,可行的最佳作法就是規定所有大陸人每年的購屋上限。如此至少能夠避免陸資大舉湧入台灣房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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